毓毓的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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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 for the ‘法律’ Category

Friday
Jan 5,2007

2004年Apple的iPod系列產品大紅,台灣有一家不肖渾帳廠商【茂嘉】想搭Apple iPod的順風車,推出幾款極度相似Apple iPod shuffle的產品,甚至其中一款初期還命名為【Super Shuffle】意圖混淆消費者。

圖一為其中一個產品Super Tangent與Apple iPod Shuffle的比較圖(前方為Apple iPod shuffle)

圖二為Super Shuffle

這應該是很簡單的一個案件,但是愚蠢媒體在被告有心操弄之下,打著愛國主義大旗搞下三爛卑賤手段,混淆視聽,做出非常不正確的報導。
聯合新聞網上「茂嘉打贏蘋果 衝擊iPod概念股」這篇報導簡直錯得離譜!
報導部份內容如下:

小蝦米也能扳倒大鯨魚,美商蘋果電腦和茂嘉科技近兩年來MP3播放器的法律爭訟,茂嘉已獲得初步勝利,這項判決可能影響到蘋果iPod 產品銷售,也可能連帶影響到iPod台灣概念股,如:英華達、廣達、華碩、鴻海、正崴等供應商。……民事訴訟一審也判茂嘉勝訴。茂嘉正委請律師團,向蘋果電腦求償1億美元,以彌補近兩年來的損失….

而該公司亦發出新聞稿,講得一副義憤填膺的樣子,強調自己是本土企業打敗國際大廠,伸張遲來正義;新聞稿末了還強調:「茂嘉決以小蝦米之姿,堅決維護台灣企業的權利與尊嚴,為追求市場的公平正義而戰。」(引自該公司新聞稿)

真是好笑到極點,做賊的喊抓賊。

我先直接切入結論,嗣後再慢慢在法律面跟大家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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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Nov 29,2006

昨日在聯合新聞網上看到一位博士生的投稿–「愛滋篩檢 侵犯什麼人權?」
我摘錄部份內容如下:

……我不知道「篩檢在公衛上的意義」是什麼意思,但若說強制篩檢會侵犯人權,也未免太把「人權」無限上綱了。孕婦強制愛滋篩檢,到底侵犯到了什麼樣的人權?

曾做過產檢的人都知道,產檢的名目很多,從妊娠到生產,不知抽過多少血,檢查多少種可能的問題,如B型肝炎、德國麻疹等等。愛滋篩檢也不過是多檢驗幾CC的血而已,有什麼麻煩?像唐氏症篩檢,人人都做,有的婦女甚至不算高齡,也要做羊膜穿刺以求得安心。多加個愛滋篩檢,歡迎都來不及,請問侵犯到了什麼?

很多人動不動就把人權二字掛在嘴裡,只要聽到「強制」二字,一律以「人權」二字加以撻伐。若說強制吸菸者不得在公共場合吸菸,是侵犯了他們的人權,那麼吸二手煙的人,人權何在?同樣地,如果孕婦不幸感染愛滋,卻因「人權的保障」,而未檢查出來,那麼受垂直感染的嬰兒,人權何在?如果強制孕婦做愛滋篩檢叫侵犯人權,那請問強制戴安全帽、繫安全帶,是不是侵犯人權呢?……

我想這位博士生應該不是法律人,所以觀念上有點偏差。雖然我也很贊成孕婦能夠強制檢查有無罹患AIDS,但就單純法理上的觀念我還是簡單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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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Nov 14,2006

digital-internet根據CNET的報導,英國女王在11月8日批准Police and Justice Bill 2006,明定禁止任何損害電腦系統,防止或阻礙存取電腦程式或資料之類的攻擊行為。

一般此類攻擊行為常見有DoS(denial of service),自然就被包含在內。

所謂的DoS攻擊行為,基本原理就是從client端對server端不斷地發出帶有SYN的TCP封包,但server所發回的確認封包client故意丟棄。
如此一來,server被迫開啟port來空等那「死沒良心的」,偏偏client這廂還繼續發出封包,製造達達的馬啼聲擾亂server這守閨女的芳心。這可絕不是場「美麗的錯誤」!

講更白話一點,DoS攻擊就像是亂按門鈴的死小孩,一直來你家按門鈴;偏偏你又不得不出來應門,才不會漏掉真正重要的客人。

而真實世界的死小孩不是只有一個,攻擊者往往會透過一堆「殭屍電腦」,搞來上萬個死小孩按你家門鈴…直到server端的port跟系統資源被玩光光,掛點癱瘓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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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Nov 5,2006

如果我們希望像提起一串粽子的方式,拉一個線頭就一言以蔽之整個資本主義經濟核心,我認為非「財產權制度」莫屬!

其中特別重要的,就是「私有財產權觀念」以及「財產權範圍清楚界定」這兩件事上。

綜觀經濟史,多少人提出「為何富國越富,窮國越窮?」的大哉問。就小弟自修所得心得,國家資源、人才、技術都不過是乃枝葉微觀問題;真正根本關鍵,均指向某經濟體對經濟制度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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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Nov 3,2006

單就陳水扁與其配偶吳淑珍部份,與日前媒體報導過的差不多,大致上就是利用私人發票詐領公款。
起訴書部份內容如下:

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陳水扁總統請領國務機要費之職務上之機會,由吳淑珍夫人出面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起陸續蒐集第一家庭成員(含吳淑珍本人、總統長子陳致中、總統長女陳幸妤、總統女婿趙建銘)平日消費所取得之發票(含陳致中請其隨扈葉倉池刷卡代購之物品),另向不知情之親友施麗雲、蔡美利、種村碧君(又名「李碧君」)、王春香、陳建隆、許麗鳳、林命群、玉山官邸總管陳慧文與員工李黃美秀,及商家張從銘(英主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政信(金生儀鐘錶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等及其他不明身分人士,索取他人消費付款之統一發票(下稱「他人發票」,其中施麗雲除提供其本人消費付款之發票外,另提供其夫羅勝順與其女羅怡惠之發票;蔡美利除提供其本人消費付款之發票外,另提供其夫黃接意、其子黃思翰、其弟蔡銘杰及弟媳陳慧娟、其員工陳文彥、其友人黃福精、何秀蔥、賴麗櫻、蕭嫣嫣等人之發票;種村碧君除提供自己消費付款之發票外,另提供其堂妹李慧芬、李慧芬之司機張由宗與秘書陳英琪及李慧芬之友人陳辜美貴、朱誠美與林千鶴之發票……及其他不知身分人士消費後漏未索取之發票;張從銘則提供顧客廖邱芳華及蘇秋云漏未索取之發票)。至蒐集發票到一定數額時(新台幣數千元至五十多萬元不等),即由吳淑珍夫人以小信封裝妥後交由不知情之玉山官邸總務林哲民轉交予總統府第三局出納陳鎮慧,使不知 該等發票係他人發票之陳鎮慧以經辦人身分製作登載不實支出事由之「總統府支出憑證粘存單」與「總統秘書室經費支付報告單」(九十三年八月以後二者合併為「總統府粘貼憑證用紙」),並在該等發票空白之買受人欄蓋上「總統府」之條戮,再以便利貼或鉛筆在支付報告單註明「夫人 」,呈由奉陳水扁總統指示准許吳淑珍夫人申領國務機要費而不知該等發票係他人發票之總統辦公室前後任主任(九十四年二月交接)馬永成與林德訓批可後,再持之向總統府會計人員申領國務機要費,……而均准由總統府第三局出納科發給同額現金,陳鎮慧領得後再以信封內裝該等現金交由林哲民轉交予吳淑珍夫人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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