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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界的投顧老師又開金口了。
這次又是一篇鬼打牆的文章 –【彎彎即將破1億人次,請別再叫她部落格】;提到Blog界大姊頭彎彎的成功祕訣。
內容分析得怎樣,我想就不用多說(反正就是「零零落落」)。
重點在於這位老兄高舉【台灣第一大部落格「彎彎」即將突破1億人次,就不再是部落格】的奇怪論調。
OIKOS的站長小梅子很快就點出問題關鍵:
這個標題很有趣,但是我還是好奇,為什麼當彎彎的流量高掛時,她就不是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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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形態當然是,但是她有自己的個人行銷概念和計畫,六先生當然是帶有鼓勵的意味來鼓勵其他創作者,只是這個標題會讓我想到大家對於網路(或說部落格)的期待是兩極化的
一種是相對於較傳統的產業或個人,好像有了部落格就是踏入網路紅海
另一種是部落格做到了某種程度,他就不是部落格,而是網路藍海![]()
而我想跟小梅子說的是:
道理很簡單,因為Mr.6沒什麼一貫的方法論或哲學觀,更甭提有什麼深沈的思考。
他在做的只是隨波逐流的捕風捉影、亂發議論。
但背後支撐的思考元素跟深度其實很淺,下得工夫也完全不夠;這也是為什麼他講的投資在真正專業的投資人眼中看來,與第四台報名牌的投顧老師,和跟著消息殺進殺出的散戶與機構投資人沒啥兩樣…
前言:本文同時刊載於【21世紀經濟報導】
上一回我們談到企業存在本身完全就是個工具。
這個工具下基本上有三方人士各自為了自身的利潤前來。例如股東為了預期之股利而投資資本甚至參與經營;員工為了工資和其他因素前來提供勞力、智慧;客戶為了前來透過與企業的交易滿足自身的消費需求。
簡而言之,企業是三種人自利行為的結果,非目的。也就是說「企業」這個組織形式存在的本身,彷若Adam Sith《The Wealth of Nations》一書筆下所謂「隱形的手」所自然創建的工具。
Coase的「廠商理論」,某種程度也是在進一步延伸Adam Smith的概念,套用到企業本質之上加以解釋。
但為何普遍多數人均易誤解為「企業是為追求利潤而設」呢?
前言:本文同時刊載於【21世紀經濟報導】
本系列文章打算討論一個最基本的問題:企業是什麼?(What is the enterprise?)
這問題基本上還可以延伸出:企業能做什麼?企業該做什麼?…等問題。
不過在回答進一步的問題之前,我們得先考清楚最上位的概念:「企業的本質」這件事。
關於企業,許多人不是存在著誤解,就是沒有全面性、系統性的認識。偏偏失掉這一層認識,公司的經營者就無法清楚定位自己的任務,更枉論永續經營;員工也就容易淪為被工會偏激言論掌控的工具,失去自己的方寸;投資市場則充斥無數賭徒,在騙與被騙中過活。
因此我認為,對企業這回事搞得清楚明白,不管是於公於私均有著相當之重要性。以下,我們就一起開展這思考旅程,重新深思企業的本質。
說到企業存在的目的,一般人第一個想到的就是「追求利潤」;甚至台灣的【公司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寫到:「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
但我必須明白指出,企業存在之目的,絕對不是為了追求獲利!獲利只是企業活動中不可或缺的副產品,但不表示它就是企業存在之目的。
用個最簡單的例子來說:食物是人生存不可或缺的要素,但不能反過來說人生存的目的就是為了食物。
通常一般企業都會面臨一個三方關係:股東、員工與客戶。
從股東角度來看,股東投資設立企業背後目的的確出於「追求利潤」的企圖。
但是請想想,假如一個企業不管虧不虧錢,都能夠付出工資,甚至加薪,那員工這邊還會在乎企業是否有盈餘嗎?換個角度,某家公司能夠提供物美價廉的商品服務,就算它虧損連連,只要該公司不會倒閉且未來還能繼續供給,請問顧客會在乎該企業是否有利潤嗎?
因此,若僅從利潤角度來看企業,未免太過窄化,等於把整個企業限縮在【股東–企業】這一段關係而已。再者,追求利潤的是股東,並非企業本身。所以把股東的目的直接套在企業上,也犯了邏輯上的錯誤!
