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是我的英美侵權行為法期末考題和我的答案。
綠色部份就是我們老師 — 孫遠釗 老師 所出的題目,而題目我已經徵得老師同意刊載這個Blog上面,請大家不要隨意轉載題目,不然我會對不起我的老師的^^

後面則是我的答案,請大家參考


The Greenlanders and the Blue Muffins are two professional basketball teams having a long history of rivalry against each other. Both teams enjoy the support from a large base of respective fans, some of whom have a track record of being provocative and sometimes outright violent. During a recent game between the two teams, in light of the closeness of scores and escalating mood from the audience, a Greenlander fan, Applewood, apparently being very upset by a foul call from the referee, tossed a can of Coca Cola he had been drinking towards the referee. Yet the throw missed the referee and hit the back of a Blue Muffin player, Bonito, instead. Provoked, Bonito immediately turned around and saw another fan, Charlie. Thinking Charlie was the one who tossed the Coke can, Bonito quickly jumped over several rows of the audience seat and threw punches at Charlie. During this process, however, Bonito accidentally caused a piece of the bench bar in the seating area broken loose, flipped over, and injured David, a fan of Blue Muffins in the audience. While Bonito nevertheless managed to approach and ready to hit Charlie, Charlie’s friend, Edward, also jumped over from Charlie’s side in an attempt to stop the fight. However, Edward was hit by at least two punches from Bonito and got himself into a fistfight with Bonito. Both of them eventually threw a few more punches before they were both separated by Frank, a security guard at the arena. Fortunately no one was serious injured. While Frank was separating them and pushing Bonito aside, Bonito was scratched by the broken piece of furniture he broke loose earlier and start bleeding. Meanwhile, another by-stander, George, pointed at Applewood and yelled, “He is the one!” George then tried to get over and grab Applewood’s body. At this time, another Blue Muffin player, Thomas, also jumped up in from George’s side and hit him on the chest, causing great pain to George. So he bent over and accidentally felt down on the body of Applewood, causing severe pain to the latter.

以下是我的答案:

前言:
我認為本題各個人之間單純一對一的法律關係其實不難,但是最複雜的部分應該是在整個事件的因果關係。換句話說,事實上的因果關係本身就已經很繁雜,而法律上應該從何處去切斷分出可歸責的因果關係?這個點就會是整個問題最核心的地方。因此我所選擇的重點題目就是:雙方球隊以及球場可不可以對Applewood求償?
至於各人間單獨的法律關係則將僅簡單略述。

一‭.‬本題使用之基本工具理論解說
1.根據「Palsgraf v. Long Island R.R Co.」一案,Andrew法官提出了若非原則(But-for Rule)的因果關係判定方式;Cardozo則提出可預見性(Foreseeability)的因果關係理論。兩著出發點之不同,連帶地會做出不同的因果關係判定方式。而後來也有學者(Richard W. Wright)提出NESS(Necessary Element of a Sufficient Set)原則來補充之。該理論將所有的因素分為「充分集合」與「必要條件」。我們首先將真的不相關的因子排除得到充分集合之後,再針對集合內的要件透過若非原則得到真正的必要條件。或許這些必要條件是一組一組的。而這個理論的優點就是他可以非常客觀有邏輯的找出因果關係,但是卻僅僅是有限度的事實上因果關係,但是對於基於因果關係下當事人之間的責任分配問題則毫無幫助。
如果將因果關係當作是法律處理侵權行為的一個思考工具的話,那我們還可以進一步去做這個工具使用的經濟上成本效益分析:
一般而言,對於難以顯見、判定的因果關係對於當事人或是司法系統來說都是處理成本相當高的。基於這樣的理由,Cardozo法官所提出的預見性理論顯然處理成本遠低於找出每個影響因子的若非原則或是NESS理論;或許有過於主觀的批評,但仍廣受後來法院採用。本案例中雖然當事人事實上的因果關係容易判斷,但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應該在哪裡切斷?並非如此容易。故基於上述的成本考量,本題選擇較低成本的「可預見性理論」。

2.「United States v. Carroll Towing Co.」一案中,Hand法官提出相當著名的「Hand Formula」–B < PL。而根據這個公式其實我們還可以再向前延伸出一個概念:「防範意外成本較低的人,應該要負起承擔防範意外的責任」。

3.「深口袋理論(Deep Pocket Theory)」
告訴對象以其背後比較有錢且與侵權行為人具有某種法律上關係之人(例如僱傭)為對象,因為如此拿到賠償的機率會比較高,獲得勝訴判決成功率也比較高。

