毓毓的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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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 for the ‘我的喃喃’ Category

你不怕嗎?

Wednesday
Dec 15,2004

今天我們上公司法時,我們老師提出一個很有趣的問題:

通常我們去百貨公司或是大賣場的時候,如果說手上東西太多我們通常會到寄物處那裡辦理寄物,而一般來說,你給他袋子,百貨公司的小姐就會給你一個號碼牌。
但是有個奇怪的情形就是,如果說你手上有2個以上的袋子,他還是只給你一個號碼牌,這時候套句何賴傑老師說的話:「念法律的都不是人」
怎麼說?因為他只給你一個號碼牌,所以說這個號碼牌本身並不能代表你給了他什麼東西,所以如果那個小姐有問題,偷了你的東西,到時候你拿號碼牌回來,結果只給你一個袋子,另外一個不見了,你也很難舉證說你的東西被幹走了!
反過來說,如果你是那個百貨公司小姐,今天有個存心不良的客人,明明只拿一個袋子給你,但是後來卻跟你強辯說他明明拿了2個袋子,你又該怎麼辦?
基本上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你真的很難舉證說你拿了2個袋子給人家或是只收了1個袋子,因為不管是幾個袋子,號碼牌都只有一個!

但是為什麼我們從來不擔心這問題?
從這問題我想還可以在延伸:你拿錢去銀行存,為什麼你相信那個行員真的會把錢存進你的戶頭裡,而不是A掉了?
你用線上刷卡的方式跟外國人買了個東西,為什麼你相信他會寄給你?
你今天去7-11買了大亨堡跟茶裡王,為什麼你敢塞進嘴巴裡吃下去?
你跟保險公司買保險,你為什麼相信保險公司到時候出事會賠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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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Dec 9,2004

這個題目我會再用一篇來討論,想見這個主題是多麼有趣了。
而我看過朋友的Blog裡面也討論到IBM賣PC部門這件事,從文章第一行我想他可能有看到我的文章。而基本上他談的我相當認同,雖然說重點跟我不是完全一樣,但是他也點出有趣的觀點。
現在這一篇是引據IBM的CEO Sam Palmisano寫給員工的備忘錄裡面提到的東西,看來跟我之前提的很像:

IBM 是一家創新性公司,這也是我們在最近數年中在硬體、軟體、服務、核心技術的研發上投入數十億美元的原因。相較之下,PC業務主要是提高生產製造過程的效率。PC業務正迅速走向消費電子產業的特性,依賴於規模經濟、價格優勢。」

「這是二種完全不同的業務和經濟模式,在未來數年分歧更大。聯想更能夠抓住PC產業中的商機,它將繼續對PC技術進行投資。」

引自:Taaiwan CNET新聞

從他所說的,我想應該很容易看得出來,PC已經不再是Hi-Tech的東西,而是Low-Tech的消費性電子產品。IBM的企業文化,一向是拿手於大型、專業、高科技的Solution supplier這個角色,而不是大量生產、壓低成本、Just-in-Time這種任務(這應該是DELL的強項)。
所以說站在IBM的觀點,我還是認為出脫PC部門是重大利多!
至於分析師所擔心的終端企業用戶問題,我覺得完全不須考慮。簡單說,持這種論調的分析師,就是股市大師-科斯多蘭尼-所說的:只是一堆空頭廢話!
我現在看到的,就是從A到A+的IBM

IBM出脫其PC部門

Wednesday
Dec 8,2004

目前所知,是賣給大陸的「聯想」電腦。
其實我大概上星期,就有聽到類似的傳言,只是當時還僅止於謠言,並非像今天一樣適切卻的消息,所以本來想寫的一點東西,就一直壓到現在才動筆。
老實說,聽到這消息我並不會感到十分驚訝。因為在IBM現任CEO追求高毛利的目標之下,他們1、2年前早就出脫不賺錢的硬碟製造部門給日本廠商Hitachi。
所以說,在相同邏輯之下,出脫同樣是低毛利的PC部門,也是可想而知的囉!

