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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神聖化的學運是可笑的
我的立場我在一開始就講明白。
學運跟一般社會運動本質上沒啥不同，只是組成份子可能略有不同。
假如一個學運的主張，是愚蠢昧於事實的，卻只是因為學生、教授身分使得該活動就神聖不可批判，這才荒謬可笑到令人無法接受。
這次的「野草莓」，參與者似乎處處散發的就是這種自以為高貴的睥睨，真夠噁的。
二. 談談憲法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45號，首度明確地將台灣的集會遊行權切成兩部分來探討，在邏輯上以及法律上皆精采之作！雖然內容概念抄襲自美國大法官的看法甚多，但仍然值得鼓掌。
而台灣媒體還是一樣維持「失智」本性，從沒來有談過這個1998年就已經談得很清楚的概念。
當年的大法官一刀將集會遊行問題切成兩大塊：「內容」和「形式」。
大法官表示，集會遊行中群眾主張的「內容」，政府不得干預。
當年的問題就在於政府事前審查群眾遊行主張的內容，凡是「涉嫌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一概不准。
大法官的意見即，民眾高興主張什麼是他們的基本自由權利，政府管不著，也不能管。一旦管了，就是違憲！
但另一方面，民眾用什麼「形式」來進行集會遊行，政府就可以在「保障集會遊行活動之和平進行」與「避免影響民眾之生活安寧」這兩個前提之下進行管制。
比方說，抗議群眾不可以拿土製炸彈出來表達訴求，或者抗議群眾不能主張要到總統府內、軍事基地內遊行主張訴求。
換句話說，集會遊行的手段、地點、時間，政府是可以在基於上述兩的前提之下，去行使公權力的。
這就是為什麼集會遊行的時候，警方可以用拒馬、封鎖線圍出管制區，或擋開不同訴求的群眾。
講大白話，就是政府有權畫出一個區域，你群眾在裡面要說啥都可以，但是你不能越界。越界我公權力就能進來。
這背後的邏輯說穿了，就是你愛說啥都可以，言論自由的目的就是要讓你有自由把主張說出來，看能不能影響他人或是博得多數人的認同。集會遊行是一種讓「說話音量變大」的有效方式（起碼媒體會去採訪，等於免費上電視廣告宣傳），不過你不能藉由集會遊行來影響他人的自由或權利。
比方，邱毅當年帶頭用宣傳車衝撞司法單位，這就違法犯規了！這已經跟言論自由無關，而是「形式」根本不合法！
所以活該邱毅被關進監牢，這本是該付出的法律責任。
同樣地，那些把陳雲林圍在飯店限制人家人身自由的，或者追打中國記者的，當然都是違法！
這部份我就不贊成我自己的憲法教授&amp;#8211;廖元豪老師，最近文章的主張：「把一個基層異議者的抗爭場域，誤當成自強活動或嘉年華式的「慶典」、「儀式」，從而自覺或不自覺地以「秩序」、「裁量」當作衡量集會遊行權的基本標準。」
我認為集會遊行的本質就是一種意見表達方式，不代表透過這個手段就取得某種正當性，可以片面侵害他人權益。民主的本質是你透過這個手段來表達意見讓多數人聽到，但多數人不見得要認同你的意見。當然你更不能影響到其他人的基本人權，包含「拒絕聽你意見的自由」。
因此，在表達形式上為維護他人權益的一些管制舉措當然會應運而生；我無法接受一個失序的社會運動有其正當性說它手段是可接受的。
表達意見的同時，尊重他人聽與不聽以及其他自由的目標，自然會是一種秩序與圭臬的追求。
而這個社會不僅僅存在基層的聲音，富人往往更常淪為民意強姦的對象，這也是廖老師眼界不及之處，但這是題外話了。
順帶一提，大法官還認為偶發性集會遊行的情形，「二日前申請的規定」是違憲的；換言之，偶發性集會遊行根本不存在「許可制」或「報備制」的問題；這就是為什麼紅杉軍末期還有部分人堅守在總統府附近搖國旗，不需要申請（偶發性集會的解釋範圍可以很廣的）。
從大法官的邏輯，我們回頭看陳雲林來台馬政府的舉措。
拉出管制區，在陳雲林活動區域要求群眾離開，這都是合乎憲法的。群眾拿汽油彈被逮、攻擊行為被逮，通通都是合憲合法。
群眾拿國旗被阻止，這是違憲的，因為群眾要主張什麼，那個主張內容警察是不可以管的。就算你要拿台灣國國旗（真他媽有這鬼國家的話），警察也是管不了的。所以，你議員、立委跑來作秀，拿的是競選旗幟，警察當然也管不了。
我們的警察一開始跑去管國旗，也是犯規了。
法律面的東西我希望能盡量講得簡單，複雜深入的就先跳過。關於集會遊行與言論自由的界線，基本上就是大法官畫下的那條線，我個人相當欣賞。
接著我們就來看這群不念書的野草莓主張：

三. 邏輯這麼差，台政大水準還真爛啊！
看看野草莓的訴求，怎麼看邏輯怎麼不對，整個也就顯得可笑。
1.主張陳雲林來台有眾多反對聲音同時，請也尊重支持他來台的聲音。更應該要尊重任何國籍的人，踏入中華民國領土均依憲法享有基本的自由權。
警察在陳雲林身邊畫出警戒區，本屬應當。不管你要支持或抗議他，依照大法官解釋445號的邏輯，隨你愛怎麼講都行，但是你不能在實質形式上去影響到別人的自由。
一群人圍住晶華飯店，或者要半路堵人，這都是超越了「單純主張言論」的範圍，我不懂這群野草莓書是唸哪去了？文中半點未提。
2.警察打人、阻止國旗，執行勤務過當，這票裡面有法律人的學生團體，怎麼忘了「法律訴訟」這麼基本的人民權利行使方式？
你們真的那麼正義凜然，那就應該要透過台大、政大的法律服務社，免費為這些你們眼中受到警察欺壓的人，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提出訴願、行政訴訟啊！
告到那些執勤過當的員警降級離職，清理警察素質。
官方網站上不是詳述了一堆警察濫權的故事？那就想辦法去蒐集證據、提起訴訟啊！
你們有法律知識，握有司法武器。你拿著武器不用，也不會反擊，只會透過街頭政治運動來奢望達成目的？社會改造是沒有特效藥的，相信革命、群眾運動的下場就是整個社會都付出龐大的代價，無論是經濟或文化，也不侷限在現在，往往更禍延三代。
該不會陳水扁這個法律人立下的典範太成功，而且還是現在進行式，讓這些法政學生們一個個都群起效尤，不管程序正義、不管法律了吧？
你們是唸法律的耶，還是在學校太混了，忙著跟政黨的外圍學生組織眉來眼去，忙著早早替自己的政治前途鋪路，忘了這些基本必修課程內容吧？
3.要主張修法，那你們的抗議對象應該是立法院，怎麼看都不會是行政院或總統府。
修法單位是立法院，有政治系跟法律系學生組成的團體，不會連這點常識都不知道吧？要修法，請找混吃等死的立委。
立法院離蔣廟不遠，走過去不用20分鐘。不知道方向的話請往台大醫院方向「直直走」就可以了！
反正人也不多，立法院停車場夠坐的。而且還有一些樹蔭，避風擋雨遮陽光，附近尚有好吃的涼麵店跟排骨便當店，處理民生問題也方便。
馬政府愚蠢的「股市跌幅減半」政策、「國安基金護盤」政策以及「減碳」政策，比起警察職權行使過當更是會動搖台灣經濟財政根本的狗屎政策，才是更該被批判的。
因為這三個政策沒有法律責任可以談，了不起就是不痛不癢的政治責任。
警察濫權我前面說過了，就去告死那些爛警察，那是有法律責任的。
法律系的不會連「法律責任」、「政治責任」的內容跟實現手段都搞不清楚吧？
看來還真搞不清楚，野草莓官方網站上，我只看到他們哀怨地嬌喘一聲：「行政院的高官或馬英九沒有正視我們&amp;#8230;.」，我還熊熊看成是酒店小姐「王董你怎麼這麼久都沒來看人家&amp;#8230;..」的照樣造句哩！
你主張修法，那你的「人客恩公」應該是立院「袞袞豬公」吧！
4.端看他們主張內容，是也提到了大法官解釋445號，怎麼就沒講清楚「形式」、「內容」兩個分野呢？
怎麼就只取你們需要的部份來談呢？
現場很多抗議民眾本身也犯規違法了，例如衝撞推倒拒馬的，警察的逮捕當然是合法正當，怎麼你們又不談了？
你們也學「一個中國，各自表述」，搞起「一個解釋，兩種主張」的政治手段啊？太賊了吧！
另外你們的主張「&amp;#8230;..驚覺集會遊行法當中存有大量不當箝制人民言論自由的規範在，當中的癥結即在於集會遊行法裡面充斥了太多不確定的法律概念&amp;#8230;..」別開玩笑了，哪部法律沒有「不確定法律概念」的？那我們要法官幹嘛？不就是要處理不確定法律概念如何適用到真實世界？反過來，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存在也是為了讓法官有審判空間。
你們要批判這部份被過度限縮或過度擴張解釋，請公幹眾法官。
要改要修法，請到立法院。
結論：
這個馬政府要拼經濟，有一堆舉措通通施力在錯誤的地方，只會作物理學上的「負功」。我在討論金融風暴的文章裡面也會慢慢提到，從經濟學與法律分析方面怎麼看這些東西。
但是同樣20幾歲的人，我看野草莓一整個就是不念書的可笑笨蛋。
主張的東西膚淺、沒邏輯不談，還搞錯對象、搞錯責任歸屬？
我為我的看法作一個簡單的表述，至於歷史面、政治利益面等一些談起來就冗長、沈重的東西，我也跟親友談過了，這裡就不重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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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最近常看到「雖然不景氣，但百貨公司的週年慶依然長紅&amp;#8230;.」、「不景氣也要週年慶&amp;#8230;.」之類的用語。
最近的旅遊展也是，諸多媒體亦往「不景氣不影響買氣」這方向去報導。
觀念錯得厲害，正確的邏輯恰恰好相反。
正是因為不景氣，才會有這些週年慶。
分幾個點談：
1.到百貨公司裡面人擠人、排隊購物，是非常糟糕的體驗。不僅僅消費感受很糟，排隊本身也要付出許多時間成本。
在經濟不景氣時，消費者的時間成本會比較低，對消費體驗的邊際價值也低；反正不排隊，那些時間你也賺不了什麼錢。顧不了肚子，也不管太多面子。
因此花一兩個小時排隊，可以省下幾百、幾千元，那是值得的。
反過來，經濟大好，人人賺大錢、每分鐘就能幾十萬上下時，你還願意花時間去排隊購物？
你排隊所付出的時間代價，很可能遠遠超過省下來的那麼一點幾百、幾千的折扣。
有可能的，倒是你寧願在非折扣期間，更快速寫意地進行消費。
甚至還有人直接花錢請人幫他採買。例如好萊塢就有一種職業，是專門幫明星、有錢人採買服飾用品。客戶開出預算、風格，職業買家就會幫你負責到底。
而紐約地區更有豪宅家具採買師，道理一樣，只是買的是家居裝潢。
推到人生百態來看，也是適用。

時間不值錢的學生族群最愛排隊，像Cosplay、濱崎步演唱會、限量公仔之類的東西，都是學生或疼孫子的老人在排隊。
而時間值錢的大老闆、高階經理人、貴婦，反倒是寧願多花一點錢，省下人擠人的時間浪費以及免去被路人指指點點的可能。例如某些名牌的關門VIP活動、送新款手錶到府的服務。
大排長龍的餐飲名店，往往只是平價消費；真正高檔的餐廳，反倒常見門可羅雀。（這二者是不同的商業模式）
附帶說明一下，我指的「時間值錢」應該說為「the value of time」，只是中文直接說價值怪怪的。請大家理解這點。
2.回到價格理論。
如同過去我在「價格不是由成本決定的」這篇文章闡述過的。
