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investing,經濟學Economics, 商業Business,麥金塔Mac, 法律Law…
這篇文章的標題似乎很聳動,好像我是反對智慧權制度的份子。
而事實上不是這樣,只是我想要點初一個現象:【國家要進步,誰管你專利不專利?】
我會寫這一篇,純粹是看到Taiwan CNET的這篇文章—中國崛起,誰管你的智產權?
首先,我必須聲明,依照我的專利法老師–台灣大學蔡明誠教授的看法,他認為我們應該多看智慧而不是看財產。
為什麼,因為現在大部分的人都說智慧財產權這名詞,似乎過分強調這個權利的財產性質,但是卻大大地忽略了它的人格權這部份!
而事實上,財產上的獲利只是一時的,但是知識的發明以及紀念,其人格上的意義遠勝於前者。只是似乎大部分的人不在去care是誰發明的,只關心能賺多少?
我認同老師的說法,因此我也要強調:請稱智慧權或是知識權,而不要稱智慧財產權。這個權利沒有狹隘到僅僅在鈔票上面!
從經濟史的角度來看
過去英國靠著對於紡織工業的know-how建立崛起之後,她的宿敵—法國,相當的不滿以及不願意面對現實,但是社會工商界裡面卻很務實地想要急起直追!
怎麼作?
簡單,派人去偷學他們的know-h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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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Intel在日本似乎遇到反擊:CNET news上所公佈的新聞Japan antitrust watchdog bites Intel
其實就是日本的公平交易委員會盯上了一向大搖大擺,佔全球處理器市場高達92%的Intel。
而根據Fical Times的文章,說明Intel在日本給他的下游廠商折扣不是來自於他的客戶買了多少Intel晶片,而是根據他的客戶買的多少AMD、Transmeta的晶片來決定!
也就是說,如果你想要真的進到便宜的Intel CPU,唯一你能作的就是完全不購買其他廠商的CPU。但是仔細想想,如果說市場上所有的Intel競爭對手都被淘汰出局,那你想市場上的客戶對Intel還能有議價能力可言嗎?
長期來看,其實未來你反而市買不到便宜的晶片可以使用。
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在我國主要是規定在公交易法裡面
而大部分的人其實不是很了解公平交易法是做什麼用的法?
簡單說,在一個自由市場經濟下,你會發現慢慢地既得利益廠商或是新進廠商為了維護、爭取自己的利益,會做出許多不公平、嚴重侵害他人營業利益的競爭行為。
因此本法的目的,最主要就是要維護市場經濟的自由度跟競爭性。
因為假如一個市場不再有競爭,指剩一家獨大,那根本就不能稱之為自由市場了!此時對消費者而言,某種程度上簡直是浩劫!
這件案件如果適用到我國的話,基本上我想應該是可以用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一款來處理:
【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行為】
本條基本上就是在處理市場上限制競爭或是妨礙公平競爭的問題。
學理上這樣的情形,我們稱之為【杯葛】
也就是市場上大廠商針對小廠商,要求上游不可以對其供貨或是要求下游不可以跟其購買。
之前我曾經po過一篇針對鴻海對於某為記者提出假扣押這件事的心得分享
有位不知名的網友給了這樣的評論:
我是一個新聞系的學生
剛好想找這次報導的資料
所以來到這個站
感謝你將假扣押解釋的這麼清楚..
