經濟學邏輯混亂的商學院教授

郭振鶴這位東吳大學商學院的”兼任教授”2013/05/01於蘋果日報投稿,其經濟邏輯之混亂與無知讓人難以相信這是搞商學的。

該文論點有三:

1. “經濟成長與通膨有正向的相關性,台灣經濟要成長,就要付出代價! ”

2. “台灣經濟不振,但是匯率相對偏高,這不是一個正常的現象,如央行放手讓匯率自由化,適度的貶值,增加台灣出口的優勢,增加GDP,讓人民、中小企業對未來有信心,給點藉口讓公司企業的員工們加點薪,增加消費、投資的動機與意願。”

3. “另外目前市場的利率偏低,其主要目的是為了鼓勵人家多借錢來投資,降低存款的需求。如果不是財團而是中產階級,真的能夠從銀行借到錢來投資嗎?…假如將利率提高,讓建商減少向銀行借錢來蓋樓或養地的行為,不讓炒房的投機客有機可乘,也讓中、低產階級能夠賺取存款的利率。不要讓社會資源分配不均,失去公平與正義…”


關於第一點,如果創造通膨就能夠讓經濟成長,那國民黨在大陸發行”金圓券”時期,所創造的一年之內通膨24萬倍,買一石大米要價4億多元的恐怖通膨,理應創造最佳的經濟成長啊?

經濟學大師I. Fisher寫過一本著名的書「Money Illusion」就是在談這種無知如郭震鶴之人,不知通膨所帶來的「假性繁榮」往後要付出的代價。

談談諾貝爾獎得主Milton Friedman著名的「低度通膨目標」吧。

Friedman認為,3%以下的通膨目標是有益於經濟發展。我們不禁要問:為什麼?

道理很簡單,理論上,一個經濟體裡面各個行業,乃至於整個經濟體,都有景氣起落。部分經濟學家認為景氣循環來自於貨幣與實質經濟活動的脫鉤,再佐以資訊費用,造成商人的錯誤投資。如果要素市場的價格都是自由起落,則市場價格訊息自然會引導資源往最佳的方向走。可是偏偏多數國家都存在「工資頑固性」,此頑固性一來出自於一個人養家活口有基本開銷很難減免,二來影響最大的就是勞動法的過度保護以及基本工資。

舉例來說,台灣正在修訂的勞基法草案裡,關於資遣員工部分,將引入「窮盡一切手段原則」。意思是假設你公司有個不適任員工,你不能輕易地解職,依法你得「窮盡一切手段」,諸如:你要教育訓練到讓他”適任”、你可以改變他的職位到”適任”、或甚至,你應該跟他達成共識降薪,讓新的、較低的薪資能夠讓他”適任”。

你是老闆你怎麼辦?既然資遣員工如此麻煩,那不如一開始聘請新員工時要「極盡挑剔之能事」,以免日後給自己造成困擾。在最低薪資的加持之下,青年失業率怎能不高?(這一期經濟學人討論全世界青年失業人數逼近美國總人口,其原因多半來自於此)。

在這個環境之下,利用低度的通膨率,可達到就業人口薪資的「實質降低」,從以達到降低失業率。

所以小結來看,Friedman是因為難以追求勞動法規鬆綁,才退而求其次主張「低通膨目標」以利就業市場。但這始終非萬靈丹,因為勞工也不是笨蛋,他們也會發現實質薪資下降的事實,嗣後要求薪資上漲來彌補之。這就是為什麼大名鼎鼎的Philips Curve有點道理。

回頭看台灣通膨率從2010年到2012年分別是:0.96%、1.42%、1.93%,從2008、2009兩年為通縮來看,台灣央行其實努力地在實現「低度通膨」此目標。

於此我不禁要問問”郭兼任教授”,您的通膨目標又為何?

