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investing,經濟學Economics, 商業Business,麥金塔Mac, 法律Law…
我說明一下文章背景:
該研究生認為「假使殺人只是償命,對於苦難的受害家屬其實也未必是公平的,因為加諸傷害的陰影恐將永遠揮之不去,如果一個人的偏差行為讓整個社會受到那麼大的傷害,罪犯就這麼一死百了,讓大家付出如此龐大的成本其實是更不公平的。因此筆者認為我們應該要審慎考慮,將目前刑法所制定的死刑予以凍結執行,也就是讓這些死刑犯不只是受到一時的處罰刑,更要讓他們終身都受到「教育刑」。」詳全文網址
以下是我的回應
回應「咱的社會 殺人償命 正義在其中」一文
關於7.13日陳同學一文,筆者身為法律系的學生,試著從法律的角度來作不同的解讀。
1.應報刑 vs. 行為成本
刑法與刑罰普遍認為最初來自於「應報刑」的觀念,也就是一命還一命、以眼還眼的傳統觀念。但是很快地如此的觀念就發現無法適用的地方:一方面如同陳同學所言,這樣的報復性處罰,其實對於受害人或是受害人家屬並沒有實質上經濟幫助;另一方面則是很多抽象的法益(例如公共危險罪、通敵罪…)無法透過這樣的觀念解釋。
如果換個方向從法律經濟分析的角度來看,我們可以認為刑法的存在某種程度上是大大地增加行為人的行為成本。雖然說許多犯罪行為本身不能算是經濟學上所謂的理性行為,但是導致這樣的行為的策略則是。透過國家刑罰權的介入,能大幅增加行為成本,使得一個原本想要殺人或是傷害的行為人,會因顧忌刑罰的後果而有所退卻。
所以說,如果我們以行為成本的角度來思考,毒蠻牛案法官能速判速決,在明案明斷的前提下其實已達到嚇阻往後可能想要起而效之的「隱身千面人」的效果。到這裡,刑法所要處理的已經完畢。
2.補償制度:
陳同學另外提到的補償受害人方式,筆者認為可能因為台灣普通法制教育長年來失調錯誤的結果。關於補償制度,我國民法的侵權行為部份就是法律上的補償制度。
毒蠻牛案中行為人對於當事人,絕對是該當民法的侵權行為要件,則依據侵權行為,這個刑事部份判決已確定的案子自然可以「附帶民事求償」的方式,來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也就是說,法律在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屬補償方面並不是沒有相關規範。
當然民事強制執行結果可能執行不到東西,因為可能本案犯罪行為人名下無任何財產;但這部份本來應該就是法律力有未逮之處。筆者認為這種生活上隨時存在之風險(如誤食毒物、車禍喪命),尚須透過人壽保險、勞保…等保險制度來分擔風險。
若受害人家屬因本身經濟狀況沒有投保,則屬於社會福利制度的問題。
也就是說,筆者認為後面許多問題都不應是刑法或刑事處罰規範所該介入的。
3.最後再回頭檢視陳同學所提出的「由受刑人工作所得,透過受害人基金會補償受害人」。同樣地以法律經濟分析觀之:
筆者認為以受刑人在受刑狀態下所能創造的利益,應該是相當有限;但相對地,在這段期間社會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如:監獄、獄警、監督人員…)卻可能十分昂貴。 為了維持以受刑人薪資來彌補受害人的制度和所付出之社會成本,兩相衡量下筆者認為應該是不符合憲法的比例原則。
所以如果想要推動這樣的制度,就算我國的立法院願意如此立法,在適用憲法上依然問題重重。因為在已經存在上述補償制度下,另設這樣極端的手段其實某種程度上將犧牲「非受害人」的利益。法律制度設計不應該僅僅出於情緒性的憐憫,還尚須更多理性辯證。
結論:筆者以法律角度來看,想強調不同的問題需要透過不同的法律制度來解決。而不能以法律的最後防線—刑法來一併處理;同時,法律在很多時候已經存在配套措施,但是因為我國法學教育之不足,一般大眾並不知道一個刑事案件背後同時也有民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保險、社會福利制度也能在法律力有未逮之處適時伸出援手。
至於社會正義….這種過於抽象的法律概念,連許多法律學者都還「說不清、講不明」,所以不如讓它存在於風中就好。
在我們法律系裡面
有個人,他君臨天下、睥睨群雄,號令一出,每個法律系學生莫敢不從。
只要他一說話,你就會看到一堆又一堆法律系學生馬上低下頭來奮筆疾書地狂抄,心中還要默念三遍,有的人像是乳牛反芻般嚅動著雙唇。
更有甚者,早晚三柱香,晨昏定省!
