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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上午,我偕女友去參加Google在台灣舉辦的AdSense聚會。
其實這個聚會我覺得宣傳與廣告性質較重,對於疑難解答來說並沒有太大的幫助。例如會中Google從北京來的員工提到如何提高收益的辦法,其實在大多數的網站,甚至Google自己本身的支援說明網頁裡都看得到,因此對於較熟悉AdSense機制的站長來說,可能參加會議的幫助不如拿到獎品或贈品(Google T-shirt)。
讓我比較驚訝地是聽到有站長表示他已經辭掉工作,完全以網站收入維生;其中AdSense的收入正是他的主要收入來源。我不清楚這位站長一個月能從Google這邊賺到多少錢,不過就財務管理角度來說,我會持相當保留態度視之。
有趣的是Q&A時間有不少站長均反應Google對無效點擊的認定問題,以及部份網站遭到停權的問題。前述以Google為主要收入的站長即表示他很擔心萬一他被停權怎麼辦。
而關於這部份我本來有舉手想要說說我的淺見,不過不知為何一直沒點到我。會後我走到前面跟Google的員工反應,但是他給我的答案也很制式,因此我想我乾脆在自己的網站提出來供大家參考。
我在網路上有看到一些站長聲稱他們自己並未點擊廣告,但仍因為Google單方認定不正常的活動而被停權。
我們先認定Google與做如此聲稱的站長雙方都沒有說謊,那麼很清楚雙方在這部份的認知上就看得出存在著蠻大的差異。之所以如此我認為原因在於Google並未說清楚他們是如何判定「無效點擊」、「詐欺點擊」的。
攤開Google網站AdSense合約和支援說明頁面,他們對於無效點擊的定義如下:
什麼是無效點擊?
無效的點擊是指經由被禁止的方法所產生的點擊。 這些禁止方法包括 (但不限於): 重複進行人為點擊動作,或使用漫遊器、自動化點擊工具或其他詐騙軟體。
請注意,為避免廣告客戶成本遽增,不論原因為何,嚴禁您點擊自己的廣告。 所有點擊動作,都必須是使用者按下廣告造成的結果才算數。因此我們要求所有網頁均不得含有任何引導使用者按下廣告的意圖。這包括鼓勵使用者點擊廣告或瀏覽廣告客戶之網站,以及在廣告上標示「贊助連結」或「廣告」以外之文字。
至於怎樣的情況站長可能會被停權,官方說法如下:
首先,我們建議您詳閱 AdSense 計劃政策並確保您有顯示 Google 廣告的所有網站,都完全符合這些政策。
此外,只要遵守以下這些簡單的原則,即可幫助您的帳戶維持在良好的標準:
- 不要點擊您自己的 Google 廣告。
因以任何原因在您自己的網站點擊 Google 廣告,都受到嚴厲禁止。 如果您想要更多關於您網站上所顯示廣告的資訊,請直接在您瀏覽器的網址列中,輸入廣告的 URL,或使用 AdSense 預覽工具。- 不要請其他人點擊您的 Google 廣告。
使用者會點擊您的廣告,應該是因為他們對您刊登的廣告感興趣。 直接或間接鼓勵使用者點擊您的 Google 廣告,可能導致廣告客戶的成本增加,且造成您的帳戶被停用。- 不要使用彈出式提示或自動化軟體安裝程式。
Google 致力於改善使用者在網際網路上的經驗,且因此大力推廣軟體規範。 顯示 Google 廣告的網站不得慫恿使用者在電腦上安裝軟體。 出版者也決不能試圖自動變更使用者瀏覽器的首頁,或透過彈出式提示這麼做。- 注意您網站的宣傳方式。
顯示 Google 廣告的網頁不可以在未經要求的彈出式視窗中顯示。 這表示出版者在與第三方購買流量或設定廣告系列時要非常小心。 在簽訂任何廣告聯播網的契約前,您應該確定他們不會以彈出式視窗顯示您的網站,或是透過安裝任何軟體應用程式來呈現。- 不要將 Google 廣告放在含有禁止內容的網站上。
Google 廣告不能顯示在我們計劃政策禁止的任何內容類型中,包含成人或情色內容、賭博相關的內容,或藥品內容。 您有責任確定您所有的網頁都遵守這些政策。- 尊重 Google 商標。
我們的 Google 品牌特徵使用指南嚴厲禁止頁框式 Google 網頁或模仿 Google 網頁的外觀。此外,出版者在未取得 Google 許可的情況下,不得使用任何 Google 品牌特徵,例如:Google 商標、標誌、網頁或螢幕擷取畫面。- 不要竄改 AdSense 程式碼。
