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堯到華地遊玩,當地的封疆官員對他說:「聖人!讓我為聖人祝福。祝聖人長壽!」
堯說:「不必了。」
「祝聖人富有!」
「不必了。」
「祝聖人多生男孩!」
「不必了。」堯還如此回應。
封疆官員:「長壽、富有、多生男子,這些都是世人喜歡的,您卻不想要,為什麼呢?」
堯說:「多生男子就多恐懼;富有就多麻煩;長壽就多屈辱。這三樣東西都不能還涵養天賦,所以我要推辭。」
封疆官員說:「本來我以為你是個聖人,聽你這樣一說就覺得你不過是個君子。天地生養萬民,一定會授與特別的目的。多生男丁就各有其義務責任,又有什麼好恐懼?富有就讓人家來分享,哪裡又麻煩了?聖人隨遇而安、飲食簡單,就像是飛鳥一去不留痕跡。天下有道,就與萬物共同發展;天下無道,就閑居家中修養天賦。活一千年,如果覺得活夠久了就自然死亡回到原點。世人擔心的『老、病、死』三種禍患又有何降臨可言?自身常保無災無難,又有何屈辱可言?」
說罷,封疆官員轉身就走。
堯趕緊追上去:「麻煩先生還讓我多請教!」
封疆官員:「你回去吧!沒什麼好說的了。」
上星期,微軟的兩份內部備忘錄被揭櫫於媒體
一份是現任微軟CTO—-Ray Qzzie、一份是Bill Gates所寫
內容大致就是說明產業的形態在改變,一如當初Internet浪潮興起之後一樣,微軟雖然在這部份已經反應較為緩慢,但是也要急起直追。
當然這份備忘錄或多或少能說明上上星期開始,微軟所提出的Windows Live & Office Live相關服務背後決策者的思惟。
我之前曾經在【Bill老大的夢靨】文章中提到:可能會出現用網頁形式存在的Office服務(如google推出google office),沒想到微軟自己先跳下來做了。
只是同樣一件事,微軟跟Google做起來就不一樣!
哪裡不一樣?
我覺得對公司來說,兩邊的獲利來源相差太多,一個是靠獨佔軟體授權大賺其錢;一個則是靠微薄但大量的廣告收入獲利可觀。
但是即便廣告收入再怎麼誘人,老實說也遠遠比不上微軟的軟體授權收入:
Robert X. Cringely在Paper War這篇文章曾提到:「要讓Bill 感到滿意,微軟必須一個月創造25億美金的營收、15億美金的獲利。這整整是Google的5倍!」
簡單說即便微軟在Live以及MSN這邊廣告收入再怎麼進步,也很難滿足它已經被寵壞的胃口。
Robert文章中也提到很多有趣的觀點,摘錄如下(用我的說法轉譯中文)
1.微軟對於營收獲利成長的需求,某種程度反而是該公司最大的罩門
2.Internet服務的特性常常必須是一擊必中的KO;但是微軟天生就從沒在第一次甚至第二次作對事情過(…Microsoft innate inability to do something right the first or even the second time.)微軟的企業文化中從來不存在品質或可靠性,且近期之內也看不出這方面能有改善。
3.短期內微軟應該會繼續透過壓榨其具壟斷地位的部份,來支撐新型態服務。(這在競爭法上被稱為補貼行為)
4.在PC軟硬體一年內都看不到大幅進步的時間內,Google的大鳴大放幾乎快完全搶走微軟的光彩。Wall Street那堆豬頭腦袋中都快要將MS delete掉了(特別是微軟營收成長又趨緩)。
所以說這次的備忘錄外洩,說不定根本就是有計畫的公關行為。某種程度是想要吸引Wall Street的目光,宣示:Google在做的事,我們微軟也會跟進!
但作者也進一步指出:這種騙騙Wall Street的手法,箇中好手是IBM,不是微軟。微軟這次表現甚至拙劣。
5.整個memo裡面了無新意,都是Google或是其他網路業者已經提過的老調。而且還充滿政治操作手法:刻意將Yahoo由競爭對手扭曲為沒有競爭關係的「媒體公司」、完全不談AOL、特別針對Google進行妖魔化,使MS本身成為正義使者來玩玩【勇者鬥惡龍】的老式RPG遊戲劇情。
6.十年前,面對Internet崛起的memo,內容的確對於整個公司以及產品都重新定位。但memo看不到。這或許彰顯兩件事情:
i.微軟他們其實手足無措
ii.這memo只是公關語言
7.Google不但是可能威脅到微軟命根子—MS Office—營收的潛在敵手,更可怕的是Google也可能成為Open Source的一盞明燈,為社群們指出與微軟競爭的道路。微軟或許未來被迫降價競爭。
8.微軟需要進一步思索:如果說Google正在做的根本就不是他們想的那樣?如果Google的計畫遠比微軟想像中更大?那又該怎麼辦?
西方社會學家Max Weber說過:「政府是合法的暴力組織」
在我們台灣顯然不適用!
至少我們的行政院可是公然違法!連這種一般法律系學生都能解決的公司國籍問題,也能「『試』說新語」?
這次的爭議,連法律爭議都稱不上
僅僅是政治問題,但絕非法律問題!
如果大家有看報紙,應該都知道新聞局刻意扭曲解釋衛星廣播電視法中第十條規定:
「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
如果說當初立法沒有規定”直接”這兩個字,那或許新聞局的解釋方式還說得通。但是這兩個字已經明明白白地在法條中寫出來。
但或許如新聞局說地,來看看當初立法意旨(新聞局也刻意扭曲立法意旨)
我想我們不如來看看當初一起通過的—-有線廣播電視
第19條
「系統經營者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
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六十,外國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為限,且合計應低於
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
經營者。
本法修正施行前,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有不符
前項所定情形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
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有候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或製作之節目、短片及
廣告;政府出資或製作以候選人為題材之節目、短片及廣告,亦同。
」
看到了嗎?
有線電視廣播法中很明白地同時列出直接、間接持有兩種狀況
顯然證明當初立法者很清楚”直接持有”與”間接持有”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意義
從這裡我們可以反推,衛星廣播電視法中僅明定”直接持有”,就是有意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的立法方式。
再者新聞局在1999年曾經作過解釋,自己認為直接持有跟間接持有不同
現在翻盤,也會發生行政法上「信賴利益保護」的問題!
而且,如果新聞局真是在臨死前想要其言也善
想要徹查衛星電視台的股權結構,那也是應該要全面徹查!而不是僅限於一家。
法律上似乎也失去普遍性,而僅是針對單一個案作單一解釋
這種違法暴力迫害新聞自由
我希望TVBS能夠提起行政救濟,甚至行政訴訟。
更希望台灣的法院能夠有guts宣佈行政權違法!如果司法自己鳥掉,那就真如Weber所說:「政府是合法暴力組織」了….
這篇文章我已經寫起來大約2個星期多了
期間一直不知道到底要不要放到blog上面;但後來想想其實沒甚麼關係,自己的blog本來就是要抒發自己的意見。於是乎就這樣po上來啦。
我相信,我在文章中提到的問題,在現在執政黨態度不改變之下,未來一定會繼續發生基於同樣原因但不同樣貌的狗屁倒灶之事。
(more…)
我在今年一月時曾經po出一篇看好美元的文章「股神巴菲特,為何看空美元?」
爾後7月又繼續看好「美元,多少人搞不懂你啊~」
從年初到現在,美元對台幣的匯價從30.65(一月)台幣升值到33.65(11月)
漲幅約10%左右
(美元對台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