4. Judge Richard Posner的財富極大化理論
法官的判決必須考慮各種可能的結局對於社會的財富會不會有正向的影響。

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此處僅描述可以成立侵權行為之告訴或對方能夠主張defense的法律關係
1. 根據深口袋理論,我們可以將Bonito、Thomas(兩人都隸屬於同一個球隊)的行為以及相關的人:Charlie、David、Edward放在一起談:
(1)Bonito誤認Charlie是拿罐子扔他的人,所以對他進行攻擊行為。基本上Bonito有攻擊意圖並付諸實行,實際上沒有真的打到但是其行為應該已經引起Charlie的「 an imminent apprehension 」,所以依然成立侵權行為的Battery。Charlie基於deep pocket theory應該可以以Bonito所屬球隊為被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2)Bonito攻擊Charlie的過程中意外破壞了球場座椅,使得飛散的碎片傷到David。因為Bonito並沒有傷害David的意圖,所以進入過失侵權行為的範疇。
任何人都受到侵權行為法的保障 ,反面解釋即任何人均負有不隨意侵害他人權利的義務 ,此處顯見Bonito違反了這樣的法定義務造成David的傷害。所以如前所述,Charlie也可以將Blue Muffin球隊列為被告求償。
(3)Edward發現Bonito要攻擊Charlie而挺身而出,且受到Bonito的攻擊(拳頭攻擊),於是回以反擊。我認為這部分應該可以主張自己的反擊是出於為了自我防衛(self-defense)或是防衛他人的行為,法律上也就可以主張privilege來阻卻其與Bonito互歐的侵權行為責任。但是相反地,Bonito是先攻擊Edward的,所以對於其非法並具意圖的侵害,Edward可以主張受到Battery,控告Blue Muffin球隊請求損害賠償。
(4)Thomas試圖加入要抓住Applewood,可以分成兩種假設來談:
假設Thomas是基於要對Applewood單純進行攻擊、報復的意圖;另一種即Thomas當Applewood是現行犯想要制服他。而關於當事人之內心主觀意圖到底為何我們難以探知,所以我認為如果當事人是基於後者假設的意圖,則必須自己負相關阻卻違法事由的舉證責任。另一相當重要的要件,即關於Thomas試圖要抓住Applewood的行為事實上Applewood本人知不知悉?如果根本不知悉,那就沒有an imminent apprehension,自然沒有侵權行為之存在。只是從題目所給的要件看不出來這一點。

2.同樣基於深口袋理論,George與Applewood都可以對Henry所屬的球隊—Greenland告訴:
(1)Henry毆打了George的胸部,明顯是具攻擊意圖並加以實施進而得到傷害結果的Battery。只是Henry能不能主張他是為了防衛Applewood而所為之正當防衛?早期有關於為第三人防衛的判決,似乎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須有相當的親密關係,但之後似乎不限於如此的條件; 所以如果Henry想要主張這個,就必須在這部分負舉證責任。但更重要的在於如果Henry真是為第三人防衛而為之行為,則其避免他人危險所為之措施顯然不符比例原則。也就是說,在當時警衛已經出來維持秩序的情形下,他應該還有其他最小侵害他人利益的措施(Amount of Force – the privilege is limited to the use of force that is or reasonable appears to be necessary for protection against a threatened battery.)可以來防止George對Applewood的可能攻擊,例如緊緊抱住George。簡言之,Henry即便是防衛行為,也存在著防衛過當的問題。
(2)Applewood雖然是因為George倒下被壓傷,但是因為George並非出自於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壓傷對方的。也就是說他倒下的行為不是自己能夠控制。
再往前推因果關係,他之所以倒下是因為受到Henry的攻擊。而根據「Garratt v. Daily」一案–侵權行為人只要有意圖去進行侵權行為,至於他能不能或有沒有預見行為之後果,在所不問。Henry基於一個攻擊意圖攻擊了George,至於他能不能預見知悉George可能會倒下壓傷他人,都不影響他的侵權行為成立;而在有因果關係下,自然也要為其負責。所以對於Applewood來說,他也可以控告Greenland球隊請求因Henry侵權行為而生之損害賠償。

3.Bonito v. Frank
Bonito在與他人互歐的過程中,Frank將其拉開以至於Bonito被破損的椅子割傷流血。Frank不存在故意傷害Bonito的意圖,所以不會是故意的侵權行為。
從過失行為來看,Frank法律上的責任就是基於他跟保全公司或球場的契約,必須維持球場觀眾席的秩序。所以將互歐的兩人強力分開應該是符合他的法律義務的行為。因此這部分沒有過失可言。
另一方面,Bonito是自己引起這樣的危險之人(自己先動手打人),所以他自然必須去面對這樣可能帶來的成本、傷害。

4.雙方球隊以及球場經營者能否對Applewood求償?