若你是賣方，沒道理你會無緣無故降價求售；唯有當你手中庫存賣不出去時，你才會如此。（常見的一元促銷，所降之價是廣告費用的一種，也是有其理由）
同理，大家回想台灣景氣最「火紅」的年代 &amp;#8212; 1980年代，這時候的百貨公司週年慶之類的折扣活動根本少見。一年也沒幾次，哪像現在365天都在找理由打折扣。
需要打折扣，就是購買力無法支撐先前的價位，使得賣方得降價以求。各類百貨節慶不過是找藉口創造廣告效果、增加媒體曝光度，好讓降價效果更好一點。如此而已。
因果關係並非部分媒體所扭曲顛倒的那樣。
結論：
換言之，看到週年慶的大排長龍，是恰恰證明了「景氣真的不好」，而非「消費者無視不景氣」。
而這現象從2000年之後在台灣就淪為常態。
消費者真的無視不景氣，會看到的反而是「百貨公司永遠不二價、不打折」，消費者不屑排隊、各種俱樂部會員證大賣。1970年代的日本經濟正是如此！
還記得當時到日本旅遊的人，回來都會說日本是「不二價」這件事嗎？
我自己去日本是2000年後的經驗了，不二價早就不存在。連連鎖藥妝店都可以開口要到多買就有折扣、贈品。
當然，景氣真的爛到谷底，一如Great Depression時期時，那大排長龍的就是失業救濟站了。
ps.最近在中正廟靜坐的學生，也是時間太多不值錢的一種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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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其實非常難，非常複雜。許多媒體報導或電視上的專家學者大喇喇地說了一堆，彷彿胸有成竹、瞭若指掌。
我知道的幾個大師級的經濟學家，反倒是直言問題太複雜，搞不懂。我也認為問題實在太複雜，釐清千頭萬緒，很有難度。
因此這篇文章想了很久，還是略略說明我的看法和我知道的。
讀者要進入本文之前，需要對Fisher的利息理論有所認識，才能真正讀懂後面我所要談的。嫌麻煩可以先看我過去「從利息談投資（一）：利息、資產、財富」這篇文章來建構基本觀念。
一.究竟出了什麼事？
要說明有關金融風暴的問題之前，得先了解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怎麼全世界股市大跌，一堆有頭有臉的保險、證券、投資銀行都在瀕死邊緣？
我先說個誇張一點的例子，再說個樸實保守一點的。而真相應該就在二者之間。
誇張版：
A跟B借錢，這本來只是AB之間兩人的事情。欠債還錢，天公地道；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小孩都知道。
這時跑出CD兩人，C想跟D打賭這A到底會不會還錢。賭局成立，雖然挺無聊的。
那D賭了A會還，又怕萬一A不還自己就虧大了，於是跑去找資本雄厚的地方老大F，跟他買保險。萬一賭輸了F負責。
C也怕賭輸啊，於是跑去找了X也要買保險，但是條件談得更複雜，用買賣選擇權的方式完成避險動作。
這時候回到故事主角，B也很怕A不還錢，除了要A抵押財產之外，還另外把A的債權拿去賣給F，以求提早拿回現金。
F心想自己同時有對A的債權，又有D的連動到A償還與否的保險風險要承擔，太危險了，乾脆將對A的債權的利息拿出來證券化，搞成一種固定收益證券賣給了佃農甲乙丙丁四人；F自己可以某種形式先套現回來。
忽然間，A抵押的不動產市價縮水了一半，F才存證信函去信要求A要補擔保品，沒想到A乾脆跑路給你追，連利息錢也不付了。
甲乙丙丁的固定收益證券忽然付不出收益，通通變壁紙。
C賭贏啦，可是X賠慘，雖然X在C賺一小點，但自己另外開了一堆暗盤！更說不出口的，是X也分別從甲乙丙丁手中買了一些現在變壁紙的證券。
以上是誇張一點的版本，不過我朋友都說簡單易懂。
許多衍生性金融商品，說穿了跟上面的故事一樣無聊卻又真金白銀拿出來刀光劍影一番。

樸實版：
某甲有房地產一單位，市價新台幣1千萬元整。他以設定抵押權貸款的方式跟A銀行借了800萬元。
有兩種可能發展的情況會發生：
1.甲透過次順位抵押權設定（二胎房貸）將還沒用到的200萬額度也拿去借錢。假設他借到了50萬，那麼債額/資產比率為0.85，還很安全。
房價要是崩跌了，跌到剩500萬，同時甲也不再還款付息，這時先順位抵押權人 &amp;#8212; A銀行可以主張拍賣房子，拿回500萬元後，300萬元欠款繼續向某甲追討。同時次順位抵押權人雖然抵押權沒能拿回金錢，但是依然可以原債權向甲追討50萬債款。
因為土地登記制度的關係，一筆土地上設定了多少抵押權，清清楚楚，一目了然。
這個制度的另一個好處，也在於第二次借款時，債權人可以了解這塊土地已經有多少債主排在前面，計算他可能承擔的風險，進而換算出合理的利率以及借貸額度。
比較麻煩的是&amp;#8230;.
2.還想借錢的不是甲，而是甲的債主 &amp;#8212; A銀行。
A銀行拿著對甲的債權，去找了B銀行借錢。B銀行看A對甲之債權有抵押權作為擔保，於是大方借出500萬。
這裡各位就能看出問題端倪。一塊市價1000萬的土地，至此連結其上的債額卻高達1300萬，債額/資產比率來到1.3，超過了1。
萬一房地產大跌，甲所提供擔保的不動產市價只剩500萬元，則該比率數值馬上飆升到2.6。簡言之，這塊土地拍賣之後，還有高達1.6的比率是拿不回來的債款，情況遠比前面一種情形來得嚴重許多。
而且，這種拿著債權做擔保借款的方式，是沒有像土地登記制度一樣一個公開透明的方式讓訊息成本降低。因此A拿著同樣的債權可以到處借款；或者是，借錢給A銀行的B也拿著類似的債權跑去跟C銀行借錢，一層連動一層上去。
這時候一旦被釜底抽薪，那麼樓塌之景也不難想見。
到這裡我離開一下主題，回答一個不少人問過的問題。
「美股市值一天蒸發9千億美元、台股市值蒸發10兆。這些不見的錢是誰賠的？那又到哪去了？誰賺走了？」
答案很簡單：「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
這蒸發的9千億美金，10兆新台幣，根本就不曾存在過，何來有誰賠錢？有誰賺走之有？
請各位回到文章之始，我希望各位先閱讀Fisher的「利息理論」。
根據Fisher的利息理論，利息是一個超越通貨膨脹，超越貨幣、超越風險、超越交易費用的一個代價、一個成本。（這裡我就不重複解釋「通貨膨脹不等於物價上漲」這觀念了）
利息的本質，就是「提前享受的代價」。
而資產的定義，則是能創造源源不絕的收入之物皆為資產。
因此我們也就找到的財富（wealth）的定義 &amp;#8212; 將未來所有收入以一個合理的利率分別折現之合，即為財富之價。
這個價格，也就是股神巴菲特口中的「真實價值（intrinsic value）」。
而股價呢？不過是一個每天會出現的報價，象徵某一秒有某些人願意以某個價格買入或賣出某數額股票之價。這個價格，從來就跟真實價值無關，更不會真實反應一個人的財富。
因此，當股票大跌，媒體報導郭台銘一天身價損失多少時，根本就記者一貫的無知表現，狗改不了吃屎。
財富，從來都不是用股票市價來計算的。如此計算之人，不只犯了錯誤，還彰顯了愚笨。
簡單一詰問即可戳破這種無知言論：假設A有市價500元的某股100萬張，照理說他的身價理應高達5千億！但，A想動用時，真能全部換成5千億現金來花嗎？當A一瞬間在股票市場倒出某股100萬張，請問全部都能夠用500元來成交嗎？簡直天方夜譚！
況且，當某股股價從500漲到1000元時，A的現金有因此變多嗎？反之，跌到250時，有因此變少嗎？
財富從來就不是，也不該是，更不會是用市價來累加這種算法。
講更白吧！假若你有無限財富，A決定要一次用5千億的市價，將他手頭100萬張某股全部賣給你，可是這股票殖利率只有1%，你還願意買嗎？你還願意，用500元一股的市價買嗎？
這樣一想，Fisher的利息理論頓時光芒萬丈，讓人不禁跪下來再三拜服。
財富只有一種算法，就是未來收入折現之合。Fisher就明白表示：「Interest is not a part of income, but the whole of income.」這部份是利息理論的根基，未來本系列文章會不斷應用。請有疑惑者省下你的功夫問可能很蠢的問題，先把Fisher的利息理論好好看懂。
當某股高達500元時，只代表現時現刻，有少數幾個人願意用這個價格成交少數某股股票。但絕不代表全部的人都願意用這個價格成交所有某股股票！
某股價格上升或下降之時，持有股票之人並未有所獲利或損失。一切的獲利損失，唯股票持有之人以新價格賣出持股換回現金才會實現。
這裡有個有趣的現象提一下。上述這段話對於在股市裡執迷不悟者、無知愚蠢者來說，一定會說這只是學術的瞎話。但對一個真正能看透股市事理之人來說，這個練神還虛的功夫才是分出高下的關鍵。所以讀者請自己琢磨琢磨。
在預期未來收入不變之下，一個資產的真實價值應該是多少，也是不變的。市價的變動，在某些侷限條件之下並不會影響到真實價值。
因此股價大跌，市值蒸發，誰損失？股價大漲，誰賺到？這兩個問題本質都一樣，不過一體兩面罷了。
上述兩個房屋借貸的例子，其實擔保品可以不限於不動產，有價證券等動產一樣是可以質押的。市價的改變所關係到的正是擔保品所擔保之債權，可能因為擔保品的市價減損而產生安全性的動搖。而當這樣的情況如滾雪球般越滾越大時，則所謂的金融危機也要應運而生。
多數金融產業，像銀行、保險，其實都是買空賣空業 &amp;#8212; 跟別人借錢來借給別人或跟別人借錢來投資。
玩的，不外乎就是在借貸利率以及預期報酬率之間賺差價。一旦擔保品價格出問題，那麼原本賺錢的可能要轉為大賠。
這是我們借貸契約上的一個結構性問題，但卻也是無解之問題。而這個法律問題卻也有引發金融危機之隱憂！
為何不以擔保品的「真實價值」來為擔保，反而以市價為之？我認為一個主要的因素在於「訊息成本過高」。
計算真實價談何容易？光是要準確預測未來收入這點就困難重重，有此技能之人十分稀少，精通此道之人，多半也已晉身巴菲特之流或在成為富豪的路上。
借貸擔保契約卻是日常生活中隨時都在發生的一種行為，要每個從事該行為之債權人都找出真實價值來為擔保，那可能訊息費用就遠遠高過債務人要借貸之價金，當然也遠遠高過債權人所能賺得之利息。
採用市價有其成本考量。
可問題也出在當市價重挫或飆漲之時，都可能傳遞錯誤的訊息，使得本來應該相安無事的借貸關係瀕臨崩潰。重挫已經解釋過了，市價飆漲順道解釋一下。當擔保品市價飆漲時，可能讓債務人更容易透過二胎房貸方式，或者讓債權人用債權去借來原本借不來的金額。
另一方面，多數銀行法、金融法規也規範了銀行或投資公司，手中資產價格必須維持在一定的數額之上（如資本適足率）。這個法律規範的要求也不是以真實價值來計算，而是以市價。當手中資產大貶值時，銀行可能得提前去套現手頭的債權、基金公司可能得變賣海外資產來彌補。
同時，當整個股市、房市等都大跌時，可能也會引發銀行擠兌或基金賣壓，這些都會更進一步逼迫金融業得提早認賠或拍賣海外資產&amp;#8230;.等等不理性的資產處理手段。
問題就這麼簡單嗎？
不，還要更複雜好幾倍以上。
目前為止，我們透過利息理論來看問題，尚未考量到貨幣政策、貨幣機制、通貨膨脹、利率政策、政治制度&amp;#8230;.