轉談第二點,更是顯而易見的錯誤:1)台灣是沒有進口行業嗎?匯率人為壓低,肥了出口,傷了進口,更傷害消費者享受外國產品;2)台灣的出口產業原料不都是進口的?人為壓低匯率只是嗎啡,短期振奮出口業,長期一樣是傷害。這麼明顯的錯誤,讓我覺得”郭兼任教授”思維過於偏頗與不周延。

至於第三點,更表現出”郭兼任教授”對於經濟學的無知。

依據I. Fisher的利息理論,所有的資產價值等於該資產所帶來的未來收益除以折現率(一般就是找無風險利率)後加總即是。以房地產來說,其價值等於(未來房租收益 + 房價上漲差額)/折現率後之總合。股票亦然、債券亦然。

照這位兼任教授的意見,台灣政府真的人為提高市場利率之後,依據利息理論,代表所有的資產價格都要下修!房價股價都要跌!

當多數人的資產價值都減損,我實在看不出來為什麼多數人還會對未來樂觀?我也看不出來為什麼你的身價大跌之後你還會增加消費?明明2008年才發生過 — 加上風險之後的實質利率大升,資產價格大跌,二者交互影響,使得一般人乃至於公司都採取防禦性消費:能省則省、欲缺不補、跌價斷頭…而正是這些防禦性動作讓GDP中的消費一欄數字大跌的。

何以2008年才發生過的慘劇變成”郭兼任教授”現在口中的良方?我也不懂。

當然,我更不懂提高利率何以降低貧富差距?2008年不正是貧富差距最劇的一年?當年也不正是近代實質利率最高的一年?更甚者,為什麼貧富差距會是個問題?這是我到現在都想不懂的。當然,我也想不懂建商蓋屋養地為什麼不是GDP計算裡面的「消費與投資」二者?在”郭兼任教授”眼中,似乎建商花的錢就例外不計入GDP?太神了!

“郭兼任教授”身為商學院之教員,其經濟學素養著實讓我大吃一驚,特地為文以告讀者共享之!

Posted in 經濟分析 | 34 Comments

從成本看毒品問題

近日轟動的屍體塞鐵桶灌水泥的殺人案,背後彰顯的是毒品交易的龐大利益。

聯合報報導

…毒梟販毒也吸毒,常做出瘋狂的行為,一發生買賣糾紛,便動員押人討債。刑事局與彰化警方,數年前在彰化市查獲以洪國豪為首的販毒集團,逮捕洪國豪及手下張志堅、吳義烽三人,起出海洛因毒品,各式手槍7把及各式子彈90發。警方查出,洪國豪因一宗毒品買賣被黑吃黑,帶領手下持槍尋仇,並強押毒販及仲介的男子返彰化,逼迫吐出100多萬元貨款後才放人。

警方說,販毒讓人一夜致富,但殺身之禍也常伴隨而來,歹路真的不可行

販毒普遍認為具備高獲利(不過Freaknomics一書認為低階第一線的販毒者不見得都享有高獲利),我好奇的是:販毒的高獲利從何而來?

經濟學說,高租值代表某種程度的壟斷(亦即面對的是覓價市場)。先前我提過二種天經地義且難以改變的壟斷來源分別是:天生資質與商譽/技術/智財權/經濟規模累積。

顯然,多數的毒品交易並非第一種(因事實上煉毒沒那麼難,學有專精的化工系畢業生願意嘗試都做得到);有信譽的毒梟或許多多少少享有第二種壟斷利益,但也不可能大到那麼誇張。

唯一能合理解釋販毒暴利的,就是過去我批評多次的「公權力壟斷」!

販毒何來公權力壟斷?事實上是有的。舉例來說,台灣的毒品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第一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此高刑度的法律禁止,其實創造出一種壟斷條件:膽敢鋌而走險的人反而享有繼續販賣的特權(直到被抓之前),換言之,這個嚴刑峻罰把潛在欲進入毒品販售市場的供應者都給排除了。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台灣的法律其實是減少供應者:減少供應,若需求不變,則毒品價格必然攀高。

另一方面,台灣法律一個很奇怪的設計:

毒品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法律牽涉到的是需求者(享受毒品之人)。需求者所負擔的行為成本,遠小於供應者。代價低則欲行為者多,需求相較於供應被打壓得相對較少;反過來看,表示在這套法律設計之下,需求很可能會遠高於供應。毒品價格焉能不高?