AdSense 提供各種核准的格式、顏色和功能供您在 AdSense 帳戶中使用。 不過,在您產生程式碼後,我們請您不要變更任何部分的程式碼,或因為任何原因變更廣告的版面配置、模式、配置或廣告放送,除非得到 Google 的特別授權。- 提供正面的使用者經驗。
包含過多彈出式視窗、使用鬼祟方式重新導向使用者來取得流量、或試圖妨礙正常的網頁導覽,有以上情形的網站都不得出現在 AdSense 聯播網中。 請確定您的網站沒有任何欺騙使用者的行為。 一般來說,我們建議您遵守我們的網站管理員指南來為品質把關,以確保您的網站提供正面的使用者經驗。- 為廣告客戶提供良好的環境。
顯示 Google 廣告的網站不應造成廣告客戶的負面效果。 使用不當手法或詐騙方式來誘使使用者點擊廣告的網站,我們一律禁止。- 適當回應。
出版者必須回應 AdSense 小組寄出的電子郵件。 確保您的電子郵件地址為最新狀態,以便我們需要通知帳戶事宜時能聯絡到您。 若要更新您的電子郵件地址,請按照此處的指示進行。
我們會不斷檢閱出版者是否符合 AdSense 計劃政策,以及上述提到的規則。 如果您認為某個顯示廣告的網站違反了這些政策,請告訴我們。
大致上淺顯易懂,不過若從發生最多爭議的【無效點擊問題】部份就法律上來說,仍流於粗糙模糊。
也就是雙方在這點上不容易有精確的合意(此處為法律用語,採法律定義),則當事人雙方也就不容易對自己的權利義務有清楚的了解。則當糾紛發生時,若是因為一開始契約闡述不夠明確所造成,豈不徒增紛爭成本?畢竟這是Google的法務事先可以在這裡加強,做出更精確的定義與判斷標準,以防範於未然的。
在此次AdSense研討會上,許多站長對這點均提出質疑,但Google員工一再強調要大家相信Google的技術與誠信,還有他們的品牌。面對這樣的說法我認為並不妥適。
因為Google認定無效點擊這件事情本身具有相當強的「法律意義」!
在進一步說明之前,我們先弄清楚Google與參加AdSense的站長們之間的契約為何種性質。
基本上站長提供網站的相當空間,讓Google投放廣告,站長從有效點擊的廣告裡與Google分成廣告金。
所以站長在法律上最基本主要的積極義務就是「提供一個或數個網頁廣告空間」;消極義務則是「不能自己或鼓吹他人惡意詐欺點擊」…等。
Google的義務則是「提供廣告」以及「移轉交付有效點擊後,Google收到該給站長分成的廣告金」…。
這邊就出現數個法律上應該弄清楚的定義:何謂有效點擊廣告?每一筆點擊Google收到的廣告金有多少?該點擊Google與站長的分成比例為何?…
後面兩者Google也以營業機密為由,拒絕透露。不過因為不在本文範圍,所以我們暫且按下。
有效點擊部份,Google透過反面解釋,也就是透過定義「何謂無效點擊」的方式來決定什麼是有效點擊。
不過這邊有個很重要的問題在於:Google認定無效點擊在法律上所導向的結果,往往就是終止與站長的廣告契約。也就是說當他們認定某個網站存在無效或惡意點擊,將直接涉及到雙方法律關係的是否能繼續存續。對站長來說,這意味著一筆可能收入的消失;對Google來說,也意味可能失去一個具潛在價值的媒體頻道。
因此我想無論是Google或站長這邊,均自然希望能有個精確的共識,好面對未來合作關係裡可能出現的各式狀況。
很可惜我到目前為止都無法得知Google在台灣到底有沒有法務的設置,或是他們與台灣站長所簽訂的合約裡面有沒有經過台灣的律師審核。或許只是單純找個懂英文但不懂法律的人隨便翻譯,就當作是Google與站長們之間的契約內容。
這樣的結果就是Google官方網站上面對於【無效點擊】的說明在法律人看來不夠精確;Google員工充滿「口號性」的要求信任顯得難以服人;被停權的部份站長感到莫名其妙或忿忿不平;許多還參與AdSense計畫的站長們感到誠惶誠恐、動輒得咎。
正因為該問題本身存在著高度法律意義和法律效果,純粹訴諸要求站長要片面信任Google也就顯得張冠李戴、不知所云。因為在決定契約法律效果上,我們要的是更精確、法律上可以操作的東西。
從我一個法律人的觀點來看,我以為在站長與Google達成的這麼一個【無名契約】裡,Google就這方面應該具有相當高的【闡釋義務】:
為何Google在判斷【何謂無效點擊】的規則上應有較高的闡釋義務?