當我們把這些侷限條件一個個加進去之後，複雜難解也就可想而知。
從下一篇，我會開始把這些侷限條件放進去，更貼近真實世界地闡釋。也順便回答先前網友問過的：「政府是否應該救市？」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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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div&gt;</description><thr:total xmlns:thr="http://purl.org/syndication/thread/1.0">12</thr:total><feedburner:origLink>http://yuyulaw.info/?p=232</feedburner:origLink></item><item><title>實質薪資何以衰退？</title><link>http://feedproxy.google.com/~r/mac/VbCb/~3/5NwGb-EWSKE/</link><category>經濟分析</category><category>實質薪資</category><category>最低工資</category><category>薪資</category><dc:creator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元毓</dc:creator><pubDate>Mon, 22 Sep 2008 06:27:11 PD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yuyulaw.info/?p=227</guid><description>看到這篇新聞「實質薪資衰退2.72%，史上最大降幅」
內文提到：

主計處公佈，一到七月份，平均每個月固定可以領到的經常性薪資是三萬七千零五十三元，比去年同期增加百分之一點三四，不過，同一期間的物價比去年同期漲了百分之四點一八，兩者差距調整之後的「實質經常性薪資」衰退百分之二點七二，換算成金額，平均每位上班族比去年同期蒸發了九百五十四元。

提兩個點：
1.主計處對於「實質經常性薪資」算法顯然有錯。但這也是多數學院派經濟學者常會犯的錯誤。
任何經濟活動均不脫制度的安排。
台灣近年來勞動法規不只在工時上往下修正，而各種勞工福利不斷的添加，諸如育嬰假、陪產假&amp;#8230;.等。
另外還有最低薪資也從1992年的新台幣月薪12,365元，調整到現今2008年的月薪17280元，即便考量了通貨膨脹率，17年來也有將近6%的漲幅。
這害死人不償命的基本工資制度，只保證了「失業率一定會提高」，啥屁也保障不了。尤其是越弱勢的勞工死得越難看。
1992年時，失業總人口為13萬2千人，失業率為1.51%。2008年上半年，失業總人口達42萬5千人，失業率為3.8%。其中1992年時國中學歷以下失業人口與失業率分別是4萬人、0.9%；2008年國中學歷以下失業人口與失業率則飆升到9萬6千人、3.57%。
真不知道那些左派的勞工團體在喊要調升法定最低薪資是在喊啥？調升結果只會死到那些最弱勢的族群，真是沒血沒眼淚的愚人。
再加上過去勞工退休金舊制和新制的轉換，雖然用勞工領得比較少的方式來保障勞工一定能拿到退休金，但同時也加重雇主的負擔。
另外還有工作場所的限制、工安法規的介入、童工的禁止&amp;#8230;..等。
這些制度面的改變加進來，勞工薪資帳面上減少也是應該。「羊毛出在羊身上」，道理大家都懂吧！
麻煩那些濫發善心的讀者注意一下，我不是說不應該有育嬰假、陪產假，不應該有工安法規來保障勞工。
跟「教育本質就是商品」一樣，這些福利的增加並非無需成本。世上沒有免費午餐這種好事。這些成本實質上都會由勞方與資方共同承擔，同時依據產業特性之不同、雙方議價能力之不同按某種比例分擔此「福利成本」。
另外一點，我已經在「開放大陸勞工來台會降低台灣人薪資水平？」文中詳述：
小弟更進一步大膽推論：如果拿來比較的產品越相近，相對地該產品背後所需的生產要素也會越相近（原料、勞力、土地、機器與技術），則上述雙邊生產要素價格比例拉近的力量也就越強勁！&amp;#8230;&amp;#8230;在台灣為出口導向的前提下，根本不需要開放大陸勞工，只要台灣和大陸的產業繼續維持高度重疊性下去，則台灣薪資勢必總要一天會被拉到近乎於大陸薪資的境界！
該文寫成時在下認為大膽的推測，在後來我閱讀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Paul Samuelson的文章之中，也看到這位大師提過類似的看法。
大家回想這10幾年，有感受到這股「強勁的拉近力道」吧！即便10幾年前薪資可以有2倍左右的台幹，這兩年早已被拉平甚至超越啦。在台灣的勞工，豈能有自外於局勢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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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div&gt;</description><thr:total xmlns:thr="http://purl.org/syndication/thread/1.0">7</thr:total><feedburner:origLink>http://yuyulaw.info/?p=227</feedburner:origLink></item><item><title>盜版行為當然是侵權行為（二）(ZDNet版)</title><link>http://feedproxy.google.com/~r/mac/VbCb/~3/JxVV0t5avUQ/</link><category>商業評論</category><category>科技相關</category><category>經濟分析</category><category>公平交易法</category><category>反托拉斯法</category><category>壟斷</category><category>微軟</category><category>法律</category><dc:creator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元毓</dc:creator><pubDate>Sun, 07 Sep 2008 00:06:59 PD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yuyulaw.info/?p=223</guid><description>前言：
這篇文章早在7月就寫好，但ZDnet編輯放到8月刊出，並拆成三篇為：
再談軟體與智慧財產權
讓商業軟體回歸自由市場機制
讓商業軟體回歸自由市場機制（下）
這樣拆文章，在文氣與邏輯連貫性上都會有影響，殊為可惜。不過ZDNet有其自身考量，實應尊重。
這裡全文完整刊出。

二.智慧財產權制度是保護租值不消散的制度
許多認定智慧權制度會侵害創作發明的人，其論述本身多半顯示該論者對「智慧權在產權制度上的本質為何」的無知；更多人不假思所就先假設「智慧權為公有」這個前提。
而我在上一篇已經提到，如果知識智慧在毫無代價之下，就被迫轉為公有，則會引發租值消散。
我舉個例子，從最極端的情形一個一個條件加上去，幫助大家理解：
A工廠和B工廠用一樣的機器來生產塑膠製品，但A工廠的工人特別認真，不但自行研究出更有效率的維修SOP，還在塑膠成分比例上的搭配、色母的應用均有特殊know-how，使該工廠不但交期快又準，且可提供之產品多樣化，廣受市場喜愛。因此A可以比B接到更多訂單，亦或享有更高的利益。
這在經濟學上，就是一種「租值（rent）」。
先從極端情形開始，假如我們今天強迫A有任何新的know-how、維修的心得、技術開發甚至新產品構想，都必須無條件地讓B知道的話，則A的努力將失去可得之報酬。A與B將同時失去進步的動力，在該塑膠生產上的競爭將淪到落最低層次的工資之流的競爭。
這就是一種「租值消散」，等於是參與競爭的人的特別努力卻無所回報，無人將願意再繼續參與競爭，擴大來想，整體社會的租值將「檣櫓間，灰飛湮滅」，淪為過去蘇聯民生消費品產業那樣的窘境。
洪教授要求微軟將不再販售的舊版軟體免費提供出來，其實就跟強迫他放棄潛在可得之報酬一樣。如果公權力真的如此介入，那麼軟體廠商為什麼還要開發新軟體？他們只能繼續賣舊軟體，永不推出新軟體，才可獲利的話，社會怎麼進步？

假設二：若我們雖不強迫A要公開其心血，但也不承認A的這些智慧結晶是個財產權利（property）的話，對整體社會也未有其利，反見其害。
一來，A心血有其租值，將引來B或其他競爭廠商之覬覦，產生用各種合法或不法手段竊取之誘因，則A被迫投入大量成本在「保密」這件事情上，雙方就得在這件事情上大玩「間諜戰」，付出不必要的費用，對整體經濟是一種「淨損」。
二來，一個被保密到家的知識，將難以流通（例如可口可樂的配方），更不可能達到自由軟體運動人士所嚮往的「知識共有」的境地。也阻斷了在現存技術上可以出現的創新，並逼使許多人得投入成本去發明已經存在的東西。這對社會來說，也是一種淨損。
三來，這個被保密到家的知識，只要不被破解，只要市場對其有需求，則該知識的「租值」將永遠存在，直至永久。貧富差距也將越來越大，洪教授所同情的經濟弱勢族群，下場將更慘。
如此我們可以解釋為何現今的智慧財產權制度保障了租值不消散。
假設三：若我們承認A的知識是有產權的，可自由地運用「使用、收益、處分」（任何產權制度的本質，不脫「使用、收益、處分」三大基本權利概念，對此有疑惑者均可打開中華民國民法物權編研究一番，即可得知），則A可以省下前面敘述的那些「保密」費用，直接投入更多的創新開發。
由上述的簡單推論可得知，與洪老師觀念相反的是：一個推崇私有智慧產權的制度，不但不會讓租值消散，反而會促進競爭與進步！反過來，假如所有的軟體著作權都被迫要以自由軟體形式發表，那麼軟體租值很可能會消散大半，使得這個行業從此蕭條難以進步。
租值（rent value）觀念是經濟學上相當難卻重要的一個觀念，本文不適合深入解釋此觀念，請各位讀者自行多加研究。
既然要承認智慧財產權，就得尊重所有權人的自由。一個水蜜桃農可以將他認為賣相不佳的桃子絞作肥料，而不廉價賣與貧困孩童。這是他的選擇，我們得尊重。
因為很可能特地將這些劣品賣出有損他的招牌；可能要賣這些劣品有很高的額外成本；可能這些劣品市場太小沒有利潤&amp;#8230;.。無論原因為何，我們能知道的是，如果賣劣品有賺頭，那農夫自己會去賣，不用我們操心。
如果賣舊版軟體更好賺，那軟體公司自然很樂意「一套軟體走江湖」地繼續賣下去。
這裡順便補充一點網友留言，法律上觀念錯誤的更正。
首先回答某位網友問的，軟體的著作權是否跟專利權一樣有期限？
我國的著作權法第30條與第33條規定，自然人著作存續期間是著作人死後50年；法人著作是公開發表後的50年。
而有某位網友認為：「明明你是著作權人，法律卻強行奪走，為何？因為我們要讓世界更好。」
這是錯誤的觀念。
智慧財產權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5世紀的義大利地區。而智慧財產權並不是一個天賦人權的自然權利；它是一個特權（privilege）制度，而且還是一個排外（exclusive privilege）的、壟斷的（monopoly）權利。是由皇室、或執政者所特權賦予的，在相當期間內的壟斷特權。
換句話說，這個權利自始至終就是一個有「存續期間」（這是一個法律用語）的權利。
為何這個制度發展會是這樣起來？背後也有其法律經濟分析上可以解釋的原因。但並不是「為了讓世界更好」這麼簡單。
三.自由市場的競爭
