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常看商業雜誌的話,像是【商業週刊】、【天下】、【遠見】、【今週刊】…,或許會發現一件事,就是他們的文章風格都有一個共通點:

就是引用某人的話,但是「」引號後面僅僅一句【一名高階主管說】、【某為科技大老強調著】、【一名幹部觀察】

看半天,其實真的不懂這到底是誰說的?
真的是那些人說的?還是你記者自己說的?

有念刑事訴訟法的人應該都聽過【傳聞法則】
簡單說,基本上在刑事程序裡面,對於證據的認定原則上是不承認傳聞證據的。
何謂傳聞證據?
例如:我聽小明說小華昨天晚上說他看到阿花甩了阿德一巴掌!
全都是聽來的,沒有直接或是間接證據去證明阿花甩了阿德一巴掌這件事!
往往這種聽人家說都會被有心人扭曲,最後跑出【貓在鋼琴上昏倒了】這種結論。更可怕的是,這些週刊記者這樣作轉述,如果說其實都是他自己的意見而不是真的問來的,那不是嚴重誤導讀者嗎?

或許你覺得這很扯,但是我記得去年或是前年美國華盛頓日報就曾經出現這樣的情形(或許不是華盛頓日報,我記得不是很清楚了)
該報記者長期以來許多報導廣受歡迎,甚至曾經拿過普立茲新聞獎!
但是後來發現,他的新聞幾乎大部分都是他自己捏造出來的,裡面許多訪問的情節不但所有的對話不存在,甚至連當事人也都不存在!

從那樣的事件,跟刑事訴訟法的法理角度來看,國內許多記者在做引述時,明顯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