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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社會學家Max Weber說過:「政府是合法的暴力組織」
在我們台灣顯然不適用!
至少我們的行政院可是公然違法!連這種一般法律系學生都能解決的公司國籍問題,也能「『試』說新語」?
這次的爭議,連法律爭議都稱不上
僅僅是政治問題,但絕非法律問題!
如果大家有看報紙,應該都知道新聞局刻意扭曲解釋衛星廣播電視法中第十條規定:
「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
如果說當初立法沒有規定”直接”這兩個字,那或許新聞局的解釋方式還說得通。但是這兩個字已經明明白白地在法條中寫出來。
但或許如新聞局說地,來看看當初立法意旨(新聞局也刻意扭曲立法意旨)
我想我們不如來看看當初一起通過的—-有線廣播電視
第19條
「系統經營者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
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六十,外國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為限,且合計應低於
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
經營者。
本法修正施行前,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有不符
前項所定情形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
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有候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或製作之節目、短片及
廣告;政府出資或製作以候選人為題材之節目、短片及廣告,亦同。
」
看到了嗎?
有線電視廣播法中很明白地同時列出直接、間接持有兩種狀況
顯然證明當初立法者很清楚”直接持有”與”間接持有”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意義
從這裡我們可以反推,衛星廣播電視法中僅明定”直接持有”,就是有意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的立法方式。
再者新聞局在1999年曾經作過解釋,自己認為直接持有跟間接持有不同
現在翻盤,也會發生行政法上「信賴利益保護」的問題!
而且,如果新聞局真是在臨死前想要其言也善
想要徹查衛星電視台的股權結構,那也是應該要全面徹查!而不是僅限於一家。
法律上似乎也失去普遍性,而僅是針對單一個案作單一解釋
這種違法暴力迫害新聞自由
我希望TVBS能夠提起行政救濟,甚至行政訴訟。
更希望台灣的法院能夠有guts宣佈行政權違法!如果司法自己鳥掉,那就真如Weber所說:「政府是合法暴力組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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