在一個有私有產權的競爭環境裡，每個人都會將自身之租值發揮到極致，則對社會之貢獻也將到最大。所以只要確定該環境沒有因政府介入而產生之限制（如價格管制）則競爭本身就會激發出各種可能，利於大眾。
洪教授認為「…重點是不想改用 OO.o 也不想升級Office 2007 的人，明明願意付錢給微軟，卻要被迫成為盜版者，政府眼見這些人有著合情合理，但卻無法合法化的需求，非但不處理，還助紂為虐判他們為盜版者，這樣對嗎？王部長？…」
首先，他問錯人了。著作權法是由立法院立法，不是由法務部長決定的。
再者，這句話本身充滿矛盾。如果一個人願意付錢給微軟，那他就會買Office 2007；如果他不願意付錢，他就不會買。
即便這些人手頭已經有合法的其他微軟Office版本，也只證明這些人「曾經」付錢給微軟，不代表以後會願意再付。
這就像我們去一家收費昂貴的餐廳吃了頓難吃至極的晚餐。我們以後將不再光顧、不再付錢給這家餐廳，但過去的已經吃下肚、拉到太平洋的消費卻不代表什麼。
洪教授以為因為買不到舊版軟體而盜版的人值得同情。顯然在邏輯上是很有問題的。
事實上如果對於微軟舊版軟體的市場真的夠大，那麼自然會有誘因誘使微軟繼續販賣舊產品。
經營過企業的都知道，假如舊產品依然大賣，那麼我何苦費盡心血與金錢去開發新產品？
正是因為微軟的舊版Office已經失去的獲利貢獻能力，所以微軟才得要繼續投入資金研發來販賣新版的軟體。
我們查閱一下微軟的財報，在MS Office 2007上市前兩年，2006與2005微軟Office軟體的營收成長率僅6%、5%，但推出Office 2007馬上成長13%以上，而且獲利也是同樣13%幅度的成長。用戶真的不需要新版軟體？這論點相當值得商榷！
況且，你認為微軟的新軟體爛透了（sucks）、貴死了，大不了就不買、不用。而不是要求人家將舊產品免費送給你，世界上沒有這種道理的！
要是真如此，那麼對軟體產業來說又會是一場浩劫，產業租值消散也是可預見的，這我在文章前半部也說明了。
在自由市場競爭之下，如果對於微軟舊產品的需求真的如此旺盛，事實上也會促使其他文書軟體廠商開發類似的產品供消費者選用。
事實上Google就推出了其線上版本的文書處理軟體，就基本需求來說已經與微軟的舊版Office幾無二致。Apple的iWork在Mac OSX平台上也有極為優異的表現，不輸微軟Office 2008 for mac。
因此既然市場競爭是存在的，進步就會持續。
許多高舉自由軟體旗幟的人，認為微軟或Apple的軟體充滿華而不實的功能，針對這些功能付出那麼多金錢沒有意義。但事實上市場的眾多消費者是買帳的。
Vista與Mac OSX裡頭許多虛華的特效，雖在這些人眼中對操作效率無所貢獻，但對多數消費者來說卻是購買的重要考量！
這是市場的現實，是市場需要這些，軟體公司才會不斷推出。不是軟體推出這些沒用的功能之後，才強迫消費者買單。
我個人本身使用Open Office與Apple的iWork，老實說前者在易用程度與成品效果上，實在差後者太遠。若要做出同樣的效果，後者可以用不到前者1/5的時間完成。
我會願意付費購買iWork，但如果Open Office也要收費的話，那我就會考慮轉買微軟Office。
這點一定要想清楚。
微軟並未拿著槍指著消費者的頭，要他們非買不可。消費者是在自由意願（free will）之下，掏錢購買微軟的產品。
而許多人批判微軟賺取暴利，也是一個極為錯誤的觀念。經濟學上根本不存在「暴利」這個名詞，甚至連「利潤」（profit）也只有在特殊情況才存在。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傅利曼的價格理論，已經清楚明白的解釋產品的價格是如何決定 &amp;#8212; 由需求決定。
多數人錯誤地以為產品價格是「產品的成本+合理的利潤」來決定價格。錯了。因為這樣的論點，根本無法解釋為什麼有的企業明明一直賠錢，還是要艱苦經營下去。
例如PHS的大眾電信，去年虧損7.9億元，累計虧損達15億元，還是繼續艱困營運。
上述以成本為出發點的價格觀念，也無法解釋為何股市裡的股票價格可以天天都有上漲或下跌。
原因無他，價格一律是由「需求」決定。搞不清楚這問題的，請先讀過「價格不是由成本決定的，笨蛋政客跟法匠們搞清楚吧！」
賣方永遠是想盡辦法要在能獲得最大總體利益的前提下，努力拉高售價；買方則是想取得最大總體利益的前提下，努力要壓低買價。買賣雙方就是這在樣的拉鋸之中，形成價格。
賣方漫天喊價，沒人要買，無法成交，這樣的價格一點意義都沒有。
因此，只有當買方願意付出某個價錢來成交，那才有意義。這也是為什麼價格是由買方決定。
既然如此，微軟的產品售價多少，其實是由買方決定。
為什麼9成以上的桌面系統使用者，購買微軟的Windows系統，而不是我本身在使用的Mac OSX或Linux？
自由軟體推廣者或Apple的愛好者都必須面對一個現實，那就是電腦對一般人來說只是個完成工作的工具或溝通、玩樂的器具。多數的人對於電腦本身一點興趣的沒有。因此，使用Windows的確是最便宜的方案，無論是跟Mac或Linux比。
而這種成本效益比較，經濟學上稱之為「功用（utility）」，是個很主觀的東西。我們最常犯的錯，就是強加自以為是的偏好到別人身上。
對我來說，使用Mac系統與硬體，整體來說會比使用Windows或Linux更節省時間、金錢。但這樣的狀況並不適用在多數人身上。
對多數人來說，去賣場買台預裝Windows的電腦拿回家上網、抓東西，出了問題還有朋友可以問，那是最快的。
經濟學還有另外一句名言：「做什麼比說什麼重要。」
很多人都說他們討厭微軟，但是卻很少有人真的有氣魄下定決心再也不用微軟的任何一樣東西。這在我自己過去推廣Linux或Mac OSX上都遇過。這代表一個現實，那就是這些人嘴裡說不要，但行動上卻還是認為微軟的Windows與Office產品成本效益最漂亮。也因此才造就微軟產品的暢銷。
假如微軟真如大家所想，具有「絕對的、可為所欲為地壟斷地位」，那為什麼他不將一套Vista賣到台幣100萬以上？或者不用多，就像某位網友提的，跟一片7萬元的顯示卡一樣價格，7萬元？
因為真這樣賣，很多消費者將拒絕購買微軟的Vista，轉而使用我最喜歡的Mac OSX或Linux系統。而不同的買方針對微軟的不同產品，各自願意出不同價格。買方是心甘情願地掏出鈔票購買，價格理論告訴我們，當你拿出付出某些代價買下某個東西，肯定是因為你認為那樣東西的價值比價格高。換句話說，你並非平白無故損失你的鈔票，事實上你用鈔票換來了微軟的資訊軟體服務。既然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且雙方都心甘情願，則微軟何來暴利之有？
微軟賺很多，那是因為他的租值很高，租值也是來自於消費者對他的產品需求很高的因故。
道理跟周杰倫一年可以靠含滷蛋的歌聲海撈幾億元是一樣的。因為他有這種才華我們沒有，而這才華值不值錢？值多少錢？是由消費者決定！這就是租值！
許多人一再批評微軟的成就來自於濫用壟斷地位，但經濟學上的研究不斷揭露壟斷是個不存在的概念，只活在象牙塔學者的幻想之中。微軟的稱霸不過是市場競爭的結果，而非原因。經濟學上許多諾貝爾獎得主，均公認透過自然壟斷地位來提高價格或逼迫消費者購買，都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未來的文章有機會我會一一解釋。
近年Mac OSX與FireFox的崛起，正證明微軟並非沒有競爭。消費者並非沒有選項。
論者還可能以為因為微軟產品有「網路效應」，使得大家被迫使用。這也是錯誤的推論。是反過來因為網路效應可以降低消費者的成本，使得消費者選用具有網路效應的產品成本相較於其他產品大幅降低，因此需求量才更大。
也就是說，網路效應讓消費者付出之代價降低，完全符合經濟學的「供需定律」 &amp;#8212; 價低則需求量增。如此而已。
今天微軟不斷推出新的檔案格式，如果彼此相容性越來越差，另一方面，Open Office的標準檔案格式相容性遠勝微軟，且廣為人知之下，則消費者的品味可能就會轉向，新的網路效應可能就此誕生。這也是供需定律。
延伸閱讀：
消基會，你錯得離譜了！（一）
消基會，你錯得離譜了（二）搭售行為，天經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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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div&gt;</description><thr:total xmlns:thr="http://purl.org/syndication/thread/1.0">8</thr:total><feedburner:origLink>http://yuyulaw.info/?p=223</feedburner:origLink></item><item><title>要達成633目標還不容易？問題是政府不應該以此為目標！</title><link>http://feedproxy.google.com/~r/mac/VbCb/~3/0VKYMUpqSvg/</link><category>商業評論</category><category>經濟分析</category><category>證券投資</category><category>投資</category><category>股市</category><dc:creator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元毓</dc:creator><pubDate>Fri, 05 Sep 2008 09:59:22 PD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yuyulaw.info/?p=220</guid><description>這兩天馬英九承認選舉時的支票「633目標」跳票。
「633目標」是指馬英九任內要完成：
推動經濟年成長6%
年國民所得3萬美元
2012年失業率3%以下
這目標要達成還不容易？
只要一招半式，保證三大目標均達成：
中華民國政府只要把全台灣目前沒有在職的人，一律強制拿起十字鎬，把全台灣的道路、高速公路、高鐵、台鐵鐵軌通通拆掉，然後重蓋。
最好是順便把所有的公共設施，15年以上建築物也通通拆掉，強制重蓋。
同時，這些人也由通通發給月薪5千美金。

上述三大目標只消一年就完成。
為何？因為一般用來計算經濟成長率的GDP、GNP數字是有許多盲點的。
像這種把建築物拆掉重蓋，在GDP裡是會被重複計算：拆掉是一次工，重蓋又是一次工。都是一種產出。
政府只要拼命拆，拼命重蓋，蓋完再拆再蓋，如此循環，要達成多少經濟成長率目標都不成問題。
但結果卻是我昨天文章說過的：「生靈塗炭、民不聊生」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Milton Friedman就說過：「要解決失業率還不簡單？把失業人聚集起來，由政府出錢，一個人挖洞，一個人把洞填回去，失業率就解決，且國民生產毛額還可能增長哩！」
問題是我們需要的是這種沒有意義的經濟增長嗎？
當年毛澤東要「超英趕美」，觀察到世界經濟大國的鋼鐵產量都很巨大。
老毛倒果為因，提出「全民土法煉鋼」的政策，人民家家戶戶在煉鋼，連平日生活所賴的鍋鏟瓢盆都難保不入風爐。結果只是練出一堆廢鐵廢鋼。
產鋼目標達到的，但民間資源的嚴重錯置，引發民不聊生，更沒成為什麼經濟大國。
提個思考方向，我相信大家就能了解不管是馬政府提出的經濟目標，亦或在野黨現在針對跳票的攻訐，都是胡鬧一場，圖騙選票。
將近20年前，有人問過張五常與Milton Friedman怎麼看台灣經濟？
二老英雄所見略同，均指出大陸1979年改革開放之後，台灣除了大幅開放大陸廉價勞工，讓兩岸勞力資金自由往來之外，別無他法。張五常更指出這種開放是不可能的，因為與多數島內政治人物的利益相衝突。
