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報導,上週五微軟公司證實他們的確在進行一個計畫,也就是花錢請特定公司要求他們的員工上網搜尋資料時,得用【微軟牌搜尋引擎:Live Search

獎勵內容如下:

如果大型企業客戶要求公司員工使用Live,微軟將提供免費服務或點數可折抵產品或教育訓練。企業可得到價值25,000美元使用者招募點數,每台電腦每年2到10元不等,可上達動輒數千台電腦的大型公司。Battelle重製過的一張PowerPoint檔案顯示,擁有10,000台PC並大量使用網路來搜尋的公司可以獲得12萬美元,而如果擁有50,000台PC,搜尋用量中等的公司則可拿到20萬美元。

這裡存在著兩個明顯的問題:

1.這樣有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也就是Anti-Trust Law)
我想應該沒有,因為目前搜尋市場,Google市佔率估計超過50%、Yahoo搜尋約24%,而微軟牌搜尋引擎只有8%。就公平交易法認事用法上,都是先程序後實質的邏輯來看,則微軟牌搜尋引擎將因為市佔率太低,所以在身分上就被排除,也可以說算是「當事人不適格」。
此外,這個獎勵方案也跟微軟Windows平台的壟斷地位無關,因為不管是哪一種作業系統均可以透過各式瀏覽器進入Live Search,反過來,也不會因為你是用Windows所以非得上Live Search不可。(真要這樣Google一定會跳起來砍人了)

所以就商業競爭手段來說,我們只能:「真卑鄙…就靠自己錢多想壓死人…」之類的碎碎念,法律上似乎完全莫可奈何。

2.這樣有沒有侵害員工自由?
我認為有,不過又能怎樣呢?
一來,要依什麼法來告公司呢?有適切容易成立該當的法條嗎?
二來,敢告嗎?有這必要嗎?
三來,許多大公司本來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員工如果真不爽用微軟牌,自然會想出對策來。要是員工無所謂,那即便這方面自由權被侵害根本也不會在意,更別說提告這件事。

因此,微軟這個賤招就純法律風險來說,不但一兼二顧,摸蛤兼洗褲,且高空鋼索走得漂亮,恰恰在邊線上。
只是商業上會不會奏效?就等著看結果吧。

新聞來源:Taiwan C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