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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新聞報導有一位先生將Wii加上投幣機制,改成投幣式遊戲機提供給玩具店、餐廳之類商家,供一般人玩樂。好像投多少金額就能夠玩上15分鐘。
這件事情極可能涉及違法。
因為我相信Wii的軟體與遊戲軟體部份授權部份,肯定不包含這一類的營利行為。偏偏這位先生與買進他改造機器的商家,就是要用來做商業營利用途。
依著作權法第36條第三項的規定:【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供家庭娛樂的Wii與相關遊戲著作權授權應該不包含商業用途授權,甚至明文要求不得轉作商業營利用途。因此該位先生與相關商家最可能的就是侵犯任天堂的著作權。屬於侵權行為。
同時我以為還有第37條「再授權」部份的違犯。
而改機行為也可能構成第87條第五款【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擺設的商家則可能構成同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兩者加起來同時該當同條第六款【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上述行為除了須對受害人負起損害賠償責任之外,甚至還可能要負上刑事責任!
記者在讚嘆新商機、新點子的同時,卻在基本的法律觀念方面顯得極度無知。
渾然不知這樣的行為已經侵害到其他人的法律權利;相對地,聰明的改裝高手也暴露在不自知的高度法律風險之下。
到時候東窗事發,任天堂提起侵權訴訟,我相信蠢記者又會問更蠢的問題:「法律怎麼可以鉗害創意?」
事實上法律並沒有鉗害創意,因為再有商機的創意不也能建立在侵害他人權利之上;這就像再怎麼窮也不該搶銀行是一樣的道理。
當事人大可事先連絡任天堂,詢問他們有無授權意願,讓他去改機與任天堂共創另一種商機。這豈不是雙贏局面?
即便任天堂拒絕,當事人也可以免去成本研發投入,轉向其他點子。總比暴露在高度法律風險下好。
15 Responses for "Wii改成投幣式遊樂機,極可能涉及違法"
這邊想請問一下
“供家庭娛樂的Wii與相關遊戲著作權授權應該不包含商業用途授權,甚至明文要求不得轉作商業營利用途。因此該位先生與相關商家最可能的就是侵犯任天堂的著作權。屬於侵權行為。”
依您的觀點
這邊所謂侵害著作權
侵害的是哪一種著作權呢?
1.任天堂
任天堂的Wii雖然是個硬體,但任天堂的著作權卻不僅限於硬體,還包含Wii上面的韌體與作業系統。
這些都具有軟體著作權甚至許多專利與營業祕密。
而在販售機器的同時,這些隨附在上面的軟體、韌體也會有使用授權契約,約束消費者使用範圍。
顯然把家用機器改成商用機器,依常理多半不會在使用授權範圍之內(我沒看過Wii的說明,但我看過PSP和其他遊戲機的,我想應該都大同小異)
再者,這更不會是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
所以就機器上面的韌體與作業系統,改機作為商用是很有可能侵害任天堂的著作權。
2.遊戲
不管遊戲是任天堂出的,亦或其他遊戲廠商。遊戲軟體是很普遍能夠認知的著作權。而多半提供家用的遊戲軟體,其授權契約裡面也多會明載「不得作為商用」之類的條款。
所以把遊戲以近似出租的方式提供他人玩樂以營利,也是侵權行為。
我還是有幾點疑問
就硬體而言
您提到韌體上可能有的專利以及營業秘密
其中並未涉及製造販賣進口
專利基本上沒有侵權的問題
營業秘密對於消費者應該也是沒有疑慮
對於著作權而言
合理使用必須是基於侵權的基礎上 排除其行為屬於侵權的一種例外
當行為本身不屬於侵權時 當然沒有合理使用的適用
舉例而言 我賣二手書不算是合理使用
因為這根本沒有侵權的疑慮
因此我想問的是 如果您認為改成商用機器(非改機 沒有破壞防拷措施)不屬於合理使用
那麼這樣的行為是侵害著作權中的哪一個部分
也就是重製,改作諸如此類的著作財產權中的哪一種權利 這是我想請問的
第二關於軟體的方面
您提到授權契約有明載不得為商用
在這個部分若是違反 則是違約行為
應該不可以被認為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遊戲出租是否屬於第60條第1項但書限制 我想也是有疑慮的
關鍵在於是否可以將遊戲視為60條中的電腦程式
另外如果非屬出租行為 但用以營利是侵害哪些著作權 這也是我想知道的
最後是此類定型化契約是否可以規避權利耗進原則的適用 我想也是有疑慮的
先前有智財局智著字第09516003820號會議記錄可供參考
說明dvd的版權宣言不得作為規避dvd的出租權耗盡
同樣是否可適用於這個情況
1.關於機器的韌體、作業系統部份
我提到專利、營業祕密,是有點離題。原因來自於我並不清楚改機過程要不要改到韌體。如果不需要,就沒有這方面問題;如果有,那就有可能,但可能性也不高。因此這部份的確有點離題。
不過這部份在著作權上面,同樣具有授權範圍的問題。因為他們的商用行為已經超脫了原本著作權授權範圍,所以當然存在侵權的疑慮;因此才要進一步討論可不可能適用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主張】,我是認為顯然不行。
但前提是改家用遊戲機轉為商用,這點已經超脫原本的授權範圍。
至於是重製或改作,要看實際情況。如果改機過程需要改到韌體跟作業系統,那這兩個就可能同時違犯。
假如改機不需要改到韌體、作業系統,也還是構成侵權。原因在於這些遊戲機販售時一定同時有軟體授權契約。因此只要超脫契約內容範圍,又無法主張合理使用,就會構成侵權行為。
這裡我認為因為著作權的權利範圍並非法定主義,所以依據第37條,應該是以契約內容為主。所以你只能說他的使用方式超脫了契約授權範圍。但同時,著作權是個無體財產權,他的權利授權使用範圍也是用契約來界定,因此如果單說他是違約而沒有侵權,這邏輯上是講不通的。
因為權利的使用範圍正是用契約來明確化。
畢竟著作權不是物權。
再者,民法法律適用也是先契約後【法定債之關係】;所以這個案例可能同時成立違約與侵權兩種形態,到時候請求權主張可以競合,不過這也是枝微末節的問題。
重點是並非違約就不可能成立侵權行為;你可以翻翻民法債編,也有227條、228條這種「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並存的情形。
關於著作權60條部份,我認為有適用;因為60條第一項很明顯排除了電腦程式著作;第二項指稱【附含於機器之電腦程式著作…非出租之主要標的物…]這個,我想Wii是顯然不合。因為拿掉Wii的作業系統或韌體其中一樣,他就不再具備出租價值(拿掉系統就不能玩遊戲了)。這是很明顯的,所以說Wii只租機器,不租系統,常理上講不通。
甚至推極端一點,Wii的CPU根本就是powerpc的一種,只要系統kernel做相當幅度的大修改,說不定Apple電腦也可以跑Wii的作業系統,也能載入Wii的遊戲。坊間這種遊戲機模擬器很多(我就玩過N64、Sega模擬器)。這時候玩家還會在乎機器是不是wii?還是Apple電腦?