只是我覺得,這件事情會是個指標,一個時代落寞結束的指標(反過來說,也能說是一個新時代的開啟)。
當然,這件出售案並不是什麼天崩地裂的大事件,相反地,他是在整個大環境慢慢轉變之下,理所當然應該出現的現象,只是它出現了,在歷史上就有其意義!

我說的舊時代,指的是【PC是Hi-Tech與高毛利】的時代。這東西已經過去了,其實並非新聞;取而代之的,就是【PC只是一般傳統工業且低毛利】,後者其實也早已悄悄到臨。所以說,IBM這個動作不過是時代轉變下自然的一個Joint,只是IBM畢竟叱吒風雲,它的所作所為,多少具有相當的意義。
大家可能忘了,IBM全名是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是作商業機器的。商業機器並不限於電腦,相反地,IBM也不是做電腦起家的,它是作機械計算機起家的。所以說,只要它還在商用機器的領域內,其實作不做電腦,都還算是專注本業。

也因此,對一個企業體來說,選擇高毛利產品(服務)同時出售已經無湯無肉的舊產品部門,的確是個明智的決定。
但單就產品本身發展來看,顯見PC已不再是商用機器裡生金蛋的母雞囉∼

再從另一點看,大陸聯想有能力買下IBM的PC部門,雖然說我不認為這是筆很划算的買賣,特別是站在投資家的觀點,但是站在民族情感的觀點,中國人的確在商業上也是出現由弱變強的歷史指標!先不管聯想到底有沒有能力管好新買來的玩意兒,但如要讓聯想躍上國際舞台,畢竟這案子為他們開了扇門,雖然指出去的路不一定好走,但總是個頭!

無巧不巧,我正是出生在IBM推出PC的那一年 (1981),在我算是比較懂事之時,這個時代輝煌時期也過去了。
這篇就當作是緬懷一個時代過去,與勉勵聯想好好把握努力的一篇雜文吧∼

相關新聞可以看這裡

影響力,在哪裡?

Saturday
Dec 4,2004

最近我去上資策會開的一門課—「高科技產業分析」
做我隔壁的同學,是個在IC設計產業有近10年工作經驗的PM
下課時間我跟他提到我對IC設計產業的觀察,引起他的興趣,稱讚我對產業的了解
(呵呵∼有點不要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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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Dec 1,2004

根據聯合新聞網的新聞—郭台銘 惹火台灣記者協會

裡面提到鴻海對於該記者在報導中提及鴻海連接機的報價,對於鴻海的報價策略造成負面影響,因此鴻海對該記者提出假扣押處分,使得該記者不但名下財產都不能處分,每個月薪水的1/3也是處分對象之一。

念過憲法的人應該都知道憲法學上有一個專有名詞:「第三人效力」
也就是說憲法之設計最早是為了對抗政府,因為政府常常濫用公權力來迫害甚至是剝奪人民的基本權利,因此我們設計憲法來對抗政府,保證人民基本權。因此,憲法學者認為,基本上憲法上所列舉的基本權(像是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祕密通訊自由…..),只能用來對抗政府,換句話說,你只能在政府侵害你憲法上權利時,才能直接引用憲法來主張你的權利;反過來說,你不能直接拿憲法,對一般跟你一樣是人民的人主張你的權利。
如果你享對一般民眾主張你的權利,你必須透過法律:由國會制定法律,將憲法的基本權具體落實到法律之中。
但是第三人效力在談的,就是隨著工商業發達,社會上許多經濟上強勢的一方,他其實有能力去侵害其他人的基本權利,但是因為法律沒有明文,造成你不能直接引用憲法去者張你憲法上的權利,除非修法,否則你都不能加以控訴而獲得保障。
鴻海這案子,基本上就有點這樣的味道(至少記者協會是這樣認為)
不過也可能是真的記者侵害到人家公司,這部份我們不清楚其中真正的事實,所以無法評斷是不是我前面提出的「第三人效力」。不過在這邊跟大家分享一下這個小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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