這個人是誰?這麼屌?
這個名字叫:【通】!
只要【通】一說話,大家馬上像是觸電一樣立正站好,屏氣凝神就怕聽漏!
【通】實在是太神通廣大啦!
小弟我不禁見賢思齊:“我還看什麼書?上什麼課?我只要緊緊跟隨【通】大師就好啦!“
於是我跋山涉水、歷盡千辛萬苦,終於在深山裡找到【通】。
沒想到【通】只是個糟老頭,跟我心中那種應該要屌屁到不行的形象實在落差太大!
但我還是必恭必敬地來到【通】身邊,輕聲輕語的問:“通先生,你這麼厲害,說過的畫沒人敢不聽….“
【通】狐疑地看著我
我正想繼續開口,沒想到他指了指自己的喉嚨…..原來他是個啞巴!
趕緊拿出紙筆,恭恭敬敬地遞到他面前…..沒想到他不識字!
【通】既不會說話也不識字….那是誰冒【通】之名亂講話?!
以上是毓毓的寓言故事,我想法律系的應該看得懂吧^^
本篇是我的英美侵權行為法期末考題和我的答案。
綠色部份就是我們老師 — 孫遠釗 老師 所出的題目,而題目我已經徵得老師同意刊載這個Blog上面,請大家不要隨意轉載題目,不然我會對不起我的老師的^^
後面則是我的答案,請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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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學期我修了【英美侵權行為法】
老師相當的棒而且我對英美法體制也是相當的醉心,因此從開學到現在學得相當愉快,甚至認為這是我在政大法律裡面最快樂、收穫最多的課之一!
今天討論到一個特別、有趣的案例:
O’Brien v. Cunard S.S. Co.
Srpreme Judicial Court of Massachusetts, 1981
這個案例故事內容其實蠻簡單的:
A、B分屬兩個不同的職業美式足球隊隊員。他們兩個在比賽時,A惡意犯規造成B身體上的傷害。B於是對A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控訴,要求A損害賠償。
那這個案例放在Privileges這一章下面,也就是說案例主要在討論本案有沒有法律上所謂「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
從大陸法的觀點,所謂阻卻違法事由是說這件事情基於道德、正義是你應該作的,但是因為法律規定的方式變成如果你做了會負上違法的責任;法律為了鼓勵社會大眾去為正義之士所應為之事,於是特別規定阻卻違法事由來阻卻你的違法。
舉個例來說:
你看到路上有人高喊:「搶劫啊!」然後看到一個年輕小夥子拿著一個女用包包快速奔跑,你見義勇為地將他拖到旁邊打了一頓,扭送警察局!
基本上其實你已經犯了妨害自由、傷害…等等罪責,但是因為這是見義勇為的應為之事,法律上特別在這樣的情形下規定這種本來就應該作的可以免除罪責。所以說你打傷那個小偷是沒有罪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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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很早以前就想過這個問題
但是基於盡量不談政治的原則,所以那個時間點並未將我的想法po出來
時間點可以追朔倒反分裂法出來之時
該法案出來之前,其實我心中大概有6成信心確定中國大陸其實不打算對台灣武力攻擊。
為什麼?
因為台灣大部分小鼻子小眼睛的政客只會用島國的觀點來看大陸國家在想什麼,但事實上這常常會導出錯誤的結論。
很多台灣政客或是人民都會以為台灣與大陸之間對中南海來說是嚴重的問題;可是我認為正好相反:對一個大國來說,他的領土實在太遼闊,需要操心的事情遠遠不是小國人民可以想像。所以站在他們的角度來看,像是經濟泡沫化、工人下岡、農民問題、內地沿海資源分配不均、國際力量角力…..等問題
都會比一個想是雞肋一樣的台灣還重要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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