所以出租標的其實根本就是Wii的系統,這點很明顯吧?
2.遊戲軟體部份也一樣
既會構成違約行為,也會構成侵權行為;這二者是競合關係,並不相衝突。
遊戲出租部份也是跟系統出租部份一樣,我就不重複論述。
3.非屬出租但營利的行為,我目前也還沒想到。不過先就本案法律風險來看,他們就是出租營利。我沒有說他們一定違法侵權,但有的機率很高。就我平常評估法律風險的習慣來說,我會覺得這是處於高度風險的情況之下。
特別還供記者拍攝報導…等於幫被侵權人免費提供證據,簡直找死。
4.軟體販賣是權利授權,並未有所有權移轉
情況根本書完全不一樣,所以沒有散布權之耗盡原則的適用。
這點我跟韓忠信看法一樣。
智財局資料感謝您的提供,我會參考研究
補充一點:
忽然想到,任天堂似乎也還未正式輸入Wii到台灣
所以現在台面上的都是水貨…因此應該也沒有【權利耗盡】的適用問題
您所說的著作權權利範圍以契約方式界定來說明在以合法重製物所有權移轉的情況可能有疑慮
在著作權法第60條第2項的解釋上可能也有點問題
我們認知差距頗大 討論可能沒有結論
感謝您的回答
討論上不該把著作權概念當成是不可挑戰的前提。所以,把書的例子與軟體的例子,拿來比較,其實是很有意義的。
to mixedracial
可以進一步講述您的想法嗎?
ps.您的blog很有意思
好奇想請教一下,如果店家指稱
我不是出租機器而是出租那個區域的環境
投幣機只是用來避免玩家超出規定的時間所用的工具
這樣搞是否還是違法
ps.你的新版型很不錯
但是在safari下看有點問題
comment按鈕會失效,cc的icon會不見
我想這樣的說法是不太可能成立的
因為出租環境指的是什麼?
空間的使用、收益權出租?
法律上對租賃的定義還蠻嚴謹的,光說出租環境,無法解釋那Wii這台機器是用來作什麼?
總不可能是「附隨物」吧?
租環境指的是土地或建物的租賃。
但進一步以KTV消費為例,我們去KTV租包廂,所付的費用不可能只有包廂租金;使用KTV設備和裡面的伴唱歌曲,才是我們的主要目的,也才是我們的主要花費。
那這些歌曲不可能是KTV業者自己去唱片行買DVD來就可以,因為這是營業用的使用方式,在一般DVD影音著作的授權之外。所以他們還另外需要跟台灣的伴唱帶著作權代理業者購買營業用的授權。
我們很難想像哪一家KTV業者敢在沒有取得營業用授權下,就大張旗鼓地開幕營業而不被同行或上游業者釘的。
我想透過同樣的邏輯,就很容易可以看出Wii的出租機器跟KTV的相似之處,以及他們沒有取得營用使用授權的潛在法律風險。
另外,Safari的問題我試試看,若真不行就暫時換回舊版面
如果醫院,或是健身機構使用Wii來幫病人復健或健身
若未取得任天堂授權,也算是侵權行為嘍?
看來大家都喜歡侵犯任天堂
那如果我把Wiimote拿來玩PC遊戲,有算侵權嗎?
這要看任天堂的授權契約才清楚
不過通常影音相關的著作權都會規定家用授權版本不能適用在礦坑、商店、醫院…這些地方。我猜任天堂與上面的遊戲軟體授權都會有類似規定
Wiimote玩PC遊戲我認為沒有侵權問題,但我沒有查詢過這方面的案例,純粹就是法律上的個人意見
很久很久以前,電玩小賣店都會擺一排遊戲機讓玩家付錢選片計時遊玩,
後來,都收光光了,現在只有試玩用的機子,不得拿來收費營業,
wii改成投幣收費,的確觸法了.
我不要改機器,我在電源上控制時間,那就不違反著作權了吧。
to migo
侵不侵權並不是有沒有改機器這件事情上
而是有沒有違反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方式
把家用的Wii拿來出租,顯然是超越任天堂賣給消費者Wii的內涵電腦程式著作的授權範圍,也應該沒有著作權法第60條第二項的適用。
因此如你所說的方式,一樣可能侵害任天堂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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