但可以確定的是，台灣被大陸經濟統一是遲早且無可避免的。
20年過去了，台灣除了更封閉與自以為是之外，啥屁也沒搞出來。
自豪的工業、科技業，說穿了也是透過OBU方式和大陸暗通款曲，享受大陸廉價生產要素才能維持國際競爭力。
還有蠢蛋不去批判鎖國誤民的李登輝、陳水扁，愚蠢地以為馬英九要為最近的股災負責？
台灣經濟環境豈是因馬英九的選舉芭樂票變差？台灣經濟環境之敗因早在李登輝的「戒急用忍」種下，早在陳水扁的「鎖國政策」中兵敗如山倒！
我在4月給公司老闆的經濟分析報告中已說：「馬上並不會好。」很抱歉，我的水晶球對了一次！可惜這份報告並不適合公開。
馬政府經濟開放腳步是太慢，而非方向錯誤。唯一可慶幸的是，中華民國建國以來，終於有一個相信並堅守憲法的總統。
而股票上，體質好的公司股價一直跌應該要開懷大笑，怨屁啊？拿這點跟我質疑的網友，股市程度太差，不值一哂。
時間不多，再提幾個問題，讓大家思考媒體上常見的經濟名詞或觀念有多麼可笑不堪。
1.什麼叫做失業？失業率是怎麼算出來的？
傳統對失業的定義，是由劍橋大學的A.C. Pigou所提出：「一個人有能力工作，願意工作，但找不到工作」。
這定義根本三句話自相矛盾，相當荒謬。
這定義忘了工作相關契約（勞務契約、定作契約、僱傭契約、委任契約&amp;#8230;.）最重要的「契約主給付義務」&amp;#8212;工資。
有能力工作者，勢必是因為其勞務有人願意購買。只是買價可以很高，但也可能很低。
如果是因為薪資太低而不願意接受，那還算是「願意工作」嗎？
自營業或跑去念書投資自我的人，算是失業嗎？
如果傳統對失業的定義根本含混不清，那追求失業率目標有意義嗎？
2.政府拼經濟，如何知道要拼哪方面？怎麼拼？其中的資訊費用政府怎麼可能比私人機關還要低？
資源會不會錯置？錯置之後的成本有多驚人？
3.股市價格反應的是什麼？
過去我反覆重複Granham的話：「短期股市是投票機，但長期股市必定是秤重器。」
麻煩那為以為股市完全是信心堆疊的網友，不懂就多看看巴菲特的年報吧。
台灣2008上半年的全部上櫃公司總獲利是負數，那股市大跌有何錯之有？
半年報出來，又有幾家企業表現是稱得上優良？
股市大跌的都是體質好的嗎？鴻海家族過去一兩年股價嚴重高估，下跌修正難道不應該嗎？
政府救股市真是救嗎？會不會造成市場價格訊息錯誤？會不會使更多人被誤導？誤導之後是不是更多資金將投往較無效率之處？
政府救股市的錢從哪來？如何確保來日不用通貨膨脹、變項加稅的方式解決現今為救股市埋下的問題？
延伸閱讀：
開放大陸勞工來台會降低台灣人薪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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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有人因為投資失利，在鴻海總部前自殺身亡的新聞。
一年多前，我即曾寫過一篇文章「投資風險多半存在於行為，而非標的」，當中舉例說明：
一個身無分文的失業者，用信用卡、現金卡等信用借款方式，借來百萬元買進最安全的美國國債，請問風險如何？
風險高到不行啊！
誰都無法預測下個月利率會如何，更甭提之後債券價格會怎樣變化。
這窮光蛋連主動收入都不一定能養活自己，何況要應付這可能的損失以及應付利息？
公司財務忌諱以短支長，這在個人理財是一樣的道理！
但反過來，今天身價百億的富翁，手頭現金就有幾十億（像是我們的Bill老大？），拿出個1億元買進全額交割股或瀕臨破產的公司股票、公司債，風險如何？
其實風險並不高！
因為即便1億全賠光了，於這富翁又有何影響？
又特別是當這位富翁有堅強的被動收入當財務後盾時，甚至可以說這是低風險的投資行為。
風險實現時，影響並非是投資標的，而是你個人或公司的財務上！
我以為投資行為風險高低，一方面繫於你自身的風險承擔能力之外，另一方面則是你自身的知識與智慧。
唯有自身功課做足了，才能降低投資風險！
看到世界首富比爾老大投資生物科技業、看到巴菲特投資能源股，就傻傻跟進的人真是蠢到不行。
他們的財務狀況與我們這種小老百姓豈能等而視之？
既然不能，自然他們與一般人的風險承受能力不同，投資決策的優劣自然也就不同！
英文說：「One person&amp;#8217;s meat can be another&amp;#8217;s poison.」
在投資這檔事上，也是一樣的。

別人可行的投資模式、標的，對你可能就是毒藥！切記！
而我過去多篇談及投資的文章均反覆提及「獨立思考」的重要性。
看到大戶或名人的投資決策，就無怨無悔地跟進，也是一種放棄思考的愚蠢。
接觸過經濟史的都了解，一國之經濟在管制環境未有迅速鬆綁或產權制度大幅變更的前提下，不會有短短數月就「馬上好」這種神話。
而經濟更不可能「拼」出來，這也是無知神話一則！政府要真去「拼經濟」，那肯定是以經濟浩劫、生靈塗炭來收尾。
因此台灣愚蠢媒體那種什麼事都要賴給政府的惰性與笨性、不少人民近年養成的軟骨症（如最低工資限制、健保、老人年金、國民年金&amp;#8230;等制度）、國民黨過去愛塑造的「大有為政府形象」&amp;#8230;.等等諸多因素，造就現今「竟然相信政府可以拼經濟」這種社會氛圍。
扯遠了。
總之，投資成敗全靠自己的思考力和運氣。其他均怨不得別人。
本站其他相關投資文章：
從利息談投資（一）：利息、資產、財富
從利息談投資（二）：侷限條件–資訊交易成本、預期收入與安全邊際
向下攤平？還是擴大損失？–我們該如何買股票
ps.最近會很忙，所以停筆1個多月是免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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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主題為：搭售。
在消基會所提出的看法中，援引的兩個重要案例均是有關微軟搭售之案例。
很可惜，這兩個案例均是很糟糕的司法判決，應該要列入教科書負面教材；卻被消基會當寶來對待，實在令人扼腕。
有網友留言認為我好大的膽子，自以為可以批判歐盟法院之判決。
對我來說，是非對錯跟說話的人之身分毫無關聯。如果你是相信「官大學問大」的讀者，麻煩你不用看我文章了，省下你的時間吧。
今天本篇文章針對反托拉斯法中最愛提及的「搭售行為（tying）」做一個簡單的解析，希望能讓大家（特別是法律系的學弟妹們）了解法學家跟少數經濟學家搞這玩意，只是一場虛幻的對商業的「刑求派對」，爽到執法者，卻苦到廠商與消費者。
一如某首有名的台語歌歌詞：「啊～爽到你，艱苦到我！」
什麼是搭售？
搭售行為（tying）其實翻譯為「綑綁銷售」會更好。
搭售行為簡單地定義，就是將許多可以分離的不同產品硬是湊在一起要賣給你。當然，法律上還有「替代性」、「互補性」一些模糊不清的補充，但法律關於搭售的概念大概都是錯的，可取之處很少。
回頭看過去我在法律系上課的「公平交易法」筆記，教授談到「搭售行為」，上課一開頭大膽卻錯誤地指稱：
「一般多認為搭售行為是違法的&amp;#8230;.。」
後續又提了一些違法的案例。
似乎公平交易法遇上搭售案例，就難有例外地，直接往違法方向做判斷即可。
可悲的是，綜觀過去的「共筆」（法律系的應該都知道這是啥），教授在講解搭售行為上半點像樣的經濟分析都沒有，一如台灣公平會的處分書一樣。
基本上要談搭售行為有個重要的問題要先解決：
世界上幾乎找不到有商品是沒有「搭售」的：
你買汽車硬是要你接受原廠的排氣管、雨刷、座墊、輪胎&amp;#8230;.；你買筆記型電腦，裡面的晶片組、硬碟、面板、鍵盤&amp;#8230;都是原廠搭售的；賣雞蛋的多半同時硬要賣給你蛋白跟蛋黃（如果你願意買液態蛋，就可以單買蛋黃或蛋白）；賣蘋果的賣給你一堆纖維質、水份、糖份與其他營養份；賣鞋子的硬要將左右鞋都賣給你&amp;#8230;.
這部份的問題出在，世界上少有商品在「質」之上是「單純的（pure）」。除了純金、純銀的一些純元素的買賣之外，世上沒有一種商品本身是沒有包含其他本可獨立的產品。
難道我們不能自己買板金、引擎、供油系統&amp;#8230;.等東西自己組一台汽車嗎？
難道我不能單買維他命B，為什麼市面上沒有純的維他命B，一定搭配了一些其他配方，甚至還搭售了「藥罐」給我？
難道我不能自己從系統核心（kernel）開始自行編譯，一路找來自己喜歡的殼層（shell）、視窗管理員（windows manager）、資源庫（library）&amp;#8230;.為什麼「自由」如Linux，也有上百種套件在市面上流通任君挑選？
難道我不能只買蘋果的糖份跟芬芳？
當然可以！任何商品你只要你願意，想購買拆開到無法分割的單位是辦得到的。
但沒什麼人這樣幹，其中一個重要理由在於：這樣幹的成本太高了！
你可以像我當年（Redhat 6.x時代）剛開始接觸Linux時一樣，自以為是地從kernel開始用電腦跑編譯，結果就是安裝了整整一星期才搞定大部分的問題。其中光是要裝一個注音輸入法，就頻頻與一些程式庫相衝突，最後花了數小時才找出問題。
當然，你可以說這是因為我是初學者，像個蠢蛋一樣弄個半天。可是，要成為一個熟手，我相信都要走過我當初走過的傻路。
所花費的時間，對一個立志要往資訊領域發展的學生來說，是投資；對一個有更多正經事要辦的商人來說，那是徒增成本；對一個急著要上線打怪的遊戲玩家來說，那是自討苦吃。
許多產品之所以要包裹在一起搭售，往往就是因為採取如此的成本最低，對供應與需求端均是。
技術出身的geek一定要得清楚一件事：對多數人來說電腦只是工具，用來節省成本的工具。沒道理在工具上浪費無謂的時間或金錢。geek不可以把自身的喜好強加諸在他人身上。
微軟的Windows，Apple的Mac OSX系統，乃至於各式各樣的Linux套件，均將底層至GUI，驅動程式至應用軟體做了相當程度的包裹搭售。省下的時間與成本，絕對不是以前我那種蠢方式可以比擬的。

另一方面來看，一些分開販賣成本不高的產品，多半市場上本身均運行良善地自然分開並各有其價：
一碗牛肉麵，可以是牛肉和湯加麵、可以是半筋半肉麵、可以是全筋牛肉麵、也可以是牛肉湯麵（僅有湯跟麵）、更可以是乾拌牛肉麵。
先前提到的雞蛋也是一例：20世紀中以前，人類沒有一個有效且可大量生產的方式，來將蛋黃、蛋白分開賣，更重要的是市場普遍沒有這種需求。
20世紀食品工業發展迅速，食品業對於大量的單一蛋黃、蛋白產品有了迫切需求；加上食品技術的進步，使得在糕餅業裡許多廠商都是直接買「液態蛋」&amp;#8211; 蛋黃、蛋白分開的罐裝產品。
可是對一個終端消費者來說，買液態蛋可就不划算。一個罐子裡數百個蛋黃，少有家庭吃得完吧。
而之所以要捆綁一堆成分在一起賣的另外一個重要理由在於：「單質」與「多質」
前面我們提到，少有產品是純粹只有一種成分的。多數產品本身就是多種成分的聚合體，且產品的聚合成分往往隨著時代演進而改變。
最早的商品化汽車是根本連車頂、雨刷都沒有的。18世紀的羊毛產品難有添加人工纖維使其較不縮水。
因此，「作業系統也是一個多質的產品」
作業系統包含了無數各種目的的程式，以Unix系統在這點上的特性最顯著。因此我們對作業系統這個產品從來就沒有一個精確的定義。
1980年代，各家DOS（Disk Operation System）系統都不包含「圖形介面（GUI）」這玩意；到了Macintosh引發的介面革命之後，主流作業系統沒有不包括GUI的。
1990年以前看過網路瀏覽器的人不多，但是網路與超連結文件的普及，讓WWW網路環境成為多數人打開電腦的主要目的，今時今日，有哪個主流作業系統套件沒內建瀏覽器的？甚至微軟把瀏覽器架構內建到系統底層去了。
同理，多媒體電腦在1990年代還是個「炫」到不行的概念，但是今天，它不過是個基本配備，無論硬體或軟體面。
更新的，還可以提到最早在Mac OSX上面開發出來的Konfabulator程式，這程式就是後來的「Yahoo Widgets」；此概念也被Apple採用成為有名的Dashboard；MS Windows Vista更有志一同地推出Gadgets。