刑法學者會說販售毒品者惡性較為重大,理應處刑較重。這種直觀且毫無邏輯內涵的法學思維,充斥在台灣的刑法教科書裡。然而如此膚淺的思維所誕生之法條,恰恰是鼓勵更多已經犯罪之人,繼續鋌而走險來享受公權力劃出來的壟斷租值。英語曰– unexpected consequence是也。

另一方面,如此法律設計也只是讓司法單位逮到持有毒品之人時,還要去證明他「意圖販售」。更極端者,欠缺績效的司法人員也可能有誘因去栽贓純粹持有毒品之人意圖販售。這讓我想起在法院看過刑事局數個幹員分別作證被告持有毒品,並主張所有毒品都是在同一個藏匿處查獲。但法官分別詰問之下,各個幹員宣稱找到毒品的位置天差地遠,從餐廳、客廳、臥室到頂樓金爐裡,應有盡有。客官你說,怎解?

補充一點,經濟學家中也有不少主張吸食、販賣毒品除罪化的,例如諾貝爾獎得主Milton Friedman就主張人民應有享受毒品之自由

I’m in favor of legalizing drugs. According to my values, if people want to kill themselves, they have every right to do so. Most of the harm that comes from drugs is because they are illegal.

這套論點也是很有說服力,雖然我不盡認同,但美國於20世紀初期所頒佈的禁酒令(The Prohibition)後來衍生出諸多問題,甚至養育出美國黑手黨(The Mafia),其所享受的驚人利益和犯下的諸多罪行,不正也是來自於禁酒之法律?

另外Friedman提出不少值得深思的論點:

1. 自願交易的買家賣家,只是因為所買賣物品被人為規範成「違法」,就要付出額外刑事代價,這是不是對人權的侵害?竊盜、搶奪、強暴等,都是有一個受害者;但毒品交易、性交易,受害者何在?

2. 因為自願性交易下,買賣雙方都不會像一般刑事犯罪受害者一樣主動通報司法單位,造成司法單位必須以更激進、極端的方式來偵防,其結果是不是也會造成更多人的人權受害?同時,毒梟因為財產權不受保護,隨時受執法單位威脅,毒梟唯一保障自己之道就是擁兵與武裝,這麼看來,治安問題是來自於毒梟的惡性重大?還是來自於法律的咄咄逼人?

3. 司法人員的激進偵查與法律創造的毒梟壟斷利益,為了生存後者不得不嘗試賄絡前者;前者長期享受賄絡,豈不是會更支持毒品有罪化?同時也會產生貪汙制度化的現象。(這部份請參見我的文章:貪汙的一般性理論()、())如此一來不是反而創造更多問題?同時,稅金與賄款養這些司法人員,徒增社會交易費用,益處何在?

至於我不認同Friedman最大的一點,在於就我所知,不少毒品都會造成吸食者有攻擊傾向,這是一種很高的外部性成本。目前我想不出比政府更有效的手段來降低這個外部性成本。

Posted in 法律, 經濟分析 | 8 Comments

不枉此生

一代傳奇商業鉅子 — John D. Rockefeller 於86歲時寫下(其享年98歲):

I was early taught to work as well as play,
My life has been one long, happy holiday;
Full of work and full of play,
I dropped the worry on the way,
And God was good to me everyday.

許多人(包括現在的法學界)誤以為Rockefeller以卑鄙的手法打擊對手,壟斷石油市場提高售價,但史料證實Rockefeller往往以高於市價的方式買下競爭對手,並且讓競爭對手的老闆與員工擔任標準石油的高階人員,甚至有位競爭對手當到副總裁的職務。

同時,Rockefeller建立標準石油,壟斷美國90%以上的石油市場時,主動壓低價格與其他對手競爭,史料顯示,當時石油價格在其手上跌了將近8成。這證據顯經濟學的論證是正確的:高市占率不代表壟斷力(也就是無覓價能力),同時競爭最好最強的手段,永遠是價廉物美,一如Rockfeller曾寫信給合夥人說道:「Let the good work go on. We must ever remember we are refining oil for the poor man and he must have it cheap and good.

斯人已逝,以他所寫的這首詩來看,其一生過得既精采又值得,如狗一般的所謂的法學專家們於他又有何意義?

