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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同時刊載於【21世紀經濟報導】
次級房貸多半媒體都定義為:信用評等較差的客戶的貸款。但其實這樣的定義並不太精確,事實上許多次級房貸本質是【第二順位抵押權房屋貸款】,也就是台灣俗話的【二胎房貸】。
這類房屋貸款不一定信用評等較差,但因為是法律上所謂的第二順位抵押權,所以在法律上債權受清償的可能性較低。
有些不知所以的網友,說台灣並沒有這樣的商品,明顯是錯的!
我國民法物權編裡面就已明白規定【次順位抵押權】:
「第865條: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而當發生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就以該抵押之物擔保其債權,得就該物拍賣之價金為清償。清償次序就是先還第一順位抵押權人,還清了還有剩才再還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再有剩,那就依序第三順位、第四順位…以此類推。
舉例來說,某甲有塊地價值5千萬台幣,拿去抵押1千萬債權,後來又跟另一家A銀行借了2千萬。假如甲無法履行債務,那這塊地拍賣後假設賣到4千萬台幣,則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可以先拿走1千萬元,之後第二順位債權人,也就是A銀行可以再拿回2千萬元;剩下的1千萬元就還是屬於甲所有。
但假如A銀行在放貸時對抵押物的價值評估錯誤,或嗣後景氣盪到谷底,該地只拍賣得1千2百萬元。則第一順位抵押權人還是可以拿走1千萬元;但A銀行就只能拿到2百萬元。
聰明的讀者可能想到:那還有沒還的1千8百萬元該怎麼辦?依法,A銀行對某甲還是有債權可以主張,請求其清償(民法第873之一條第二項後段)。
至此,我們自問:次順位抵押權的貸款,真的是信用評等差嗎?假若某乙真有一塊價值一億元的地,分別跟兩家銀行設定抵押,各借了1千萬與2千萬。後面這享有第二順位抵押權的銀行,真的是把錢借給信貸用評等較差的對象嗎?顯然不是吧?
這種貸款也算是次級房貸的一種,但卻不一定是信用較差。
當然,我並不是否定次級房貸的信用問題;只是正確說來,並非所有的次級房貸就必然信用差,這點我想是需要釐清地。
另一方面,我先在文章之初把法律上的定義說清楚,也方便未來我們要進一步討論的主題。
所有的故事開頭都得交代一下時代背景,在接續上篇【廣告與反廣告間的戰備競爭(上)】的內容之前,我們先看看現今網路與軟體產業。
2005年之後網路世界有著跟過去不一樣的發展:網頁本身不再僅是內容承載體。透過更靈活的網路程式語言以及資料庫的運用,許多網站可以提供某種服務,由使用者自己提供內容。且正因為網路環境技述的成熟,使用者所提供的內容也不侷限於過去BBS或論壇的文字形式,而是更寬廣地納入不同態樣和價值的內容;例如書籤網站的書籤分享、YouTube的影音分享、豆瓣的圖書分享…等。
有一部分的人將之稱為Web2.0改革。但有看過小弟【我看Web2.0泡沫】系列文章的應該了解,在我觀點裡,這只是出於電腦運算能力、頻寬、技術整合成熟度以及使用者對網路運用的熟稔…等眾多因素匯集而成的一個小里程碑,稱不上什麼大改革。
先撇開這些不談(因為已經談過了),從最近的趨勢我們可以發現過去單純的軟體應用(特別是end端)越來越有「網路化」、「服務化」的趨勢。
而就我自己的觀察,回到滿足客戶需求角度來看,現在火紅的網路服務可能是一條新的需求曲線,但不代表舊的需求曲線就被取代調。換句話說,很多滿足既有需求的傳統軟體並不需要網路化(或Web2.0化)。像是程式語言本身、程式開發平台、資料庫、大型商業應用…等,這一類軟體不需要跟風趕熱潮通通變成網頁型軟體,因為一來目前客戶根本沒那種需求,二來這種搞怪不一定能滿足客戶需求。
故有些Harvard Business School或Sloan School of Management of the MIT的一些學者認為「作業系統這類大型軟體很快會被切割成碎片網頁化」的論調,我是相當不能苟同。
明顯的反例即Unix-Like系統,整個系統幾乎就是由各種碎片軟體組成,但不代表人們可以直接跨過作業系統本身從一堆堆疊的小軟體中獲得滿足;同理,目前許多網頁型服務軟體可以滿足很多需求,但並未成熟到可以取代最底層的一些東西。最起碼,這些網頁應用總得有個伺服軟體(如Apache)來跑吧?
因此我認為未來軟體獲利模式可能會有兩種以上的形式:
最近兩組總統候選人在開放陸勞議題上略有爭議,但好笑的是爭議點竟然不是在「開放陸勞優劣」這問題本身,而在於某組候選人堅稱對方的政見為【開放陸勞】,但另一方反駁說自己沒如此主張過。
先不管政治上面的紛爭,民進黨候選人表示開放陸勞來台會很恐怖,也會影響台灣勞工薪資水準。就這點,我想跟各位談談經濟學上的觀點:
我知道有些人討厭老是談理論,但理論是深層思考的結晶;沒有扎實理論為基礎的論述,本身難有價值可言。所以我們還是從理論開始。
前言:本文同時刊載於Taiwan CNET
前天網友Miula介紹了一位正在寫論文的朋友,和我談了點網路置入性行銷廣告的話題。
會談中提到關於Blog置入性行銷收費情況的問題,我有一點簡單的想法紀錄如下:
首先我認為置入性行銷其實是Blog出賣的主要是網友對blogger的信賴,而這份信賴也是為何廣告主願意購買的原因。
在廣告裡,資訊交易成本有主、客觀兩種:後者是大家都看得到的例如廣告欄位、頻寬等,前者則是消費者心中的抗拒心態。
長久廣告轟炸下,一般人對於廣告多少有抗拒的心態;而電視上、平面上那堆五花八門的手法,其實不外乎是想要減輕廣告接受者的抗拒心態。我稱這個抗拒心態為一種主觀的資訊交易費用。
而置入性行銷之於Blog方面,就是因為頗有人望的Blog已經先幫廣告主降低這類主觀交易費用。反過來就是讀者對Blog的信賴感降低自身心態上的抗拒。
所以置入性行銷買賣裡,廣告主要買的就是這信賴感;Blogger出賣的也是信賴。
而我認為置入性行銷收費方式會走向兩個極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