原因來自於「Google決定是否構成無效點擊」與「某網站應否被停權」,都屬於「片面的契約終止權」,更重要的是這個終止權行使所依據的資訊只有Google擁有;這個資訊如何使用也只有Google知道。
換句話說,在資訊經濟學或法律上我們稱之為「資訊單邊獨占」– 亦即Google獨占並操作著AdSense契約另一方難以企得的資訊。
實際生活中也充滿資訊單邊獨占的問題,最典型就是醫院醫生手中的病人病歷:依台灣的傳統醫療習慣,病人很難拿到自己的病歷,就算拿到了也不一定有能力讀懂病歷進而了解醫生的醫療行為是否恰當。
Google在【無效點擊判斷】上跟醫生手中的病歷就有著高度相似性。
更糟糕的是根據這個Google單方所獨占的資訊,Google可以片面決定是否要終止契約關係;這在法律上又是另一個「過度擴大單方權利」的問題。
換個角度來說:我們是否可以自認為Google的報表不實,片面要求終止與Google的契約,並要求他們返還隱而未報的報酬嗎?
沒有!綜觀整份合約,站長並沒有這種權利。
因此很明顯,Google可以片面決定終止契約的權利,但相對應地站長也應該有的對抗機制或權利並不存在。
中華民國民法第247之一條: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型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份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
Google得以片面決定終止契約的權利,即很有可能違反上述法條的第四款。某種程度來說,站長們在台灣法院是可能可以主張Google在這方面的片面終止契約權利為一「無效約定」!進而請求Google繼續它和部份遭停權的站長們的契約關係。
雖然本條台灣法院多半將其適用在消費者保護的定型化契約上面。但一來現在已經有了專屬的消費者保護法,二來本條既規範於民法之中,且無適用對象之限制,自然應可適用於多數的民事定型化契約之上。
所以即便站長們與Google之間並非消費者與廠商的關係,但我相信民法第247之一條還是有適用餘地的。
暫時再撇開純粹法律適用技巧上的討論。
我們從民法第247之一條可以感受到Google和站長們其實都面臨著一種不確定的法律風險。雖然站長這邊在契約存續時只能被動地被Google片面終止契約,但嗣後他或許可以主張相關民法上的權利,否認Google有這樣的權利。
特別是在他用盡Google所謂的申訴管道卻未得到任何正面回應之後,像前述以AdSense為主要收入來源的人難道不會不顧一切地試圖採取可行的法律行動?
假設這一切潛在的訴訟紛爭真的發生了,值得嗎?
大家都知道「預防勝於治療」的常識。通常預先防範的成本往往遠小於事後彌補。
我們回頭想想,Google與站長之間的緊張關係,關鍵點在哪?很明顯,關鍵點在於「Google對無效點擊認定的資訊單邊獨占」!
而法律上在處理資訊單邊獨占問題,最常見的手段就是【舉證責任倒置】!
何謂舉證責任倒置?