至此,讀者或許有點搞糊塗。畢竟這個觀點跟我們習以為常的錯誤常識並不一致,但請各位拋開先入為主的印象,仔細咀嚼本系列文章,相信您會跟我一樣改觀。
前文既然先點出了普遍性的誤解,我們再問個更根本的問題:
鉅亨網 — 【Web2.0流行不代表獲利 等著被併購心態不改 泡沫化疑慮更深】報導:
儘管投資規模迅速擴張,參與公司數量持續上升,但關鍵的獲利模式,目前都還處於摸索階段。許多 Web2.0 網站既缺少獲利模式,又未提供實質服務,讓投資人及消費者都感到氣餒。
創投分析師Todd Dagres 認為,在這波熱潮中,大部分網站都會失敗,讓多數投資人血本無歸。其中一些早期還能賺錢的網站,到今年之後,也會發現獲利將更為困難。
Web2.0流行的趨勢並未改變,網路用戶調查公司Hitwise 的研究顯示,目前美國使用者造訪Web2.0網站的活動,約占 12%,遠高於 2年前所調查出的2%。
但是熱情參與者數量並不多,在YouTube 上傳視訊的使用者,只占 0.16%,在圖片分享網站 Flicker上,也只有0.2%的用量是在上傳新圖片。 Hitwise分析師Bill Tancer 指出,雖然參與程度不高,但Web2.0類型的網站,在過去 2年內足足增加了668%,展現了強大的吸引力。
Web2.0的風行,帶動相關技術的發展,成為最新流行。新一代程式設計師,免不了要理解Blog、Wiki、RSS、社群網路、內容標籤等相關技術,各大公司紛紛在產品中加入Web2.0技術,以整合新的發展。
由活動的熱烈及產業發展的規模來看,目前即使泡沫化,也還未到一夕崩盤的情況。而從經營的方式及心態上,這些後續者也和Dotcom黃金年代的佼佼者不同。
在1999年之前,創建網站的首要目標,是盡早公開上市,成為一家吸金企業。今天Web2.0網站的經營者,卻是向Web1.0大公司頻拋媚眼,希望能盡早被發覺,能夠像 YouTube這樣被收購,藉此大賺一票。
新浪網:【Web2.0反思:兩年資本狂歡後為何難上市】
和Web2.0難以言說的前景相比,對這種新事物持樂觀態度輕而易舉。MySpace未來一年的收入被預估為至少2億美元,而2010年的 Facebook將獲得超過10億美元的年收入。現實與理想差距幾何?事實上,這兩家Web2.0公司中的佼佼者在2006年分別獲得了9000萬美元和 5000萬美元,前者和高爾夫球明星泰格‧伍茲2005年年收入相等。
那些至今未見任何收入的Web2.0公司則大肆演繹著『紙上談兵』的盛況。『你可以在一夜間獲得流量,但它們並不能立即給你帶來收入。』一家名為Photobucket的Web2.0視頻及照片分享網站CEO阿列克斯‧韋爾奇表示….
新浪網:【Web2.0美國叫好不叫座 只8%成人參與】
以上這些,通通在小弟過去的文章裡面就說過:
明基新聞在本站已經講過無數遍,其實我也沒啥心思想要再多說些什麼。
不過看到這則新聞,有兩點想提一提:
1.新聞中一段:
明基執行副總王文璨昨晚說:「李焜耀續任董座當然沒有問題,不會因為被起訴而下台。」
我認為如果是因為可能涉及內線交易這方面法律訴訟,的確是等判決定讞之後比較好。因為公司經營階層並非政治人物,他們須負法律責任但無須主動負政治責任。
當然如果非經營階層的股東們願意聯合起來,開除掉這批經營階層那是最好!
但這屬於股東的積極決定;而非被動的只要涉及司法案件馬上就得辭職下台的消極規定。當然,一間公司要不要這樣做,這是各公司獨立決定即可。我想法律也不適合強制介入做全面性的要求,否則也可能違反正義和基本權相關問題。
不過就明基來說,一直以來我都主張李焜耀這批人早就該下台!原因不在於內線交易問題上,而是在於經營不善。特別是針對失敗的併購舉措。
達不到績效,或錯誤的決策,本來經營階層(特別是所佔股份不高的專業經理人)就是該下台以示負責。反過來,小股東自己也應該適當、積極地主張自身權益,甚至請求經營階層必須依法對公司有所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