簡言之，我們如果無法為「作業系統」下一個精準的定義，我們就沒辦法說某個程式加進作業系統裡，是搭售亦或不是。
從法學角度來看亦然：「替代性」、「互補性」都難以解釋多質產品的現象。
因此，歐盟針對微軟Windows搭售Windows Media Player的判決最大問題在於，他無法提出一個有效的論述，說明為何在多數主流軟體均內建媒體播放軟體的今天，微軟這樣做就是搭售，其他廠商就不是。在法律的構成要件觀點來看，反托拉斯法在判斷市場範圍、決定是否構成獨佔乃至於判斷有無「搭售事實」，都充滿模糊可操弄之空間。
說這是一部好法律，我實在難以相信。
而台灣學者動不動就搬「比較法」這個最低劣的法學方法出來說項，也是可悲至極。除了證明自己一點思考能力都沒有之外，並無法證明這部法有存在之積極意義。
這裡我要提一個題外話。經濟學上「單質」、「多質」是相當湛深且重要的一個題目。許多大師級的經濟學家往往也會在這裡犯了錯。
這是一個需要不斷下苦工的領域，這是提醒讀者，也是提醒我自己的一段。
到此為止，洋洋灑灑了3千字，其實根本都還未進入真正的「搭售問題」內涵。
法律系同學要注意，前面這段前提要件的討論，國內公平交易法課程與公平會官方資料全無提及，是教師與公平會委員的重大缺漏。有心向學者得好好面對思考。
最不想搭售的其實是廠商
這個子標題可能跟多數人的直覺衝突。
但假如你是一個廠商，你覺得你是喜歡就現有產品繼續賣繼續賺輕鬆錢？還是想方設法不斷加東西進去，冒著顧客可能反感拒買的風險？
為什麼一個PM要規畫（或改良）一個新產品時，得市場調查再三，好確定新產品能起碼被顧客接受？
為什麼商學院要發展出這麼多方法、理論，來猜測顧客品味，好增加新產品推出之成功率？
就是因為多質產品的任何一個成分的增減，導致供給方推出的東西毫無需求，淪落滯銷的窘境之機率其高無比。
任何一個直覺上認為廠商喜歡亂搭售給消費者，消費者只能被剝削無奈接受的人，請好好想想上面這現象。
從經濟分析角度來看：
假如一個廠商是壟斷100%市場的，他可以盡情享受壟斷租值。
如果今天他硬是在A壟斷產品上加上了非壟斷的B產品，則根據「需求定律」 &amp;#8212; 價低則需求大、價高則需求小 &amp;#8212; 這個新增上去的B產品無疑是可能增加顧客負擔，轉化為實質提高產品價格，結果則是「價高量小」，這個商人加了B產品反而賣差了。原本可輕鬆享有的租值反而變少了。
你想，有商人這麼笨自找苦吃嗎？
台語有句俗話「做到流汗，被嫌到留涎」正是這種情形。
一個具備壟斷地位的廠商要擴大自己的租值，最好的辦法不是搭售，而是鼓勵下游廠商競爭！
當下游廠商越競爭，製造出越受歡迎的產品時，則壟斷廠商可賣出的產品量自然也將更大，租值也將獲得提升。
為什麼鋼鐵公司不跳下來自己生產電腦機殼？生產汽車？參與營建業？
發展之韌時的美國廣播公司真的兼賣收音機，還收「收聽月費」，但這段時間的廣播一直屬於有錢人的玩具，廣播公司並未有太多利潤可圖。
直到廣播公司發明了「廣告機制」，大棄兼賣收音機之副業後，獲利百倍飆增也！
從這個基本概念，我們可以延伸出三個搭售可能面相：
搭售的三種面相
1.搭售的是顧客不要的東西
這個面相就是前文簡單的分析情況。
在這個侷限條件之下，廠商硬是要塞給消費者他們不要的東西，結果就是徒增消費者的購物成本，換言之，就是廠商自己無意間墊高了產品的價格。
在需求定律之下，這個廠商不但不能像原本那樣輕鬆享有租值；反而因為自己的不當定價創造吸引競爭對手的誘因，進入市場去削弱其租值。
此種舉動無異於自掘墳墓。
歷史上有這種例子嗎？
有！而且還是最近。
Mozilla繼承了Netscape的原始碼後，先發起了Mozilla瀏覽器計畫。像是Netscape晚期一樣，捆綁了一堆功能：E-mail程式、網頁編輯程式、與瀏覽器本身。
這個大笨牛般的程式，在Linux系統上一度是我的預設瀏覽器。可是真的太過笨重也不必要了。現在有誰還能說Mozilla這種捆綁一堆功能的瀏覽器是主流？
顯然，當時從Mozilla裡獨立出來的FireFox才是市場寵兒。
Mozilla甚至是不要錢的自由軟體，但FireFox尚未成氣候前，我寧可改用同為自由軟體瀏覽器的Konqueror也不想再用Mozilla。
這就是我前面提及，搭售了消費者不要之物，結果只是增加消費者的成本，墊高產品價格。
許多人一直誤以為IE瀏覽器之所以廣為接受，是因為微軟在作業系統上捆綁了這個軟體，從而打敗Netscape。
這是大錯特錯的歷史誤解！
IE瀏覽器的勝出，純粹在於瀏覽器品質本身。
我且略說這段歷史：
Netscape一開始雖然定價49.95美元，但其實他很快就提供完整版的線上下載服務，並可無限制地試用。因此Netscape跟免費的沒啥兩樣。
1995年，Netscape市佔率衝到8成，同年，微軟推出IE。此時IE評價尚遠不如Netscape，但是Bill Gates在後來被公開的文件裡均顯示，他極重視這個新對手，並準備傾全力應戰。
Netscape 1995年上市後募得2.03億美金；微軟則有100多億美金的存款。而網路瀏覽器並非一個多難開發的軟體，在微軟投入大量資源之下，IE3.0版在當時的媒體評價就佔了上風。
同時Netscape Communicator卻像是後來的Mozilla一樣，硬是在瀏覽器裡面加上電子郵件等華而不實功能，造成整個軟體速度遲緩。
且在微軟開始重視網路並買下了Frontpage這軟體並大加發展之際，Netscape卻對於網頁開發軟體一點計畫都沒有。
到了1990年末期，IE將Netscape遠遠甩開後，後者的開發團隊還在做「用Java重寫Netscape原始碼」的春秋大夢。
而各位如果願意去調資料，即可發現90年代中期以後，較客觀的媒體報導兩種產品比較的benchmark上，IE的穩定性與效能都超越了當時的Netscape。
當Netscape被AOL併購之後，整個開發腳步與內涵都如行屍走肉，毫無讓使用者期待之處了。
而IE呢？在微軟提出ActiveX應用之後，失去競爭對手，也慢慢沉寂。直到Firefox再度興起，才略有回應。
IE後期實在乏善可陳，但前期與Netscape競爭之際，卻非無下阿蒙！
我再提供一個壟斷力無法藉由搭售延伸的親身經驗：
1998年微軟在投資Apple之後，合約裡也要求Apple要在Mac OS裡頭內建IE瀏覽器。
可是微軟開發給Mac OS使用的IE瀏覽器簡直爛到不行，效能與穩定性上都大大有問題。
我之所以如此清楚正是因為我受過Mac版IE不少氣，後來Mozilla有了Mac版我就直接將IE拖到垃圾桶去肢解！
IE在Mac平台上從來就不是主流瀏覽器，即便微軟用「強暴脅迫」的方式，逼迫Apple出廠產品均內建這套軟體，一樣無法取得任何成績。
而Apple自己推出內建於Mac OSX系統的Safari也是和Firefox戰得難分勝負。
內建瀏覽器就必勝？醒醒吧！
事實上微軟推出的產品，超過9成都是失敗的賠錢貨。我們打開微軟15年來的財報細覽，目前依然是只有Windows、Office等較具口碑的老軟體在賺錢。其他9成以上的產品服務不是消失了，就是還在賠錢中。
比方說，最早微軟推出Access這軟體，並非資料庫軟體，而是一種通訊程式。這產品在80年代一推出就失敗，嚇得微軟緊急收手。少數軟體玩家還以手中仍藏有此款軟體為榮哩。
現在廣為大家熟知的Access資料庫軟體，又是後話了。
其實這種搭售捆綁到銷費者不要的東西，導致商業失敗的案例數之不盡。
許多人如我一般討厭微軟，但卻從未下功夫去了解微軟。以訛傳訛的謠言一大堆，但卻都淪為八卦或情緒發言。所以我在本文中特地舉出微軟的歷史，詳加解釋，希望可以正視聽。
要討厭微軟可以，但是不能昧於事實說話！這是我的基本原則！
我們回到搭售主題：
2.搭售的是顧客要的東西
一個廠商如果能加進某些成分到既有產品裡，剛好是顧客汲汲欲求地，我認為那是競爭力的象徵，也是商業競爭之本質！
航空公司提供VIP服務，房間裡有無限供應的自助餐點、柔軟的沙發椅、淋浴間、按摩服務、免費無線網路&amp;#8230;.這不是在機場苦等的乘客最想要的嗎？
航空公司提供此服務是搭售嗎？是。這些東西不但獨立，而且跟飛行本身無關。
但，有何不妥？
商業競爭本來就是從價格或質量上面去著手，哈佛商學院的麥可．波特將之稱為「成本優勢」和「差異化」二者。而質量的競爭就會面臨前文提及的「多質產品」內容之改變，使之與眾不同，且更貼近目標客戶之需要。
面對這種再正常不過的商業競爭手段，科以「不公平競爭」之責，未免是法律人撈過界，自以為是了！
3.顧客主動要求搭售
這種情況是我的親身經驗，且不只一次。我認為在經濟學上是一個很重要的現象，值得討論。
我之前在一家有自有品牌的RFID科技公司當業務，負責歐洲以及部分中東地區。
有時候歐洲經銷商那邊要參加當地的商業展覽活動，會主動要求我們在某一批貨裡順便附上一些可供他們使用的參展設備或道具。甚至聽其他同為科技業的朋友說，還有要求人力支援的。
另外也有客戶機器設備安裝地點特殊，需要搭配一種特別的鐵製品作為類似機殼的保護裝置。
這樣的製品是需要訂作的，且是由鐵工廠生產，並不是我們公司的產品。但是客戶會為了方便，要求我們在台灣代找生產商，隨貨寄出。此品價格直接計入我們賣予他們的產品價格即可。
上述這些本質上也是搭售，卻是由需求端提出要求。
事實上像鴻海這樣的公司，其許多垂直或水平的整合，從原本單純的連接器生產商進入機殼、主機板、光碟機、液晶螢幕、準系統、手機&amp;#8230;.；從OEM到ODM到eCMMS的高度整合，我認為本質都是「搭售行為」。是一種one-stop shopping，是一種是搭售的極致。
難道是廠商自己無聊愛搞嗎？
還是被客戶逼出來的？
我想答案是不證自明吧！
當然，第三種搭售面相只不過是第二種的變型。只是格外有趣，值得一談。
為什麼要搭售呢？
前述後兩種搭售面相，都是商業競爭之本質。經濟學在搭售這個命題上不太談論此二者。
經濟學最愛談的，是在第一種面相下，也就是明明搭售的是消費者不要的東西，為什麼企業還要這麼做？
我們說過，這種搭售是吃力不討好，冒著被消費者討厭、被競爭對手介入的風險；我們也知道這種搭售行為就算成功，也無法擴大原有租值，反而有使之減少之可能。
但，為何還是有廠商做如此選擇？
這個問題是大哉問，多少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級的大師在此耕耘。
我就舉廣為人知，且較有定論的IBM卡紙案為例：
1930年代，IBM生產的電腦是大到如房間那種。當時的電腦運算得使用一種卡紙打洞。我在交大就讀時上C語言課程，同為交大校友的老師就很愛講這種卡紙如何使用的故事。
當時IBM並不賣電腦，主要是出租電腦給使用者，並要求使用者一定要購買IBM原廠的卡紙。
可IBM卡紙遠比他廠牌來得貴，自然就被消費者告上法院，指稱其濫用壟斷地位行使搭售行為。
案子一打20年，結果IBM輸了，輸得不明不白。
而該案引起眾多經濟學大師的興趣，紛紛大加解釋。
其中有名的A. Director認為IBM之所以要搭售，最主要的原因在於電腦租出之後，各個使用者的使用頻率不同，會造成機器的維修費用不同（依租賃契約，維修係由出租人負擔）。
但是機器租出去，怎麼「量度」使用者的使用量呢？
要知道，1930年還沒有像今天網咖那種方便的計時機器，也沒有所謂的「運算力使用錶」這種東西。
因此Director認為IBM是透過卡紙的使用量，來量度承租人電腦使用量，以依照電腦使用量之不同來收取不同的價格。是一種「差別定價（Price Discrimination）」！
到此為止，都是了不起的創見！唯一有點問題的，就是最後的「差別定價」。邏輯上的問題不在本文範圍，先暫放一旁。
對此解釋得更為精妙的，是張五常教授。
張五常認為，Director分析均對，但目的不是為了實行「差別定價」，而是要將「維修保養合約」隱含於「卡紙價格」之中。
此見解令我拜服再三！並對自己身為法律專科出身，卻未有此等認識，感到無比汗顏！
其推理之詳細內容，也非本文主題。暫且不談。
我們要認識的，是許多搭售行為可能是為了量度、可能是因為有其他契約隱含其中、可能有額外交易費用被忽略&amp;#8230;.
