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investing,經濟學Economics, 商業Business,麥金塔Mac, 法律Law…
這篇文章的標題似乎很聳動,好像我是反對智慧權制度的份子。
而事實上不是這樣,只是我想要點初一個現象:【國家要進步,誰管你專利不專利?】
我會寫這一篇,純粹是看到Taiwan CNET的這篇文章—中國崛起,誰管你的智產權?
首先,我必須聲明,依照我的專利法老師–台灣大學蔡明誠教授的看法,他認為我們應該多看智慧而不是看財產。
為什麼,因為現在大部分的人都說智慧財產權這名詞,似乎過分強調這個權利的財產性質,但是卻大大地忽略了它的人格權這部份!
而事實上,財產上的獲利只是一時的,但是知識的發明以及紀念,其人格上的意義遠勝於前者。只是似乎大部分的人不在去care是誰發明的,只關心能賺多少?
我認同老師的說法,因此我也要強調:請稱智慧權或是知識權,而不要稱智慧財產權。這個權利沒有狹隘到僅僅在鈔票上面!
從經濟史的角度來看
過去英國靠著對於紡織工業的know-how建立崛起之後,她的宿敵—法國,相當的不滿以及不願意面對現實,但是社會工商界裡面卻很務實地想要急起直追!
慢慢地英國也發現這個事情,於是他們開始透過行業公會來限制知識的傳播,並建立最早期的類似生產線的概念,使得工作場所裡面的工人只知道自己在做的部份的know-how,但是卻不知道全面的。藉由這類的方式,來阻擋法國以及剛剛建立的美國的偷學。
但是法國方面,透過過去建立的財富,訴諸基本人性—貪婪!
大筆重金讓即便受到人身自由限制的專業人士,冒著被砍頭的風險偷渡到法國傳授專門機械知識。
美國呢?
在開國元勳富蘭克林的間接幫助之下,大量地翻印盜版英國的書籍,來為美國建國初期的國立打下知識地基礎。
(順道一題,如果你看富蘭克林自傳,你會發現他老人家相當反對智慧權的財產權部份喔!)
英國女皇當然對這件事相當地感冒,多次發信以正式規格再次警告海盜王國—U.S.A.
當然這像是後來美國對付我們的方式,只是當初他們也是痞子出身!
1960年代初期,台灣逐漸富裕起來使得人民漸漸地能支付起並接受高等教育。
但是相對知識、經濟優勢的美國,所出版的原文書相當昂貴,我們當時的大學生就由便宜、大量的翻印原文書,建立起我們高等知識的基礎國力!
中國崛起,現在知識競爭不僅僅是在高等教育知識,還滲透到產業的各種面向裡面。
中國,要崛起,如果繼續依照既得利益者的遊戲規則來玩,勢必分不到羹!
於是中國做起台灣早期的勾當;做起美國建國實踐不得人的海盜行為!
畢竟智慧權制度是豐衣足食才能談得東西,對一個吃都吃不飽的地方來說,這簡直是個屁!
對這麼大的一個國家,他有的是本錢跟美國對抗,而不需要像台灣一樣如哈巴狗,美國叫我們修專利法、勞基法,我們就乖乖照著做。
法律這東西,基本上只有在國家裡面有用
一旦出了國門,看得還是國家實力為主。
因此一個國家可能建立智慧權制度來保障並促進國內人民願意投資研發;但是相對地,面對為了成長而盜版地國家,他們國內沒有太多人因為侵害智慧權而受害(有智慧權的人太少),相對地受害人在國外,只能透過國際力量來解決。
但是國際力量如果比不上人家或是不相上下,那問題其實遠湧不會解決,甚至只是淪為其他談判的條件籌碼之一。
基本上本篇我只想說說從經濟史角度來看的一個現象;至於評論,我想就免了。
4 Responses for "國家要進步,誰管你專利不專利?"
哇囉~ 怎麼一年以上了也沒人回文呢?
我對專利沒有反感, 令我感冒的是智慧財產權的說法, 更令我光火的是美國這個土匪國家對利益壟斷的貪婪樣子, 十足的偽善, 要清查美國自身在各方面的歷史, 都只能說它是一個全世界最沒有資格自稱正義警察的國家.
智財權的是不是嘴巴說說, 這需要所有的普通消費人能團結起來說不才行….
長篇大論慢慢再說, 站長看過這個文章過了嗎?
http://blog.chinatimes.com/barleybala/archive/2006/11/13/127462.aspx
著作權,真的合理嗎?
智慧權一個特殊的點,在於它無體財產權的特性。
而這個特性使得它範圍難以定義,特別在這個權利發展初段,更容易遇上各種利益團體的衝突。
權利人希望能盡量擴大解釋權利範圍;但相對的其他人則希望能限縮。
兩種不同誘因的致使衝突不斷。
這也是讓人反感的地方,因為權利人基於自身誘因,不斷施力,不管是法律上、政治上乃至於經濟上的力量,均係希望能擴大解釋(或者無的放矢地拉高宣稱價值)範圍。
而中國時報那篇文章,其實點到的問題,就是在於權利範圍界定上。
人類並非沒有其他無體財產權。只是智慧權發展尚屬發軔階段而已,定義跟內涵都不成熟。而偏偏智慧權本質多半類似一種壟斷特權。所以衝突勢必不斷。
經濟學上對於智慧權存在的意義或價值也有諸多辯論,很值得跟著思考學習。
您提的這問題很有趣,只可惜是個大哉問。
我曾經花過一段時間研究與思考,但不敢說有什麼定論或想法。
有興趣的話可以研究研究,這是很有意思的問題喔!
站長真的有看這篇文章嗎
這篇文章講的應該不是著作權權利範圍的界定
似乎比較偏向具體實施方式的不合理
包括政府的不當宣導和權利人在著作權法上過度的優勢等等
附上該文章在黑米上的討論
http://www.hemidemi.com.tw/bookmark/info/337655
以及同一作者另外一篇關於著作權的文章:六個著作權法中不合理的地方
http://blog.chinatimes.com/barleybala/archive/2006/12/13/136277.aspx
我猜這個作者可能是反著作權的人
to arguer
您說的文章我回應之前的確有看過;不過黑米上面的討論我就沒看了
而我依然認為從法學角度來看,問題本質還是在【權利範圍定義】上面
例如你點出文章中提到的[權利人在著作權法上過度的優勢],就是我國政府對於權利人的權利範圍給予過多、過大的保障,以致於有法學上所謂【權利濫用】的情況。
另一方面,文章中批評的廣告<侵害著作財產權,你就是在竊盜﹥,也是對於權利性質和範圍的錯誤認知,而作成的廣告。
這廣告誤把「物權」跟「無體財產權」給搞混了。
至於法律的控制手段,例如要不要以刑法相繩,這是比較技術面的問題;根本觀念【權利範圍】如果搞不清,那還是存在權利濫用的問題。
換句話說,如果我們定義著作權權利範圍過大,那就算侵權結果僅僅是賠錢了事,也會弄得全民皆有罪。
反過來,如果定義範圍嚴謹、狹小,則就算以刑法相繩,也只有那些可非難性極高的人才會入罪。
舉例來說,物權中所有權的範圍清楚狹小容易辨別,所以竊盜罪、強盜罪雖然都是以刑法相繩,目的僅是為保護財產權,但是一般人多半不會認為罰小偷、強盜有什麼問題吧?
但假如今天只是看人家的車子、珠寶一眼,就被課以竊盜之類罪嫌罰錢,我想沒有人能服氣吧?
所以我不認為問題在於何種手段捍衛權利,而是權利範圍的地雷網政府要布到多廣。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