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investing,經濟學Economics, 商業Business,麥金塔Mac, 法律Law…
你有沒有看過停在路邊的腳踏車、摩托車,車籃裡有一堆路人隨手扔進去的垃圾?
為什麼公園裡的公共廁所總是髒亂不堪?
最近台中縣新社鄉的花海活動,為什麼一堆人不聽管理員勸告,就是要踩進花圃裡?
這些問題從法律經濟學角度來看,都牽涉到產權界定本身,監督費用高昂的一個命題上。
簡單說,法學與經濟學都認為產權基本上包含:使用、收益、處分三大內涵。但一般法律就從這三個內涵開始探討法律上的規範與案件;卻忽略了這三個內涵都是需要「監督費用」的!
大家都知道土地所有權的範圍到哪?我們要去地政事務所查查地籍資料。這,就是一種監督費用!
無論我們是要使用這塊地,出租這塊地甚至賣掉這塊地,至少我們都得知道我們的權利範圍到哪,才能免除爭議地完成這些行為。
今天有人跑來侵佔我的土地,我行使民法第767條請求他滾蛋,此規範以及後隨的法院強制執行,也是監督費用的一部分。
從這裡我們不難理解,許多監督費用我們透過政府來負擔、執行。
而政府的費用一向不便宜(想想你一年明的、暗的被政府拿走多少錢?),也不一定有效率(想想這貪腐政客充斥的政府)。但相較於其他方式,透過法律與政府還是多數人認可的一種模式。
但法律並非萬靈丹!
當監督費用過於高昂,特別是「相對高昂」的情形時,那空有法律就不一定能執行。
就以最近新聞提到,新社鄉花海活動,許多人就是不顧工作人員的勸告,非得走進花圃裡拍照賞花不可。甚至要與工作人員破口大罵,也得捍衛「自己爽」的利益。有影片為證:
看到標題這句話,可能很多人第一個直覺就是:這打錯了吧?
沒錯,這句話的確是指,小氣鬼比起慈善家,更廣泛地分享他的財富給更多的人!
為什麼?
道理很簡單,我們先試想:
今天我賺了一塊錢,把這筆錢花掉。錢沒了,我可能買了物品、服務之類的東西回來。
但假如我是個小氣鬼,這一塊錢藏在床板底下都不花,那這一塊錢哪去了?
在上一篇我們從利息理論裡了解,未來可預期收入折現的概念不管在何種資產上,都能合理地估算出財富價值。這不管在果園、土地、房屋、債券乃至於股票均係適用。
而我們面臨的第一大侷限條件即:【未來收入的可預測性】。
前面我們的假設與計算,均是在利息可預期的情形之下。這點也是建立起我們整個對資產、財富與收入的最基本假設。
但真實世界絕非如此,即便是把錢定存在銀行裡,都還存在倒閉的可能性。
所以我們必然得先確定【利息收入的可預期性】有多高?假如我們對未來預期收入不可預期性很高,則上述的財富價值計算方式就一點意義都沒有。
這也是為什麼巴菲特一再強調只投資他能懂的企業。
坊間很多作者都誤解他這句話的源由或所指。事實上很多人(包含台面上所謂的財經專家)以為知道聯發科是IC設計業,設計了哪些晶片;台積電是晶圓代工廠,明年即將邁向多少奈米的新製程;華碩的巨師策略、長山蛇策略或品牌策略…等等,或者以為清楚這家公司每年EPS為多少?股東權益報酬率為多少?更甚者以為了解這家公司的股價走勢、K線圖,就是了解一家公司了。
以上其實都錯了!
因為知道這一些,根本還是無從斷定該公司未來可預期自由現金流入為幾何?可預測性有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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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問題相當有趣,甚至連小學生都應該知道怎麼計算單利、複利。不過這是怎麼計算的問題。
我更感興趣的,是利息這件事本身。
上次我留了三個問題:
我們從第二個問題開始:
「假如我們生活的世界不存在貨幣,還會不會有利息存在?」
假設世界上只存在蘋果,大家需要的也只有蘋果。今天有個人臨時需要5個蘋果,跟我們借取,我相信在沒有感情、朋友道義等因素影響之下,多數的人都會要求過幾天得還6個蘋果,才願意出借。
這多出來的一個蘋果,就是一種利息。
但為什麼我們會想要收取這多一個蘋果呢?
因為通貨膨脹,每年產出流通的蘋果越來越多,使得蘋果愈來愈沒價值嗎?
那我們拿掉這個因素,還會不會要這多一個蘋果?答案似乎還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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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同時刊載於【21世紀經濟報導】
次級房貸多半媒體都定義為:信用評等較差的客戶的貸款。但其實這樣的定義並不太精確,事實上許多次級房貸本質是【第二順位抵押權房屋貸款】,也就是台灣俗話的【二胎房貸】。
這類房屋貸款不一定信用評等較差,但因為是法律上所謂的第二順位抵押權,所以在法律上債權受清償的可能性較低。
有些不知所以的網友,說台灣並沒有這樣的商品,明顯是錯的!
我國民法物權編裡面就已明白規定【次順位抵押權】:
「第865條: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而當發生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就以該抵押之物擔保其債權,得就該物拍賣之價金為清償。清償次序就是先還第一順位抵押權人,還清了還有剩才再還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再有剩,那就依序第三順位、第四順位…以此類推。
舉例來說,某甲有塊地價值5千萬台幣,拿去抵押1千萬債權,後來又跟另一家A銀行借了2千萬。假如甲無法履行債務,那這塊地拍賣後假設賣到4千萬台幣,則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可以先拿走1千萬元,之後第二順位債權人,也就是A銀行可以再拿回2千萬元;剩下的1千萬元就還是屬於甲所有。
但假如A銀行在放貸時對抵押物的價值評估錯誤,或嗣後景氣盪到谷底,該地只拍賣得1千2百萬元。則第一順位抵押權人還是可以拿走1千萬元;但A銀行就只能拿到2百萬元。
聰明的讀者可能想到:那還有沒還的1千8百萬元該怎麼辦?依法,A銀行對某甲還是有債權可以主張,請求其清償(民法第873之一條第二項後段)。
至此,我們自問:次順位抵押權的貸款,真的是信用評等差嗎?假若某乙真有一塊價值一億元的地,分別跟兩家銀行設定抵押,各借了1千萬與2千萬。後面這享有第二順位抵押權的銀行,真的是把錢借給信貸用評等較差的對象嗎?顯然不是吧?
這種貸款也算是次級房貸的一種,但卻不一定是信用較差。
當然,我並不是否定次級房貸的信用問題;只是正確說來,並非所有的次級房貸就必然信用差,這點我想是需要釐清地。
另一方面,我先在文章之初把法律上的定義說清楚,也方便未來我們要進一步討論的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