重要的是：
結論
搭售行為之出現，如非源於我在文中提及的「為了滿足消費者而生之正常商業競爭」，那多半是出於市場存在「難以被量度的交易費用」，使得廠商採取此下下之策。
要記得，最不想要捆綁搭售的就是廠商自己。廠商非得如此通常都有需要探究的原因。
但要討論搭售，前提還得先弄清楚產品的「多質特性」好確認是否能構成搭售？這又是一個難題！
搭售問題大不易！豈是愚蠢記者在新聞中三言兩語就解釋得清？更非無知法律人所想的那樣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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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些網友本來就只是情緒性發言，他們對於智慧財產權制度、反托拉斯法例以及法律經濟分析一點概念都沒有，出言無知本屬當然。
看到我自己Blog上一些不入流的留言，憂喜參半：喜的是畢竟「死狗沒人踢」，有留言總是有人氣；憂的是留言者多半連把我多數文章，甚至該篇文章認真看過的功課都沒做到就大肆批評。
看到一堆自詡為精英份子組成的「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提出以下論點時，我不得不要拍桌大罵，搖頭興嘆啊！
微軟宣布於6月底停止販售Windows XP作業系統(以下簡稱XP系統)，此舉引起消費者許多反彈的聲音；消基會上(7)月進行一項調查，61%的消費者購買新電腦時，有不能自行選擇作業系統的困擾；而有56%的消費者，若購買的電腦為Windows Vista系統，會重新灌回XP系統；另外，有67%的消費者反對微軟於6月底停止販售XP系統，顯示消費者對於微軟販售方式，感到困擾！
消基會指出：公平交易法第10條規定：「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左列行為：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與與競爭。…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同法第19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方式使該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因此，微軟在國內停售XP系統，只有少-量搭配特定硬體販售，恐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情形。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消弭市場不公平競爭，消基會特此拜會公平會，提出下列看法：
一、國外案例
1.反托拉斯訴訟案
微軟在1999年至2003年之間，以搭售「Window Media Player」，將Window Media Player之市場占有率從22%大幅上升到45%，使另一個競爭軟體Real Player之市場占有率，在同一時期，自50%降至19%。
Real Player為了要與Windows Media Player進行有效的競爭，不得不以付費方式，請求代工廠在其所製造的硬體上，預先安裝Real Player，使其成本增加，更使競爭狀態產生不佳狀況。可見，微軟利用搭售行為，不但對於產業發展及科技發明均有傷害，更非公平交易法或競爭法所樂見之結果！
因此，在美國纏訟多年的微軟反托拉斯訴訟案，最終雖以和解收場，但微軟必須允許代工廠得以自由選擇，除去微軟的其他應用程式；目的在於給予其他與微軟有競爭的軟體，有一個公平交易的待遇！
2.歐盟作法
歐盟對於微軟以XP搭售Window Media Player等應用軟體之行為，認定其違反EC Treaty第82條，除了命令微軟必須販售一種「未搭售Window Media Player」之XP作業系統版本外，並裁罰史上最高4億9千7百萬歐元（約合6億1千3百萬美元）的罰款。
其命令微軟在市場上販售至少二種版本的XP作業系統，具有二個效果：(1.)使其他應用軟體程式取得一個較公平的競爭狀態；(2.)強迫微軟將其產品多樣化，消費者對於產品多了一個選擇，確保其選擇權（consumer choice）。
3.南韓作法
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Fair Trade Commission）在2005年12月對微軟的搭售行為進行高達3百30億韓元（約合3千2百萬美元）之罰鍰，亦命微軟必須提供二種版本供消費者選擇：(1.)去除Window Media Player及Window Messenger之作業系統版本；(2.)上述二種應用程式均維持包裹搭售於XP，但必須在電腦上有直接連結一個網頁，而消費者可以在該連結網頁自由下載具有競爭性之軟體。
南韓的作法比美國及歐盟更進一步，而其效果則與歐盟作法類似，均具有提升競爭及保護消費者選擇之效果。
4.從公司社會責任而論
一個營利事業從國家的租稅優惠、虧損抵減、促進產業升級獎勵與減免…等，都是以國家資源與社會資源提供公司進行營利行為之特殊待遇，因此，公司在獲利之餘，當然對社會亦具有一定程度之社會責任，使公司能在利用社會資源、創造獲利之後，亦對社會有所回饋。
微軟公司對軟體科技投入大量的開發資金，並對整體社會之發展與進步提供貢獻，此一事實不可否認，但社會上大量的消費者購買其產品，使其取得大額獲利，亦為不可忽略的事實；因此，當微軟有能力、且無困難的，能提供消費者不同產品時，若僅為了提高獲利而強迫消費者必須選購較昂貴卻不符其使用目的之作業系統，顯然在公司的社會責任上，微軟作了一個極為負面的示範，對其社會形象絕無好處。
二、建議
當電腦已經成為日常生活及商業經營之必須品時，應讓具有不同使用屬性與需求之消費者，可以針對其需求而選購不同之產品。因此關於微軟停售XP作業系統，顯然微軟在進行一種新形式的搭售行為，不僅傷害不同品牌間的競爭（inter-brand competition），而其停售XP作業系統，則顯然使品牌內之競爭（intra-brand competition）被消滅，不能因為Vista是一個新推出的產品就必須強迫消費者購買。
繼續銷售XP作業系統，並同時銷售Vista系統，對微軟既無困難亦無損害，本會認為，停售行為並無任何商業正當性，只具有剝奪消費者選擇權之負面效果，呼籲微軟應尊重消費者的選擇權，兩套系統併售！
針對此種行為，可建議如下之處理方式：
1.公平會以高額罰鍰剝奪微軟強迫銷售Vista之獲利
此種作法可以除去微軟強迫消費者選擇Vista之動機，而使其繼續銷售XP。
2.對XP繁體中文系統進行強制授權並回饋權利金予微軟
既然微軟已不再銷售XP，姑且不論其理由為何，在市場仍有XP需求的情況下，建議將XP繁體中文系統進行強制授權，授權代工廠或電腦零售商，使市場上具有同一品牌間不同產品之競爭，提高消費者的選擇權。
3.降低Vista售價並全面免費搭售XP系統
Vista售價應予降低，且所有Vista版本應全面搭售XP繁體中文系統，即使消費者被迫購買不符其所須的Vista系統，也可以自由進行降等，回復使用XP系統，而不能只有購買最昂貴的Vista Business或Vista Ultimate版本才有降等權利。
4.比照歐盟與南韓作法，命微軟提供Vista版本與XP版本供消費者選擇
在XP仍有市場需求性之前提下，應以消費者權益保障為考慮之一，在消費者有權選擇之前提下，微軟應提供二種版本供消費者自行選擇，而選擇Vista之消費者仍具有前述之自動降等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看得出來這應該是出於一個法律人之手的文章，才會通篇「法匠氣」，且一篇文章能從頭錯誤到尾，也實屬不易。
這篇文章如何全文均錯，無一可取，待我從頭說起：

一.沒有比直接用鈔票投票更有統計意義的民調
該文一開頭就提到根據他們消基會的民意調查。很可惜，在商業上與經濟學上，那份民調不過是個屁。
為什麼？
學過統計的都知道，沒有一種方式比直接把所有的資料全部計算更正確。
之所以要取樣，正是因為多數情況之下，要計算全部的資料成本過高。
但取樣必定有誤差，且有跑過民調的人也很清楚，多的是那種嘴巴說不要但是行動卻很想要的人，統計根本統計不出來。
經濟學認為，沒有任何事情，比直接要當事人拿出真金白銀來硬幹，來得更有說服力。這也是我在過去多篇文章裡面反覆談過的。
很多人說得一口愛鄉、愛台灣、重環保，但這些人出走他鄉讀大學、遊走四方做生意、家裡淨買便宜貨、出入有車、睡覺有冷氣&amp;#8230;.。
經濟學大師Alchian早就說過：「價格決定什麼，遠比價格怎麼決定重要。」
我自己本身跟身邊的人推薦Linux或Mac OSX就深深感受到，多的是那種認同你，也覺得Linux或Mac OSX實在好用的人，但這些人真要買電腦，面臨真金白銀的挑戰時，還是不爭氣地選擇內建MS Windows的產品（甚至自己組裝後安裝盜版Windows）。
而許多批評我幫微軟說話，大罵微軟不是的人，往往他們自己就是用Windows 系統、用 IE瀏覽器來我網站留言的。
對一個電腦裡一樣微軟產品都不用的我來說，這真是諷刺得好笑。
現實是什麼？
現實是這些人嘴裡討厭微軟，嫌棄微軟產品，但是行動跟錢包早就出賣了他們！
當年微軟從98到2000，從2000到XP，都有一堆不想升級的，結果呢？自己的錢包還不是出賣了自己。
難道不升級電腦，不升級系統，過去的工作就無法完成嗎？
多數人顯然不是。
多數人升級電腦，是因為新的應用軟體、遊戲，只出新系統版本；在滿足既有慾望或工作的前提之下，其實多數人都無須升級電腦或系統（軟硬體皆然）。
但在自身慾望的蠱惑之下，一次又一次拿錢出來買。才會造就今日電腦產業的榮景。
難道用舊系統或軟體就不能完成工作嗎？商業界我看過還在跑DOS的老舊進銷存系統，運行良好。
是新系統上有消費者想要的新功能、有消費者想要的新軟體應用，大幅降低消費者的成本，消費者才會前仆後繼的掏錢。
真心決意不想要Vista系統的人，何必買新電腦？他只要上拍賣網站買台二手的就好了，也可以學Intel，全公司不升級到Vista。
在作業系統這件事上，消費者從來就不是沒有選擇。消基會一直有這錯誤的先入為主偏見。
如我說過，我自己使用Apple電腦，電腦裡半點微軟產品都找不到。甚至我先前工作的公司，全公司都用微軟的系統與軟體，我還是可以帶自己的Apple繼續堅持不用微軟產品。
消費者為什麼嘴巴說討厭微軟，但還是不爭氣的使用？
因為微軟產品對他們來說成本最低，無論是價格、學習成本、時間成本以及網路效應成本，微軟產品都是最低廉了。
換句話說，微軟不是因為壟斷力逼迫消費者就範，而是因為產品價廉物美（我是不認為微軟物美，不過其他人的作為顯然不是如此）。這部份留待後續我會詳加說明。
消基會的調查毫無意義，因為說大家都很會說，真的掏錢又是另外一回事。微軟的銷售數字顯然不是消基會那一回事，而這數字是不需要抽樣統計的，因為那就是全部的資料，再正確不過了！
或許有人會抗議，說微軟壟斷，逼迫消費者就範。
那我就用經濟分析，來證明這樣的觀點有多麼無知、錯誤，且消基會採取如此錯誤的論點有多麼可悲又可笑！
二.壟斷定義談不攏
很多人開口閉口就愛講壟斷，但卻連「什麼是壟斷」這個問題都答不上來。
