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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你是在別人的網站批評我,我並不想理;但因為你批評的牽涉到我的專業,我多少得有所回應。
你在該站留言:【那位毓先生/小姐,除了論點過於極端外,在某些法律問題的見解上,也有嚴重的錯誤,很怕他因此誤導別人。
….(以後省略) 】
很抱歉,您在我網站的留言只顯示出你的法律念得相當不好,且明顯地僅止於大二程度而已。
一個連民總、債總的基本觀念以及如何使用都搞不清楚的人,一個連【消滅時效】與【權利內容期間】觀念搞不清的人,一個連【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請求權】兩者觀念上毫無關連卻拿出來硬掰的人,還想枉論商法、智財法,這才是可笑!
這些東西基本上應該在法律系大二就該學得很好,只是很明顯你沒有。因此我想你的程度,尚難以指稱別人觀念錯誤。
而我的工作專業就是在企業鑑價以及法律風險分析。我平常天天在做的也是這兩件事情。所以關於這兩者,我有相當的自信可以告訴你,在你基本觀念都不對的情形之下還批評別人,只會讓同行笑話而已。
12 Responses for "敬告網友JurisMania"
你錯了
………
應該是只有大一程度吧
嗯,親愛的你說得對。
你在法學院做研究,的確是比我清楚法學院學生的程度為何
先聲明一下~~~我只是路過,看到這個問題覺得還挺有趣的~~
沒有捲入紛爭的意思~~^^
剛仔細看了一下J先生/小姐寫的部份,思考了一會,其實也不無見地~~
他或許想點出一個比較弔詭,法律人也很少或是沒有去想過的一個問題,
那就是”法律行為附終期”,與”消滅時效”到底兩者要如何適用?
法律行為可以附終期,這應該是蠻上位的原則,如果本於私法自治,那契約行為更有附終期的餘地,當事人如果約定權利的行使期間,基本上應該不會受到限制~~~
就以大家爭執的禮券來說好了,在禮券上有載明給付債權的行使期間,期限一到,就像終期屆滿,這個債權就會失去效力,也就是債權因此就消失了~~
既然消失,那這個債權應該就不存在了,一個已經不存在的債權,它的行使請求權也不會存在~~~~
這樣一來,似乎就不會有消滅時效的適用,因為消滅時效,應該是適用在一個始終存在的請求權吧~~~
這是我針對這個部份所思考的結果~~可以討論看看~~
像禮券的問題,類似的狀況,上回立委曾燦燈(應該是吧),也主張信用卡紅利點,限制兩年違反126,147~~~乍想之下很有道理~~
不過,很詭異的是,消滅時效的規定可以適用在所有的請求權(當然力外不包括),那是不是當事人有約定任何的終期,都是無效呢~~~這點J有提出來,我想想,似乎真的挺弔詭~~如果是這樣,那到底捨麼樣的行為才可以付終期~~~
還有~~突然想到~~~換個角度~~如果今天當事人所約定的期間超過15年呢?
例如約定20年,超過消滅時效的期間,如果按照147,這樣的加長也會變無效~~~~~
這樣一來,那是不是不論少於15,或多於15,這樣的權利行使期間的約定,都會因為147而無效~~~?? 那是不是就演變成,因為法律的規定,而一率強制所有的請求權,都必須有15年的行使期間~~*__*
真的有些弔詭,以前也都沒有想過~~~~~~或許大家可以討論一下~~
不過,說真格~~J太激進~~不太欣賞~~不過客觀上,它的言論也讓我的確思考了一陣子~~~拍寫,留言太長~~~^^
to PBG
你也犯了同樣法律概念上的錯誤
附有終期的契約,期限屆至跟債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有關係嗎?
簡單說,一個租賃契約約定2007年1月1日到1月30日
如果出租人從1月1日起都沒有為給付,承租人的請求給付權會因為到了1月30日就消失?
錯了,超過1月30日出租人依然未為成給付義務,那承租人的請求給付權依然存在,只是整個契約會轉變為【嗣後可歸責出租人的給付不能】,也就是債編裡債務不履行的範疇。
這時候承租人會同時有兩個請求權並立(請參閱王則鑑的文章),一個是原本的履行給付義務請求權,消滅時效一樣是15年,只是因為已經過了約定期間,變成嗣後給付不能,而多出債編的因嗣後給付不能相關規定的請求權。
這樣解釋夠清楚嗎?
契約期間約定,跟請求權消滅時效一點關係都沒有。
禮券案不一樣,他在契約中約定的不是契約期間,而是消滅時效。
這樣講懂了嗎?
消滅時效在王澤鑑的民法總則有寫,如果嫌寫得太少可以看另一位黃立先生的民總,板主別生氣~樹大招風,他只是嫉妒你!
從中醫的角度,生氣傷身啊
別人在別的論壇的一句話也可以寫一篇來貶低…….
還可以跟女友一搭一唱
意見,認知不同不要緊,但不要說什麼大一大二沒學好….的吧
變得好像小學生吵架,耍嘴皮自爽吧
to Leejiasai
我承認這有點像小學生,不過我很爽!
so what?
這根本不是意見不同、認知不同的問題,而是那個人連基礎都沒學好。
當你被一個專業明顯不行的人批評你的專業時,還懦弱鄉愿到不敢反擊…這樣比較帥、比較自命清高嗎?
ok, so be it
但我還是相信反擊有時並不是最佳的防守(或許根本不用防守…)
何況反擊也有高低之別ㄚ
這跟鄉愿懦弱,帥及清高都無關
跟肚量,見識比較相關
(以上都是”我相信”,無任何攻擊的意思)
最後也希望您及所有的小學生都很快樂
看來我得故事說重頭
這個人先是到我的Blog以她不正確的觀念批評我的法律見解錯誤,然後跑到別人的網站留言,直指我法律見解誤人害人。
嗣後我回文告訴她,是她自己觀念不對。而我之所以明白講大二沒念好,是因為這些觀念是法律系大二債總或大一民總上課時會講的東西。
不懂不是沒學好,還能作何解釋?
在未見她出面道歉之後,我才在自己的blog發文敬告。
我不認為這樣處置有何不妥。
跟女友一唱一搭只是因為他們很恩愛吧^^”這樣不是很好嗎?
而且小學生也可以很厲害的耶!
哈根據我路人乙的觀察JurisMania不是你的前女友就是你女友的前男友要步就是打從娘胎就跟你是冤家,不過這樣也不錯總有人來幫你留言充人氣耶!!
哈~不過呢這裡真是ㄧ個法律的地方@@真難懂!!我是來搞笑的~^^~
樓上真可愛,有點道理~~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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