一般來說民事紛爭裡,民法的態度多半推定被告是沒有故意過失責任的,需要由原告來主張並提出證據證明對方有故意過失之情節。法理上我們叫做「主張權利者須負舉證責任義務」。
這裡面牽涉到許多法學與法律經分析的辯證在裡面,暫且按下不談。重點是習慣上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如果無法提出能說服法官的證明,則多半會被判敗訴。故法律人多知道這句法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簡單說,就是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敗訴機率相當高。
但在資訊單邊獨占的情形之下,權利主張人要提出有利證據的困難度相當高,因為資訊都已經被對方給獨占了。例如過去許多醫療紛爭問題即在此,病人在病歷被醫生掌控之下,並不容易提出有力證據證明醫師的醫療過失行為。
而所謂舉證責任倒置,就是在這種資訊單邊獨占情形時,法律反過來,先推定獨占資訊之一方有過失,得由他來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失。例如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就是要企業經營者自己證明自己「無過失」以減輕賠償責任。
所以我們依著同樣的法理邏輯回來看Google,在認定「無效點擊」既為資訊單邊獨占,則發生糾紛時Google應該要負舉證責任,證明被停權的網站詳細不良點擊活動;換句話說,依法Google不應該一句「請相信我們的技術跟嚴謹態度」帶過。
我也相信Google在這方面的技術和嚴謹,不過法律上有說明義務的話,還是得說清楚、講明白。
這是盡到應盡法律義務的問題,跟我們對Google技術、誠信、品牌多有信心無關。
小弟在過去曾經從「資訊交易成本」的角度切入,寫了篇【從Google的獲利模式笑看長尾理論】。
我在該文中明確指出,Google的核心競爭力就在於【有效降低資訊交易成本和處理誘因相容】,而非不知所云的長尾理論。
該文我進一步提到,要維持有效低交易成本的優勢,【可信賴度】會是一個重要指標!而可信賴度不僅僅來自於Google本身的技術,更重要的是他們得說服廣告主相信他們的廣告投放是有效的。
如此看來,第一大問題就存乎於【詐欺性廣告點擊】。因為若Google縱容詐欺點擊,則他們所創立的網路廣告交易模式將會出現誠信缺乏問題,使得整體訊息交易成本大幅提升,廣告主等於是要賭機率 — 賭這次被點廣告付的錢到底有效還是無效?
要是廣告主發現自己到頭來還是跟傳統廣告一樣要賭很高成份的廣告有效性機率,則Google的廣告模式將不再對廣告主有「低成本」的吸引力,自然也就損及了Google自己的根底。
站在這個角度,Google對於詐欺點擊的深惡痛絕態度我們自然容易理解想見。
所以若Google開誠布公地公開判定無效點擊標準,則相當程度會暴露出漏洞讓有心人士可以鑽營。因為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套標準是沒有漏洞的。則Google為了應付新的鑽漏洞者,就得花費更多心力來提升改良判定標準,其結果非常有可能影響到無辜的站長或廣告主,造成使用者的不便,甚至嚇跑部份站長、廣告主。
因此Google面臨的兩難情境在於:不公開標準似乎未盡到法律上的應盡闡釋義務;公開卻又會影響可信賴度甚至嚇跑了使用者。
小弟的淺見以為,如果Google一開始在與站長簽訂契約時沒有清楚定義【無效點擊判定標準】,則當他們片面決定終止契約時,依法站長們是可以到法院去主張當初的契約對當事人一方不利益,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到時因為Google在這件事上屬於資訊單邊獨占,則即有可能得面臨舉證責任倒置,反得赤裸裸地公開判斷標準(如Google員工所稱的那幾十個內部標準)以說服法院Google行使片面終止契約權是合理的。
Google不但失了裡子,雙方還都得經歷一場不必要的紛爭,付出不必要的成本。
與其如此,我以為Google不如打從訂約之初,就在契約中明白且精確地闡釋他們的評判標準原則。如此既不需要面臨未來可能得公開機密標準的風險,二來法律上也盡到了闡釋義務,三來他們在核心競爭力上,依然維持著【可信賴性】,繼續他們低資訊交易成本的競爭優勢。
一舉數得!
簡單總結:Google其實可以防範於未然,在訂約之始找個好法務,幫助公司盡到相當的法律上的闡釋義務之後,未來繼續嚴格的審核廣告點擊活動也不至於引起過多不必要的紛爭,省下隱藏的紛爭成本,甚至避開得被迫公佈一些祕密的風險。
對站長們來說,也不會不知所措、忿恨不平。
只要Google有心,我相信訂約之始大家就有個記載得更清楚明白的權利義務關係,會是一個低成本高效益的雙贏可行方案。
28 Responses for "Google AdSense聚會感想&對【無效點擊】的一些法律淺見"
您整理的很好,我個人有一點淺見如下:
Google公司本來就可以和客戶隨時中止合約,但在中止合約前客戶所賺得的報酬仍應該支付。例如我已經累積了99美金,你不能突然說我惡意點擊,之前的99美金就全都沒收了,這樣恐怕有詐騙取財的嫌疑。例如一家公司雇用了員工,在試用期內是可以解職的,但他的薪水還是應該要按天發給才是。至於如果你認定Google誤會了你,大可以不要再和他們合作,合作本來就應該是你情我願的事才對吧?如果你的流量夠大,是它要來求你才是!
google終止契約後,你之前的合理收益當然要給你
不然就會構成民法【債務不履行】或【不當得利】的問題了。站長也是可以提告請求Google返還的
但是契約本身的公平精神還是要顧,這跟契約雙方的本錢或身分有多雄厚無關
單方面可以說解約就解約的權利,在法律上來看是有點太誇張。
我這篇希望的,是提一個法律上的建議,既可以維護民法對契約的基本要求、又能保持Google的機密以及預防雙方不必要的隱性成本。
[…] 毓毓的窩:Google AdSense聚會感想&對【無效點擊】的一些法律淺見 -= 相關文章 =- […]
我因為把 Adsense , Embed 在 e-mail中被停權了!