最可悲莫過於法律系畢業的，抱著公平交易法第五條和第五之一條，死心眼認為「獨佔」就是一事業體在特定市場之佔有率達1/2以上。
這樣的定義錯得離譜！
首先，你如何定義「特定市場」？
這個大哉問，有份量的經濟學家跟法學家絕對不敢回答，因為答案只有一個，那就是：沒有答案！
從需求端來看：請問，想要取暖可以有那些選項？吃飯、棉被、厚衣、火鍋、熱咖啡、燒木柴、開暖氣、搬家到熱帶地區、學莫札特跳舞取暖、跟情人做愛&amp;#8230;&amp;#8230;。辦法數之不盡，每一種辦法背後都可能牽涉到無數種產品。我們該如何界定市場的界線在哪？
從供應端來看，1978年Alchian與Crawford等經濟學家，已經闡明「企業無界線」，一切僅在於合約結構的安排。企業既然無法有界線，其供應延伸出去的市場自然也是難以劃分。（自以為可以劃分的，麻煩請將BMW集團與鴻海集團分來看看）
因此反托拉斯法中的「聯合行為」與「市場競爭」概念，均存在於企業表面的法人格劃分上，法匠思維，全盤皆錯，毫無可取。
就以微軟的作業系統（Operation System）軟體市場來說好了，請問你怎麼定義？光是作業系統上至IBM大型主機專用系統，小至手機嵌入式系統都可能運行各種系統。
整個電腦工業來看，微軟一年的營業額占不了全部電腦相關產業銷售額的1%，也可以說市占率連1%都不到；縮小一點微軟一年6百多億美金的銷售額，占全球軟體業也不到20%。
真想要置微軟於死地的人，在做市場劃分時就會傾向將作業系統市場侷限到「桌面市場」，甚至狠一點的，連伺服器系統都要排除（因為微軟的伺服器系統市占率並未過半）。
我還沒講地區呢！像台灣幾乎沒有桌面作業系統廠商，任何一家進來台灣市場都可能成為獨佔、壟斷。
只要我們在「市場劃分」上動手腳，世界上沒有一家企業不是壟斷企業。
法律如果是這樣「因人適法」地操弄，請問這些法匠們，可否遵守了法律的基本道德？法哲學都唸到哪去了？
更重要的是，市占率、壟斷、暴利與剝削均是風馬牛不相及的事！
認真研讀經濟學就會了解，這個世界壟斷無所不在，信手拈來滿地皆壟斷！
周杰倫的音樂才華與含滷蛋歌喉，是一種壟斷；J.K. Rowling腦袋裡的Harry Potter故事，也是壟斷；元毓平平無奇的相貌，也是一種壟斷。
但前二者壟斷，眾人爭先搶購；我的壟斷，無人聞問。
壟斷說穿了，就是「人無我有」的一種現象，但市場只有一個供應者，不代表這個供應者供應的東西有人要買，更不表示供應者可以從中獲利。
這裡我要再次重複我在過去多篇文章已經講到爛的觀念：
「壟斷只是一個現象，但壟斷者不一定能成功的將租值實現；只要租值無法實現，競爭就是存在，公平交易法請閃邊去！」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常見到一個特定市場裡只有一個供應者，但他依然不敢隨便漲價，原因何在？因為潛在競爭一直存在！
常聽到的一種神話，就是某家廠商利用削價競爭的方法，將所有競爭對手趕出市場之後，大幅抬價坐享暴利。
這個神話反覆傳頌，在法律系公平交易法課程裡也常聽到，問題是這神話根本站不住腳！
首先，上述神話最常提及的是20世紀初的「標準石油案」。可是史實資料與經濟學家的實證研究，均證明該案錯誤百出，標準石油事實上既沒有，理論上也辦不到用削價競爭來消滅競爭對手。
被趕出市場的廠商在你漲價後很可能又東山再起。你自己的員工看你那麼好賺，也可能跑出去另立山頭。高昂的產品價格會引發替代品的研發&amp;#8230;.對手無時無刻都會跑出來，如何消之滅之？
更重要的是，就算供應者真坐擁100%市場，他也辦不到無限制的漲價。
比如金庸壟斷所有他獨創的武俠故事，為什麼他不乾脆一張紙只印一行字，順便大賺賣紙錢？
不是他不想，而是根本辦不到！
因為消費者用來消遣的替代品太多了，金庸的武俠故事再如何迷人，也是要跟周杰倫、Wii遊戲機、功夫熊貓之類的電影、KTV、PUB&amp;#8230;.去競爭。
原因在於他要跟潛在競爭對抗、跟替代品對抗、跟拒絕消費對抗&amp;#8230;..太多原因可以讓一個人的壟斷租值無法全部實現。
卡夫食品、雀巢集團、P&amp;#038;G、Tchibo、SaraLee這五家公司霸佔了世界一半以上的咖啡豆，坐享全球2/3以上的咖啡市場，為什麼他們一杯咖啡（無論是咖啡豆或即溶咖啡）的售價比市占率遠小於他們的Starbucks賣的咖啡低上許多？
如果你的答案是「成本不同」這種不堪入目的誤解，麻煩你先念過「價格不是由成本決定的，笨蛋政客跟法匠們搞清楚吧！」，再繼續往下看。
阿扁公仔曾經叫價上千、上萬，如今需求曲線跑到左下象限，倒貼賣也沒人要，就是答案。
消基會所舉之案例顯然不當
首先，公平會所舉第一個案例：「微軟在1999年至2003年之間，以搭售「Window Media Player」，將Window Media Player之市場占有率從22%大幅上升到45%，使另一個競爭軟體Real Player之市場占有率，在同一時期，自50%降至19%。 」
本段市占率的算法完全不知道是怎麼算出來的。
微軟從1998年在Windows 95上推出Windows Media Player 6.1版之後，就長久均免費內建在往後各版本的Windows系統中，佐以微軟Windows 98之後市場佔有率均有8成以上的表現來看，很難想像系統必定內建的軟體會平白無故消失35%市占率？如果是被使用者自己移除程式的，那調查者又如何調查得出來？
除非，他們計算微軟Windows Media Player的市占率在「市場上動手腳」，從Windows平台延伸到非Windows平台。
但這就有問題了，一來微軟的播放器只有Windows、Pocket PC以及Mac OS版本（但也已經停止開發）；Real Player則橫跨Windows、Mac OSX、Linux、Unix&amp;#8230;.等眾多平台。
微軟的每套系統出廠必內建的播放器市占率要低到45%，顯然消基會在市場界定上偷偷加進許多我沒提到的系統平台。假若真這樣計算，則該文認定的系統市場裡，微軟並未達到公平交易法認定的「獨佔壟斷」標準，何來「用壟斷地位不公平競爭」，使微軟的播放軟體市占率提昇之情事之有？
公平交易法的操作，市場認定絕對不能隨意改變標準，這是程序正義的問題。一旦對付某甲廠商用A標準，對付某乙廠商用B標準，那就會陷入我前文所提「入人於罪」的陷阱。而認定有無獨佔之後，才來認定有無濫用獨佔地位之行為，也是公平交易法的程序正義。
公平交易法的程序正義是阻止法匠與不學無術的經濟學家亂來的最後一道防線！連這道防線都棄守，那台灣經濟就真的大不妙了。
反過來，該文提及的Real Player的市占率也是讓人難以相信。P2P網路傳輸上rm格式可謂最大宗，光靠這點要說該軟體市占率一直下滑實在不易信服。
又Real Player採取Free 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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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都有允許或拒絕非該國人民進出該國的特權。
當然，現今我們看到的海關制度，並非想當然爾地自始就存在，而是晚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左右，才逐漸有今日之架構。
Peter F. Drucker（彼得‧杜拉克）在其回憶錄裡，即說到他所成長的歐洲，在1918年以前沒人擁有護照，大家也沒聽過簽證這玩意。要去哪一國都是通行無阻，自由來去（多美好的一個世界啊！）。
直到民族主義興起，新成立的民族國家開始設立海關、護照、簽證等制度來刁難他國人民。
但現實是，現今多數國家的國境出入都不再容易。各國也將國境的出入許可特權，納為國家主權的一部分。
我們中華民國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58號也做出如下解釋：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制定於解除戒嚴之際，其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係為因應當時國家情勢所為之規定，適用於動員戡亂時期，雖與憲法尚無牴觸 (參照本院釋字第二六五號解釋) ，惟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修正後之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仍泛指人民入出境均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未區分國民是否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一律非經許可不得入境，並對未經許可入境者，予以刑罰制裁 (參照該法第六條) ，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侵害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之自由。國家安全法上揭規定，與首開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自立法機關基於裁量權限，專就入出境所制定之法律相關規定施行時起，不予適用。

將大法官的解釋淺白表示：一個國家的國民，有隨時返回本國之自由！
大家都學過邏輯學上，最簡單的邏輯：
P → Q
～Q → ～P
套用到憲法上：
如果你是某國的國民，那你就有隨時返回該國之自由。
反之，若你沒有隨時返回進入該國之自由，你必定就不是那一國的人民。

這樣的邏輯夠簡單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意思也夠明瞭了吧？
持台胞證的楊蕙如不是他們的國民，他們有拒絕你楊卡神入境之特權。
這不是那些只出一張嘴，老愛扯台灣主權的泛綠立委最愛的結果嗎？
還談到人權哩？
狗屁不通！
出入境許可特權，是一國之主權象徵，除非你是該國的人民，否則何來人權問題？
「基本權利」是你成為該國國民，透過人民與政府類似契約的「憲法」來保護你之後，才來談的問題。
你不是該國人民，硬要談人權問題，感覺就「名不正而言不順」。
既然「出入許可權」是國家的「特權（privilege）」，該國要用啥理由拒絕你，根本毫無意義。拒絕入境本來就不需要理由。
像美國這種號稱民主自由的國家，911事件之後對於外國人的簽證就麻煩刁難到一個極致。
多少優秀的中國學生，在申請到美國研究所之後卻礙於拿不到簽證，只好望著遠方哭泣。
多少穆斯林教徒也莫名其妙地被拒絕入境。
不知是出國留學為前程奮鬥的入境許可比較重要？還是作秀意味濃厚的無聊加油團入境許可重要？
留待各位看倌自行判斷。
聯合國憲章底下的那些人權規範，看看，爽一下就好。
以上的純粹法學探討，到此為止。
站在經濟學的立場，國家設海關管制人員、貨物的進出，是很無聊又浪費的事情，也只是徒然為創造一個極大的貪污空間罷了。
我緬懷1918年以前，根本無需簽證、護照的「黃金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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