Posted in 歷史 | Tagged , | 3 Comments

從成本角度看勞工抗爭

本文回答一個問題:「為什麼勞資糾紛的抗爭者,從看似年長者居多?」

排除電視記者為了讓畫面好看所做的取捨,我們從經濟學成本的角度來切入,也可得一個具備科學性的解釋。

一個人的收入是一個人的租值,也是一個人的成本。

假設年利率3%,三個不同年齡的人,假設放棄抗爭再去找工作都找得到,且月薪都是45k,又假設三人都是65歲退休,則三人未來收入折現總額分別為:

costs_of_protest

從此試算可看出來,年紀越小的人,抗爭的成本越大。同時考慮先前工作年資,若抗爭成功所得金額資淺者遠不如資深者,年輕人抗爭的效益是劣於年長者的。

也就是說,從成本分析來看,年長者會更有意願長時間抗爭下去。

如果再考量年輕人多半有幼子嗷嗷待哺,那麼長期抗爭的成本就更高了。

反之,考量年長者失業後要再就業難度較高,表中試算的年長者未來收入可能根本為零,則年長者抗爭成本就會更低。這點也隱含一個重要的經濟意義:低技能或技能過於專門導致難以另覓他職的年長者,會更傾向長期且較激烈抗爭。

經濟學如何解釋人類行為,此為一例,我與先前引起些許漣漪的「死老百姓與公務員收入比較」一文,所用理論如出一轍:利息理論、租值與成本觀念。

要補充的是:本文只考慮個人行為的成本,沒有納入抗爭所造成的社會成本,例如:癱瘓交通對他人造成的損失、調動警方所造成的成本(包含警力成本以及原本需要警力的地方,沒有了之後可能提高的犯罪率)與抗爭所製造的噪音髒亂等等成本。

同時也沒有納入抗爭時帶來收入,例如抗議人士的情緒宣洩,本身也是一種非貨幣收入;背後操作的政黨也可獲得政治上的利益;一些特殊的公關公司營運抗爭所得收入;以及流動攤販可得之貨幣收入。

另外針對這群16年前透過「關廠工人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辦法」取得貸款的抗議工人,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勞委會當初撥款名義就明白說是「貸款」可不是「贈款」。如果還不起錢就依破產法走破產程序,別老想透過群眾運動取得不用還錢的特權。

至於主張「代位求償」的,我個人覺得有點莫名其妙;以下節錄當年的經濟日報新聞可以看出來,當時媒體也報導過這是「貸款」,非「贈款」:

【1997-11-21/經濟日報/06版/企業財務】

【記者姜維君/台北】
聯福製衣廠失業勞工昨(20)日因未如預期申請到勞委會職訓局的「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款項,齊赴華南銀行桃園分行抗議。華銀總行強調,這項貸款仍須依法定程序來辦理,必須要有保證人來辦理對保手續,目前華銀已請示職訓局如何處理。

勞委會職訓局於8月間與華南銀行簽定辦理上述專案貸款,總額度7億元,適用對象為85年元月1日以後關廠歇業而失業的勞工,貸款金額最高為100萬元,但不得超過雇主積欠的法定資遣費或退休金的金額,貸款第一年免息,第二年起按年息3%計息,貸款金額可分六年平均攤還。

昨天首批經勞委會職訓局初審資格通過的聯福製衣廠失業勞工,群聚華銀桃園分行門口,抗議銀行刁難不撥款,而華銀桃園分行主管則強調是依總行規定貸款法定程序辦理,失業勞工因無法提供保證人,或無法辦理對保手續,與勞委會職訓局簽定的貸款委任契約不符,所以無法撥款。

華南銀行總行則表示,華銀必須遵守與職訓局的約定,對其核准的借款戶辦理借、保人信用調查、不動產估價、貸款契約的簽訂對保、逾期欠款催收、訴訟等事宜。

目前已向勞委會申請促進就業貸款的關廠失業勞工,包括聯福製衣、福昌紡織、東洋紡織等總計達近千件案款。

首先了解法律上「代位求償權」是什麼:代位求償權常見於保險法中,存在目的有兩個重要效益– 1) 可以使造成損害的第三人不因為保險制度而免除了損害賠償責任;2)透過代位求償權所帶來的部分收益權移轉,讓保險公司更有誘因去承保風險。當然,國賠法也有代位求償,其目的也接近前述的第一點。
Continue reading

