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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圈裡面常見許多「中文化包裹」,像是Jackc或是Deray,都是中文化的好手與大善人。
就法律面來看,一般認為,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以及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的定義: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Jackc、Deray、曉曉等人所製作的中文化檔案本身,都具有獨立的著作權,一樣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因此大家在使用上除非得到作者的同意,否則不得隨意散佈!
因此水果店們不可以自行下載這些作者的中文化軟體幫客戶安裝!不然都是違法的。
集會遊行法,這部法律我一直認為是侵害人民基本權利至甚的惡法!
完全是統治階級(行政、立法都一樣屬之)為了自保,侵害人民集會、遊行、言論自由…等基本權的混帳東西。
雖然大法官搞了一堆解釋,但其實都不脫唸法律的人那種狹隘目光、短淺格局。
尤其集會遊行法中,警察竟然有很大的裁量空間來決定是否要舉牌認定違法?
甚至連申請制本身我都認為不甚妥當!
這樣的惡法,國內已經存在民間運動串聯反對如此爛法!
特別為小弟所知道就是我們政大幾個學生到教育部前面抗議,竟然被逮捕並以刑事起訴?
雖然一審獲判無罪,但混蛋檢察官竟然繼續上訴?是怎樣?到教育部抗議的大學生是姦淫擄掠、罪大惡極嗎?
星期五剛出爐的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13號
宣告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政黨比例推薦制–違憲
老實說,這個解釋文是我見過最糟糕的解釋文之一
不得不為文痛批一下!
如果你想要看613號解釋全文,請點選這裡。(請務必要連解釋理由書都看)
這號解釋基本上邏輯很簡單(因為根本沒有什麼論述!):
一.基於行政一體與責任政治原則,如果行政院長沒有人事權,那就是不合責任政治原則;本案行政院長僅有3名委員提名權,必須與立法院共享,所以大法官認定是實質剝奪行政院長人事任命權。
二.還有立法院干預到行政院人事任命權,就是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三.這點最屁,但不在解釋文中,而是在解釋理由書中–因為採政黨比例制,將傷害人民對於通傳會的公正獨立性,等於間接侵害通訊自由
下面是我對這號解釋文的一些想法整理(尚很雜亂無體系,有時間我會進一步闡明):
證券交易法:
第 157-1 條
第 17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