我認為在整起事件之中,可能受到最大損害的會是雙方球隊和球場。雙方球隊都有球員因為一開始觀眾帶有挑釁意味的行為,而跑到觀眾席上打球迷引發球賽衝突。之後職業球賽的聯盟對兩球隊可能都會做出停賽處分。對於球隊已經賣出或是正在販售的之後賽事門票之銷售,一定是深受影響。另一方面自己球員也會單獨被禁賽,若是明星球員被禁則同樣地會去影響往後比賽勝率和票房。
對於球場則是因此事件可能造成設施上之破壞。而因為本例中似乎未出現受到重傷或死亡之人,在個人醫療費用和其他損害賠償(不考慮懲罰性賠償)總額上單就金額或許尚不如球隊、球場之損失。故對此點特別加以討論。
Applewood扔擲可樂罐雖然非出於想要造成混亂衝突之故意,但是整個事件與他的行為的確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係。所以問題會在於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該如何判定以及責任分配、範圍。
至於過失侵權行為是否成立,我想可以從兩個面向來看:
首先,依一般過失侵權的要件:
Palsgraf v. Long Island R.R. Co.一案中,Andrew法官曾說:「Due care is a duty imposed on each one of us to protect society from unnecessary danger, not to protect A, B, or C alone.」。因此侵權行為法則下所保護對象既不限於特定個人;反過來任何人法律上均有義務不侵害不特定人之法益。這點自然也是Applwwood觀看球賽時一樣要遵守的法律義務。
客觀上他的行為明顯違反了上述的法律義務。
而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如本文之始所言,基於經濟效率之考量我選擇使用Cardozo法官的「可預見性」理論。
確定有無可預見性,除主觀上的判定之外還可以參考前例。即相關類似事件如果過去曾經發生過,那當事人就不可以主張事件之不可預測。球場衝突事件時有所聞,例如NBA打架事件、台灣職棒球隊球迷衝突事件、歐洲足球流氓球迷….等球賽暴力事件。據此可以明確地說,在雙方球隊歷來處於敵對狀態且賽事進入白熱化的情形下,球迷或是球員的任何一個帶挑釁意味的行為,均有非常高的機率會引發衝突事件。故Applewood不可主張其不可預見免除預見責任(只要有possibility就要負責)。
以客觀觀之,球賽進行中球迷扔擲可樂罐到場中絕對是帶有挑釁意衛的行為,且行為後引發一連串衝突事件造成球隊或球場的actual damage。因此Applewood對此應該成立過失的侵權行為。
若從另一個面向—法律經濟分析角度:
整個事件之中Applewood是實際上能用最小成本來預防事件發生的人(他只要不丟罐子就行了)。其他像是裝置防彈玻璃、千名警力進駐…都是相當耗費成本的。從這角度,我們可以更有信心地確定過失侵權行為的判定。
而這邊需要注意的是雙方都有球員跑到觀眾席攻擊,所以站在球隊控告Applewood的立場上來看,雙方球隊對球員的管理上都是與有過失!因此在判定責任範圍時,Applewood可以做此主張來減輕自己所需要負擔的損害賠償額度。
最後輔以 Richard Posner法官的財富極大化理論:
如果判決裡承認球迷不當行為與球場衝突之間的因果關係,對往後潛在不理性之球迷而言是增加為不當行為之成本。不當行為經濟上雖然不是理性的行為,但是導致不當行為的策略則是。這種行為的懲罰越重,則發生機率會降低。只是懲罰有多大效果就屬於經驗問題。相對地,判定球隊對球員之管理與有過失,也會讓球隊未來為避免重蹈覆轍,加強對球員之管理。因為訓練球員不去理會挑釁之成本,遠遠小於發生衝突之損失和被判定與有過失下喪失的求償額度。對於未來其他球賽,均會有正面的財富增加效果!(節省社會、司法成本)

三‭.‬結論
本次作答主要是針對一個學生自認的重點問題多加著墨。除了課堂上所學之英美法之外,還試圖佐以法律經濟分析來增強分析論證之強度。

註:
熊秉元 「熊秉元漫步法律」–第11章
熊秉元 「熊秉元漫步法律」p.194
熊秉元 「熊秉元漫步法律」–第10章
上課講義 P.104
上課講義 P.103
上課講義 P.308
Palsgraf v. Long Island R.R. Co.
上課講義 P.133—Gulf Refining v. Williams一案
大紀元新聞
ET Today
南方網
南方網
「經濟學與法律的對話」P.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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