所以對此滿感興趣.
感謝分享!
http://blog.anchi.tw
[…] 1.我昨天寫完Google AdSense聚會感想&對【無效點擊】的一些法律淺見後,就出現部份讀者瘋狂點擊我網站上的Google廣告,點擊率甚至高達16%!這是相當不正常的(平常點擊率約1/1000左右)。 […]
竟然有能力找出惡意點擊,為什麼不直接扣除就好呢?
如果在大量的惡意點擊之後,
收益沒有明顯的增長,
這樣的話,就沒有人想要再去欺騙它了
是因為它們在某個層面上還是分辨不出來嗎?
相信它們的技術…?嗯,那請他們再多加油吧!!
這是一篇非常好的解說,非常深入,謝謝。
如果真的有人去告 Google 並贏了的話,這篇就更有價值了。
to cwen0708
就我所知,目前Google發現惡意點擊或無效點擊一開始都是先扣掉帳面上應付與你的款項;但次數過多或是達到他們所謂的「標準」時(就是這標準他們不願意公開),就會片面決定停權。
至於他們實際上能正確判斷出多少無效點擊?有沒有偷雞?這個我們都不知道。
當天研討會Google的人只說:「請相信我們的技術與品牌」
to LVCHEN
謝謝,我想過陣子美國一定有不少人會集體訴訟的,sooner or later
你好:
我是銘傳傳管所的學生,目前在做『影音部落格廣告效益之研究』,希望您能播出幾分鐘的時間,幫我填寫這份問卷,如果您有認識使用影音部落格的同好者,也麻煩幫我轉貼網址,非常感謝您的幫忙!!您小小的一臂之力,對我來說是大大的助益!! p.s網址沒毒~請放心連結~
問卷網址:http://www.my3q.com/home2/159/cemmahsu/83519.phtml
好文! 尤其這句:這是盡到應盡法律義務的問題,跟我們對Google技術、誠信、品牌多有信心無關。
事實上有人告贏過, 但是這在台灣不一定會發生
why?
為何認為在台灣不會發生?
[…] Google AdSense聚會感想&對【無效點擊】的一些法律淺見 酪梨壽司的日記 - 孤狗大神變財神?﹝Google […]
停用 Google AdSense…
另外,看完底下兩篇篇文章後,決定把 Google AdSense 從網頁中拿掉,不管真實性如何,反正,本來就是放好玩的,這種雜亂主題攪和在一起的作法,其實是部落格吸引人潮的大忌,無所謂啦!…..
[…] 部落格不只是用來紀錄生活與心情點滴,如果好好利用也有助於打造個人品牌:好比努力書寫,而且是寫自己擅長的一面。好比有人學習法律,於是專門寫和生活法律相關的資訊;也有人是音樂老師,就在網上和大家淺談音樂。部落格的好處在於容易將你的訊息透過網路或搜尋引擎傳遞出去,而且容易與許多朋友進行互動,也因此有許多人樂此不疲! […]
您好,將您的這篇專業文章,轉貼到 http://www.ideaq.org/adsense/showthread.php?t=6
好讓更多相關的案例同時呈現,也歡迎一起討論囉!