讓我更深深明白鴻海的惡劣
但我想回覆一下你文章裡面有關記協落入公平的陷阱之中的這段話
當然,以郭台銘的身分.他的專訪有其價值
但,記者如果要報導郭台銘的新聞一定要從他身上下手嗎
報導有所謂正面及負面
不從他身上下手一樣可以得到有關郭台銘的精采的新聞
這次工商記者被控.引起這麼多的記者反感
記者在某方面來說是一點都不公正的(雖然新聞學一直教導記者要客觀公正.但記者又不是錄音機.怎麼可能不加入個人情感)
鴻海最好祈禱自己不要出什麼紕漏
否則各報記者下手絕對不會手軟的
你想想看是郭台銘的專訪會比較吸引讀者,還是鴻海出問題的新聞會比較吸引讀者…
我認為,報導本來就不可能公正客觀
如同法院判決也從來不會是公正客觀
所謂的客觀,其實也不過是建立在你自己或是跟你同樣類型的人的主觀幻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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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續我前面的comment所要說的例子:
這是真實法律刑事實務上的,就是過去如果說檢察官要整一個被告,就會這樣問他:
「你是不是存心不良,一開始就打算要在今天晚上連偷12家?」
那個小偷當然會嚇到:「不是、不是,我只是一時興起,不是一開始就這樣啦!」
ok!那棒呆了,因為這樣在刑法上的評價就會認為,那個小偷不是基於同一個犯意,而是每個犯意都單獨成立存在,因此他會個別為每一個偷竊行為,分別成立一個竊盜罪,加一加說不定刑期要長達近20年,跟殺人犯沒兩樣!
所以說後來的小偷都學乖了,一見到檢察官和法官就會說:「我是連續犯意!連續犯意!」(小偷連這專業名詞都懂了呢!)
這樣依據連續犯的規定,頂多刑期只能加重1/2,所以說關個3、5年就會放出來囉!
其實我覺得這某種程度就是法律因為人民信賴而生的法安定性,自然會帶來的副作用!
法律是不是要自有一套不隨意變更的邏輯,來讓人民能預測可能之審判結果?
我想這是大家都不會反駁的問題—-當然要!
不然兩個人共同故意殺人,證據共通之下,一個死刑一個無罪,這樣一定會讓社會大眾完全喪失對法律的信任。
同樣地,既然法條規定了連續犯刑其計算方式,就要產生其可信賴性!
因此賽局理論裡面提出的囚犯問題,就能跟出法律實務上常發生的例子產生有趣的關連。雖然說一開始你可能因為資訊不對稱做出錯誤決定,使你心中的利益最大化不能實現。但是人類是精於從別人錯誤學經驗的物種,一次錯誤成本帶來某種迫使部份資訊公開的利益,讓後面的人又能根據其資訊再一次達成利益最大化∼
但是其利益根基,還是在於法院對於該種邏輯的不變承諾!只要法條無更改,法院就會信守一樣的邏輯做出一樣的判決。
ps.最後一句說的,是指理論上啦!念法律的應該都知道台灣法院常常會自相矛盾的∼
今天我們上公司法時,我們老師提出一個很有趣的問題:
通常我們去百貨公司或是大賣場的時候,如果說手上東西太多我們通常會到寄物處那裡辦理寄物,而一般來說,你給他袋子,百貨公司的小姐就會給你一個號碼牌。
但是有個奇怪的情形就是,如果說你手上有2個以上的袋子,他還是只給你一個號碼牌,這時候套句何賴傑老師說的話:「念法律的都不是人」
怎麼說?因為他只給你一個號碼牌,所以說這個號碼牌本身並不能代表你給了他什麼東西,所以如果那個小姐有問題,偷了你的東西,到時候你拿號碼牌回來,結果只給你一個袋子,另外一個不見了,你也很難舉證說你的東西被幹走了!
反過來說,如果你是那個百貨公司小姐,今天有個存心不良的客人,明明只拿一個袋子給你,但是後來卻跟你強辯說他明明拿了2個袋子,你又該怎麼辦?
基本上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你真的很難舉證說你拿了2個袋子給人家或是只收了1個袋子,因為不管是幾個袋子,號碼牌都只有一個!
但是為什麼我們從來不擔心這問題?
從這問題我想還可以在延伸:你拿錢去銀行存,為什麼你相信那個行員真的會把錢存進你的戶頭裡,而不是A掉了?
你用線上刷卡的方式跟外國人買了個東西,為什麼你相信他會寄給你?
你今天去7-11買了大亨堡跟茶裡王,為什麼你敢塞進嘴巴裡吃下去?
你跟保險公司買保險,你為什麼相信保險公司到時候出事會賠你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