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investing,經濟學Economics, 商業Business,麥金塔Mac, 法律Law…
前言:本文同時刊載於【Taiwan CNET】上
小弟的長期讀者可能了解我對公平交易法還算熟悉,但其實我打從內心不相信公平交易法背後大多數的經濟學想法與法理,更甭提我會相信公平交易法實際上能達成多少任務。
所以雖然我以前在法學院唸書時公平交易法拿了高分,但我還是得跟老師說一聲:「抱歉,你講的我並不相信!」
怎麼說?
因為公平交易法的重心之一 — 「處理獨占行為濫用」這部份,很可能是虛幻的。因為連獨占這件事情,其中一部份都可能只是神話!
獨占基本上可以分為「自然獨占」與「人為獨占」二種:
前言:本文同時刊載於【Taiwan CNET】上
Apple 的iTunes在全球線上音樂市場近乎獨霸的地位,同時iPod也取得將近62%的全球電子隨身音樂裝置的市占率。
從法律的觀點來看,無論是何者均達到獨占的地位。在前幾天Apple與EMI宣佈開賣DRM-free的音樂之前,每一首被下載的數位音樂其實都會附上一個DRM(Digital Right Management)。讓每首歌只能在一定數量的電腦或隨身聽上面播放。
近來法國或歐盟等歐洲國家開始批判Apple利用DRM進而濫用壟斷地位時,我們必須獨立思考:真有這麼回事嗎?
要處理這個問題,我想可以從幾個面向切入:
(more…)
前言:本文同時在【Taiwan CNET】上刊載
PCHome的詹宏志以及當初一起開記者會那些人拿網路流量等理由來認定兩家會壟斷網路市場將不利於產業間競爭的藉口,本來就存在著誤導大眾的操作(不管有意或無意)。
因為當你想要處理的是經濟事物時,從流量來看網站是非常不正確的角度。
這點我在【用流量算網站價值,對嗎?】這篇文章就已經提過。
企業鑑價如此,競爭法上所欲處理的經濟問題,自然也是如此。
這次公平會很明顯,根本不管你們瞎扯的那些流量問題;公平會直接看的是實質經濟問題:「兩家公司占台灣網路廣告營收比率」
為什麼看這個?
許多人可能買過百貨公司、量販店、3C賣場的禮券或便利商店的儲值卡之類的東西。
而細心的人應該都會發現這些禮券往往會偷偷印一行小小的「本禮券至某年某月某日為止,逾期無效」。
這樣的記載其實民法上根本就是無效的記載。
本來以為網路上大部分用過Google的人,應該都了解Google的一些基本資訊,例如獲利模式、Page rank的數學原理、目前提供的服務項目….等。
沒想到幾次跟其他人談起,才發現大部分的人甚至搞不清楚Google是靠廣告賺錢的。
底下這段影片非常簡單卻又明瞭地介紹了Google是什麼?在做什麼?怎麼來?又要往哪裡去?
最後點了一個重要問題:當全世界資訊都被Google掌握時(甚至包括你跟我的DNA密碼),Google真的會重視我們的隱私嗎?
Google是一家私人企業,因此一般憲法上權利(如隱私權就是)不容易直接對他主張,這時候第三人效力理論會有怎樣的發展呢?
亦或以現在模式,修法速度或在背後影響修法的利益團體(很有可能就是Google),真能為人們保護應有的自然法上權利嗎?
這問題值得大家想一想。
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