Posted in 經濟分析 | Leave a comment

再談「反媒體壟斷」這個假議題

談之前,請讀者先看我已論述過的「略談旺中投資蘋果日報案」、「Google躲過FTC之劫」二篇。

然後請再看蘋果日報的投稿「媒體本質在溝通(周宇修)

姑且不提周律師提出的所謂「螺旋理論」沒啥解釋力,以及他將大法官釋憲文中「…通訊傳播媒體是形成公共意見之媒介與平台…,故政府機關應「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經由通訊傳播媒體之平台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解讀為「買兩份報紙,並不會因此讓兩個觀點開始相互對話,而無法產生出更新的火花。…就此,政府的介入實有必要。」這種莫名其妙的邏輯跳躍與錯誤。

在此我略述一些個人的看法:

1. 媒體在多數時候是消費性內容供應商,並未形成任何公共意見。媒體本身也不存在法律上責任,提供「政治論述的公共空間」。
試圖為媒體披上此枷鎖的學者,不過是將個人偏好硬加在他人財產權上,是一種對他人財產權的侵害!

媒體說穿了不過是一種提供某種類型服務的股份有限公司,是私人所有的產權,與王品集團提供的餐飲服務、鴻海集團提供的EMMS代工服務別無二致。媒體如果提供的服務不受市場口味歡迎,自然要自行承擔財務上的損失,無勞外界來下指導棋。反過來,當政府真如這些學者團體介入指導,侵害其「使用權能」而造成私人媒體公司虧損時,試問這些公務員乃至於學者,是否願意拿出真金白銀來分擔損失?還是屁股拍拍一副不甘大爺的事?這些媒體股東情何以堪?更甚者,政府動不動就要介入市場只會嚇阻更多潛在欲進入台灣市場的其他新媒體,其後果反而是讓台灣更「一言堂」,而非這些學者團體所希冀的「百家爭鳴」。

我於前文已提過:

台灣藍綠媒體市場區隔還蠻明顯的。這不是什麼大問題,美國媒體左派(如NYT)、右派(如Fox News)也是壁壘分明;這也不是媒體邪惡,市場導向、利之所趨罷了。

換言之,從經濟分析角度來看,假設A媒體專攻A’市場,B媒體專攻B’市場;今天若A決定轉向B’,則其最主要的成本就是必須放棄A’所帶來的盈利。例如男人幫(FHM)今天假如要切入商業周刊的市場,在不推出新報刊雜誌的前提下,其勢必要放棄的是男人幫既有市場的利潤。

從這角度看,一家走中立八卦路線的壹傳媒,假如因為幕後老闆換人而要改走親中國路線的藍色市場,則必然新壹傳媒得失去部分既有客戶的盈利,而這就是壹傳媒轉型的成本。此轉型與前假設例子並無差別。淺顯的道理,連路邊攤小販都懂。

而市場觀察告訴我們,頻譜兩端點的觀眾數量相對較少,中間地帶者居多。若蔡衍明等人買下壹傳媒後,將其轉型為深藍媒體,則勢必要面對收入減少;同時,在競爭之下,蘋果與既有深藍媒體(旺旺中時)打起擂台,經濟學告訴我們假若市場結構無太大變化,結果是二者租值都一起降低,首當其衝的損失者是蔡衍明等人。

再想想私有產權,假若有人投資失利,是出於資訊不足、愚蠢或刻意為之,都與非股東的第三人無關。蔡老闆商場征戰多年,如果連這點道理都不懂而產生損失,那也是他自做自受,學生的抗議遊行都顯得無關痛癢。

換言之,周律師宣稱的「…然而,這種需要以溝通、互動才能實現的理想,考量到媒體產業的特性、外部性的交互作用,以及全球化下的市場供需分配,甚而單純的競爭行為,都無法確保媒體事業提供此種傳播內容。…」只是緣自於他自己對於市場經濟的認識淺薄。

如果沒有能力在科學上解釋人類經濟行為,就別奢談改造社會。

2. 壟斷分析:
Continue reading

Related Posts with Thumbnails
Posted in 經濟分析 | 101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