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聞報導,日本教師拒絕在學校活動唱國歌,結果遭受到學校許多壓力,狀告法院情形下獲得勝訴。
法院認為強迫人民唱國歌,本身就侵害了日本憲法所賦予的「思想自由」

這個案例本身跟我之前po過的【美國燒國旗】十分相似,請參考看看。

我認為:人民本來就有拒絕愛國的自由
甚至在思想上完全反對政府的自由(這也是當年主張廢除刑法第100條的人的中心思想)

因為政府本身是個工具,絕對不是目標
但總是有笨蛋搞錯
才會出來挺扁

我小時候課本都還是國立編譯館出版的,裡面有一堆愛國思想教育。當時就想過:【為什麼要愛國?】

我還想:

如果國家是一個人,那你不能一直要人家愛你啊!
總得自身有個讓人愛的理由吧?

反過來,如果你已具備吸引人、讓人愛的條件
又何必鼓吹【愛我、愛我!】?

其實同樣的詰問,在不同的政治主張、對立的思想、偏好(如:喜歡Mac vs. 反Mac?)選擇上,都是一樣。

某些人自身無法說服人的情形下,訴諸極端手段(如:在我的留言區丟臉?),也實在讓人看輕與不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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