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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就陳水扁與其配偶吳淑珍部份,與日前媒體報導過的差不多,大致上就是利用私人發票詐領公款。
起訴書部份內容如下:
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陳水扁總統請領國務機要費之職務上之機會,由吳淑珍夫人出面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起陸續蒐集第一家庭成員(含吳淑珍本人、總統長子陳致中、總統長女陳幸妤、總統女婿趙建銘)平日消費所取得之發票(含陳致中請其隨扈葉倉池刷卡代購之物品),另向不知情之親友施麗雲、蔡美利、種村碧君(又名「李碧君」)、王春香、陳建隆、許麗鳳、林命群、玉山官邸總管陳慧文與員工李黃美秀,及商家張從銘(英主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政信(金生儀鐘錶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等及其他不明身分人士,索取他人消費付款之統一發票(下稱「他人發票」,其中施麗雲除提供其本人消費付款之發票外,另提供其夫羅勝順與其女羅怡惠之發票;蔡美利除提供其本人消費付款之發票外,另提供其夫黃接意、其子黃思翰、其弟蔡銘杰及弟媳陳慧娟、其員工陳文彥、其友人黃福精、何秀蔥、賴麗櫻、蕭嫣嫣等人之發票;種村碧君除提供自己消費付款之發票外,另提供其堂妹李慧芬、李慧芬之司機張由宗與秘書陳英琪及李慧芬之友人陳辜美貴、朱誠美與林千鶴之發票……及其他不知身分人士消費後漏未索取之發票;張從銘則提供顧客廖邱芳華及蘇秋云漏未索取之發票)。至蒐集發票到一定數額時(新台幣數千元至五十多萬元不等),即由吳淑珍夫人以小信封裝妥後交由不知情之玉山官邸總務林哲民轉交予總統府第三局出納陳鎮慧,使不知 該等發票係他人發票之陳鎮慧以經辦人身分製作登載不實支出事由之「總統府支出憑證粘存單」與「總統秘書室經費支付報告單」(九十三年八月以後二者合併為「總統府粘貼憑證用紙」),並在該等發票空白之買受人欄蓋上「總統府」之條戮,再以便利貼或鉛筆在支付報告單註明「夫人 」,呈由奉陳水扁總統指示准許吳淑珍夫人申領國務機要費而不知該等發票係他人發票之總統辦公室前後任主任(九十四年二月交接)馬永成與林德訓批可後,再持之向總統府會計人員申領國務機要費,……而均准由總統府第三局出納科發給同額現金,陳鎮慧領得後再以信封內裝該等現金交由林哲民轉交予吳淑珍夫人收受。
基本上吳淑珍非公務人員,檢察官認為貪瀆罪之所以能夠成立,我猜大致上應不脫刑法第31條第一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之法理。
也就是說該罪之所以能夠成立,應來自於有特定身分或關係之陳水扁(他起碼坐在總統職位上);而吳淑珍和陳水扁在檢察官心證中應成立共同正犯關係,使得吳淑珍依第31條或類似法理補足正犯或共犯身分。
那關於陳水扁要不要負刑責?會不會被訴追?
起訴書中也明白表示:
此部分總統陳水扁先生所涉貪污及偽造文書罪嫌因受憲法第五十二條之保障,俟其經罷免或解職後再行訴究
小弟過去也曾經為文簡單討論過:總統有沒有法律責任?
如果你對起訴書全文有興趣,請點選此連結前往下載。
7 Responses for "號外!無恥總統夫人–吳淑珍遭貪瀆罪起訴!!"
如果這樣的話
無恥的馬英九
無恥的宋楚瑜
無恥的連戰
都是否應該受同樣的審判呢?
我相信全臺灣不會只有這麼一件事情的
這種收集發票的行為應該說到處都有吧
追根究底到底是為什麼呢?
自己想看看囉
我一篇一兩百字的留言又完全消失在空氣中了.
唉..如果毓老弟不解決這個問題.
不知道多少人多少次的受害!
國民黨已經下台六年了,到現在還是一天到晚被拉出來鞭屍,
實在是很誇張的現象,
難道民進黨也希望下台後一再被拉出來鞭屍嗎?
人民不信任不滿意所以才會政黨輪替,
良性競爭應該是比好不是比爛,
執政黨該做的是帶領台灣向上發展而不是向下沈淪,
不論是經濟,外交,道德,皆是如此!
to 山丘
真是萬分抱歉,全是因為我使用的圖片認證plug-in有時間上的限制,讓您的心血受到無禮對待。懇請原諒
只是如果不採認證,開站之時的一天上千個垃圾留言又太嚇人…
我已將認證碼有效時間改為45分鐘,希望這是可行的權衡辦法。
在此還是要對您與其他受害人致歉
抱歉!來幫 AlanC. 站長 雞婆貼一下時事,
號外! 無恥前台北市長、國民黨主席馬英九也遭貪污罪起訴!
單就馬英九部份,與日前媒體報導過的差不多,大致上就是利用私人發票詐領公款。
請詳見台灣高檢署起訴書全文
http://www.tph.moj.gov.tw/ct.asp?xItem=81993&ctNode=5093&mp=003
樓上的還真是不眠不休阿
多謝你的雞婆
我在飛機上看過節錄的起訴書,寫得還不錯
不過檢察官自由心證部份似乎採取跟國務機要費案不一樣的思考邏輯
我覺得這都是好事,只要能確立公正不受政治力影響的司法制度就是好事。
至於檢察官自由心證的不同倒無所謂,因為到法官那邊都會有個最後統一標準答案
假如檢察官的心證真超越了一般懷疑程度,那依法的確就應該要起訴
同樣地,如果馬英九案法官的自由心證也超過了【合理懷疑】程度,自然也該下一個有罪判決。
我不懂cool對這種事「喜上眉梢」的緣由何在,也懶得知道。
不過【合理懷疑】是什麼東西?在法律上的概念是什麼,有機會的確可以花幾篇來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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