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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我們要來簡單介紹Mac OSX的架構以及Mac的韌體。如果真要詳盡介紹一個系統可能得花上幾本書的篇幅,我可不打算這樣做。希望你就把這篇當作是high-level的方式來談論電腦中low-level的部份。 如同前面那篇「Mac OSX簡史」中所敘述,Mac OSX是從NEXTSTEP這系統所衍生的。至於這二者之間有何相似或是差異之處,就不詳談。
Darwin
1999年3月16日,Darwin的第一個版本0.1版推出,主要是當作開發者的實驗型版本。雖然說Darwin本身就是個系統,但是我們最好把它看作是許多科技技術的整合,其中以Apple為主導。但這個系統的臨時應用程式環境中尚不包括Cocoa和Carbon,當然也沒有Mac OSX中最主要的GUI環境—Aqua(甚至連視窗介面都沒有)。
我現在不是要去完整地追朔Mac OSX龐雜的歷史,所以這章會十分簡單明瞭做大致上的介紹而已。如果你想要更完整有關Apple的操作系統的歷史,請看A History of Apple’s Operation System。
1985年5月 31日,Steve Jobs(譯者按:Steve Jobs是Apple的創辦人之一)所有的職權都被“正式剝奪“後,很快地(一星期之內),Jobs馬上想出一個點子並打算要跟他從Apple公司內帶走 的5名員工一起啟動。 這點子就是要創造出一台完美的研究用電腦(特別是針對大學和研究實驗室機構)。Jobs稍早曾見過諾貝爾獎生物學家—-Paul Berg,而這位生物學家接受了Steve 的意見,改用電腦來作關於病毒模擬的研究。 雖然Apple本身對投資Steve的新計畫也充滿興趣,但當他們得知有五位Apple的員工加入Steve的 計畫後,不但公開羞辱並控告Steve Jobs。後來在雙方達成協議後,Apple又撤回告訴。而這計畫就是——NeXT電腦。
1988年10月12日在舊金山,Jobs展示了第一台NeXT電腦(上面運行NEXTSTEP 0.8系統),但真正完成則要再等一年。 ” NEXTSTEP ” 這名字本身就全是用大寫排列而成,所以我們應該就順其自然用NEXTSTEP。 NEXTSTEP 1.0版真正上市時間是在1989年9月18日,這比Steve第一次的預告要晚上了兩年。 NEXTSTEP本身是基於Mach 2.5和 4.3BSD(譯者按:這是Unix-Like系統的一種核心),並擁有基於Postscript的先進GUI系統。這套系統使用Objective-C 語言當作它的原生語言,也加入了NeXT 界面建造器。
導論:
這份文件嘗試著去提供一個“駭客式友善“(Hacker over-friendly)的答案,來說明:“Mac OSX 到底是什麼?“。而我最初寫這份文件的動機是來自於某個跟我一起工作的傢伙主動委任我去寫篇關於Mac OSX的介紹文章,好讓Linux 的使用者社群的人看。當我揣付該對這個族群說些什麼時想到這族群裡大部分的人(或許不是)對Mac OSX都還陌生,因此我決定去寫個補充說明式的文件好讓這些人在空閒時可以查閱。
自從我移轉到Mac OSX這系統後,我曾經跟幾個對Apple和Mac OSX好奇但沒用過這平台的人做過相關的討論。 而他們常常對Apple或Mac OSX的觀感有些偏差,甚至是對事實認定上有錯誤:在很多方面對Mac的認知往往與事實不符。有:
在這份文件中我會試著解答這些好奇和疑問。
一如現今其他作業系統,Mac OSX使用物件導向的vnode層。XNU使用的VFS layer則是從FreeBSD而來。而這兩種檔案系統之間有點小小的不同(例如:FreeBSD使用mutexes,xnu使用simple locks)
本地檔案系統
HFS
HFS(Hierachical File System)過去是Mac上面的主要檔案系統,從Mac OS 8.1之後則改為HFS+。
這個小節將會去簡述Mac OSX上所支援的幾個主要檔案系統。
HFS+
HFS+是Mac OSX上面的預設檔案系統,它支援了日誌式檔案系統功能、磁碟配額功能、位元範圍鎖定、Finder的「後設資料索引(metadata)」功能、多重編 碼功能、實體與記號連結檔、別名檔、隱藏檔…等。HFS+內部式使用B-Tree架構。
就像是目前多數的日誌型檔案系統,Mac OSX只針對後設資料索引(metadata)作日誌化的動作。而日誌功能係透過在既有的HFS上面,以XNU裡一個獨立的日誌型檔案系統層級,引入此功 能到HFS+上。HFS+卷宗上的日誌檔檔名叫:.journal或.journal_info_block。這個檔案系統還支援了其他許多獨立的功能, 並在Apple上運行良好。
這學期我修了【英美侵權行為法】
老師相當的棒而且我對英美法體制也是相當的醉心,因此從開學到現在學得相當愉快,甚至認為這是我在政大法律裡面最快樂、收穫最多的課之一!
今天討論到一個特別、有趣的案例:
O’Brien v. Cunard S.S. Co.
Srpreme Judicial Court of Massachusetts, 1981
這個案例故事內容其實蠻簡單的:
A、B分屬兩個不同的職業美式足球隊隊員。他們兩個在比賽時,A惡意犯規造成B身體上的傷害。B於是對A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控訴,要求A損害賠償。
那這個案例放在Privileges這一章下面,也就是說案例主要在討論本案有沒有法律上所謂「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
從大陸法的觀點,所謂阻卻違法事由是說這件事情基於道德、正義是你應該作的,但是因為法律規定的方式變成如果你做了會負上違法的責任;法律為了鼓勵社會大眾去為正義之士所應為之事,於是特別規定阻卻違法事由來阻卻你的違法。
舉個例來說:
你看到路上有人高喊:「搶劫啊!」然後看到一個年輕小夥子拿著一個女用包包快速奔跑,你見義勇為地將他拖到旁邊打了一頓,扭送警察局!
基本上其實你已經犯了妨害自由、傷害…等等罪責,但是因為這是見義勇為的應為之事,法律上特別在這樣的情形下規定這種本來就應該作的可以免除罪責。所以說你打傷那個小偷是沒有罪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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