我的 Google AdSense 前陣子也被停權了, 雖然我也不清楚為啥被停掉, 不過我也不想去 argue…
只是我突然注意到, 也許大家也都有注意到, 就是即使被 Google 停權, Google 並不會主動停止播送參與者網站上的廣告, 而是讓廣告繼續播送, 等於是免費使用參與者的網站空間來播送廣告客戶的付費廣告, 那這樣子 Google 也是有點問題吧…
所以我也把 Blog 上面的廣告拿掉了
To Arthur Peng
沒錯,如果Google把貴站停權,但是卻還繼續放送廣告而有網友點擊使得他們可以跟廣告主收費的話,則對您來說,Google其實有民法上【不當得利】的問題
這點可以依據個案做更詳細的討論;當然站長也可能有法律上的請求權
[…] 我们不能对Google说“不” 0 digVoteItems[digIdx++]=22528; 在过去的一年多的时间里,我仔细阅读了尽可能多的关于Google Adsense的文章,也目睹了更多的站长们在被Google Adsense拒之门外后的无辜与无奈。但我不得不说的是,作为个人站长,我们几乎无法也没有能力冲破Google所设置的这些法律“障碍”,对Google说“不”。17Tech 05月09日IT人网评论:推出“Google Adsense站长维权专题”一年多了,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我们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对Google Adsense (以下简称Adsense)所有举措的关注。我们可喜的看到Google在过去的一年里开始关心站长们的感受,在大陆和台湾举办了一些专门的讨论会来讨论站长们关心的问题。但可惜的是这些讨论会千篇一律,只是对现有Adsense条款的一次次复诉。 […]
我是一間剛成立的小公司的負責人,本公司的網站也參加Google AdSense ,最近也無預警的被取消Google AdSense 帳戶,登錄時Google只是出現以下訊息
帳戶未啟用
AdSense 帳戶中沒有此登入名稱,您的申請並未獲准。如需有關您的申請的詳細資訊,請參閱我們傳送到您在申請時提供之電子郵件地址的訊息。
完全沒有任何相關違反契約的訊息,單方面就停止契約,雖然在合約上Google可以如此,但是看大家的文章,我這個後知後覺的人,突然有一點看法,Google AdSense 所定的合約規定不是邏輯有問題,就是一個騙人的契約。Google認為使用者只要有違反契約規定,可單方面停用Google AdSense 帳號,但是他基於公司機密可以不將原因告訴你,你連違反契約中那一條都知道就被判定違反契約,這個契約真的太天才了。
公司本來參加的原意是評估此方式廣告之效果,但是現在可能要考慮,各位網站上Google AdSense 金額,並不是google給各位的,而是向我們這些刊登廣告的廣告主收的,簡單的說google是承包工程的上包,各位參加Google AdSense 計劃的是下包,google只是轉包給各位,現在上包認為下包違反規定不給下包錢,但是google有沒有繼續向下廣告的廠商收錢,大家都無法知道,因為這也是公司機密,google要大家相信它的『技術與品牌』,用這樣的說法來搪塞也真的很天才(果然是由天才組成的公司),我們是不是也可以這樣想『我們都相信它的技術與品牌,如果要騙大眾,應該沒有人看得出來』。
結論:不要再當別人免費的下包商。
很淺白的舉例
不過如果要在法律上更精確一點,我比較偏向認為Google是【仲介商】
Google把廣告主的廣告仲介到有媒體頻道的網站;站長也提供廣告欄位,讓Google仲介給廣告主。
Google賺的就是過路費。
但這不是重點,本文重點如您所說,就是Google的單方終止契約權法律上效力太強,法律觀點來看非常有爭議,非常有問題!
可是那天開會我去跟大中華地區的高層xxx反應,他不太理我。目前為止Google也沒啥表示。
我想要嘛就是蠢到不知道問題嚴重性,不過這可是一家「據說」是天才聚集的企業,不蠢的話只好讓人往「陰謀論」方向想啦!
唉~我的部落格於前兩天也收到停權通知了,原因是:發生無效點擊或展示行為。
我把整個被停權的經過與想法(包含與Google Adsense的E-mail通信記錄)寫在我的部落格,希望有人能幫忙給點意見~ 謝謝大家。
http://www.sharecool.org/archives/290
本站被Google Adsense停權之經過與想法…
有在看本站的朋友應該都有發現,從前天開始,本站內文上方的Google Adsense已經顯示”未授權您檢視此網頁“,在經過這兩天跟Google Adsense的溝通後,還是無效,只能黯然接受這樣的結果…
to CoolPeter
貴站文章我已經看完
的確跟小弟本文提到的情形很相像。
我覺得如果你真的需要這筆錢,且一定要逼迫Google正式跟您對話的話。那可行的方法就是直接上法院提起「請求繼續執行契約之訴」
如此一來Google就一定得上法院跟您和法官說清楚,講明白
當然這背後有許多成本考量,得想清楚。但這肯定是可以讓Google非得解答不可的辦法。
[…] AdSense台北研討會後也寫下一篇關於【無效點擊】的一些法律淺見,文中也提到 […]
[…] Google AdSense聚會感想&對【無效點擊】的一些法律淺見 […]
to Andytsai
對不起,我看了您的長文
我認為廣告嫌疑相當嚴重,似乎只是在鼓吹網友加入你的【網路行銷訓練課程】
所以刪除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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