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續我前面的comment所要說的例子:
這是真實法律刑事實務上的,就是過去如果說檢察官要整一個被告,就會這樣問他:
「你是不是存心不良,一開始就打算要在今天晚上連偷12家?」
那個小偷當然會嚇到:「不是、不是,我只是一時興起,不是一開始就這樣啦!」

ok!那棒呆了,因為這樣在刑法上的評價就會認為,那個小偷不是基於同一個犯意,而是每個犯意都單獨成立存在,因此他會個別為每一個偷竊行為,分別成立一個竊盜罪,加一加說不定刑期要長達近20年,跟殺人犯沒兩樣!

所以說後來的小偷都學乖了,一見到檢察官和法官就會說:「我是連續犯意!連續犯意!」(小偷連這專業名詞都懂了呢!)
這樣依據連續犯的規定,頂多刑期只能加重1/2,所以說關個3、5年就會放出來囉!

其實我覺得這某種程度就是法律因為人民信賴而生的法安定性,自然會帶來的副作用!
法律是不是要自有一套不隨意變更的邏輯,來讓人民能預測可能之審判結果?
我想這是大家都不會反駁的問題—-當然要!
不然兩個人共同故意殺人,證據共通之下,一個死刑一個無罪,這樣一定會讓社會大眾完全喪失對法律的信任。

同樣地,既然法條規定了連續犯刑其計算方式,就要產生其可信賴性!
因此賽局理論裡面提出的囚犯問題,就能跟出法律實務上常發生的例子產生有趣的關連。雖然說一開始你可能因為資訊不對稱做出錯誤決定,使你心中的利益最大化不能實現。但是人類是精於從別人錯誤學經驗的物種,一次錯誤成本帶來某種迫使部份資訊公開的利益,讓後面的人又能根據其資訊再一次達成利益最大化∼

但是其利益根基,還是在於法院對於該種邏輯的不變承諾!只要法條無更改,法院就會信守一樣的邏輯做出一樣的判決。

ps.最後一句說的,是指理論上啦!念法律的應該都知道台灣法院常常會自相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