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investing,經濟學Economics, 商業Business,麥金塔Mac, 法律Law…
前言:本文同時刊載於【Taiwan CNET】上
小弟的長期讀者可能了解我對公平交易法還算熟悉,但其實我打從內心不相信公平交易法背後大多數的經濟學想法與法理,更甭提我會相信公平交易法實際上能達成多少任務。
所以雖然我以前在法學院唸書時公平交易法拿了高分,但我還是得跟老師說一聲:「抱歉,你講的我並不相信!」
怎麼說?
因為公平交易法的重心之一 — 「處理獨占行為濫用」這部份,很可能是虛幻的。因為連獨占這件事情,其中一部份都可能只是神話!
獨占基本上可以分為「自然獨占」與「人為獨占」二種:
1.「人為獨占」
所謂人為獨占指的是某些產業裡,規模經濟與規模不經濟大致相互抵消,也就使得大公司和小公司生產成本相差無幾。大公司為了排除小公司,透過不當競爭手段想將對手趕出市場。
因為只要對手存在,我就只能賺取正常的市場報酬;唯有天下為我一家所有,才能享有「超額報酬」。
最有名的案例即洛克斐勒的標準石油:
佔有90%市場的標準石油決定採取掠奪式定價,將價格降到自己與競爭對手的平均成本以下,逼退他退出市場。他們的想法很簡單 — 我的本錢厚、資源多,先受不了的應該會是對手。等他被趕出去後我就能把價格提高到獨占價格,翹腳髯鬍鬚。
但其實這樣的分析是不對的。因為我的規模遠比他大,所以某個市占率1%的對方賠1元時,我得賠上90元;更糟的是因價降可能引發的需求提升,為了維持低價策略,我得要擴大產量,其結果只是加大我的損失。
而同業很有可能反其道,降低產量減低損失,逼我賠本賣更多。
他可以停掉老舊煉油廠,人事遇缺不補,提高營運效率等方式來縮減損失,效果往往遠比我好,投入成本卻可能比我低廉。因為我過大的組織所形成的規模不經濟影響遠比他大,任何一個效率改善措施我的成本都相對比競爭對手高。
因此,即便我資金比他雄厚,但我燒錢速度也會比他快得多。繼續維持低價策略只為趕走對手的結果反造成我先破產出局!
歷史學家常常講述標準石油以低成本逼迫對手退出市場的神話,但實際研究過標準石油反托拉斯案記錄的學者嚴正表示,記錄上標準石油並沒有這樣做的證據。
同樣的情形,台灣石化產業南霸王 — 奇美實業,在剛進入壓克力塑膠市場時,曾有一位土財主和奇美競爭。當時土財主財大氣粗,最愛用的手段就是削價競爭。奇美初期也是被打得苦不堪言。
但很快地奇美創辦人,許文龍,發現他的對手定價策略有問題,壓克力無論大小、品質,一律以重量計價。
至此許文龍想到透過差別定價策略,將奇美所賣的又大、又難做的壓克力大幅漲價,讓所有的客戶通通轉到競爭對手那邊購買。結果不出兩年,對手就因為不堪虧損倒閉。
當時奇美的規模、財力都是遠遠不如對手的,但對手濫用獨占地位的行為下場淒涼,其實跟一般人的直覺天差地遠!
經過簡單的計算和真實案例,均指出「人為獨占」在現實中幾乎不可能存在。於是乎我們只剩下一種獨占形式:
2.「自然獨占」
自然獨占往往沒有理由,就是因為市場規模剛好適合一家企業生存。例如小村莊裡的唯一一家雜貨店。
但是現實生活中雖然每一家企業都會有相當程度的固定成本的之外,還會因為本身規模的增大,而創造出「規模不經濟」。例如大公司的行政成本往往遠高於小公司。因此規模經濟而降低的平均成本,會被規模不經濟給抵消。
除非這個產業的生產成本幾乎不受生產數量影響,才有可能以較低的規模不經濟效應取得自然獨占地位。真實生活中,微軟的Windows系統就是此模式的經典案例!
但就多數產業來看,自然獨占的存在僅是少數,故競爭法所欲處理的獨占問題,其實部份只存在於理論幻想上;實際上不需要法律介入,市場自己也會搞定。
甚至我認為,如果是企業自身努力而達自然獨占地位,那即屬於他們努力的成果。只要沒有濫用獨占地位的行為,政府不應該隨便對其開罰。否則企業努力壯大是為誰辛苦為誰忙?
因為某學生每每考100分,遠比其他同學優秀就處罰他?這是什麼道理?
所以某位網友在我這裡留言:
對於那些不曾在網路業界討生活的人,光是從法理邏輯的演繹,實在很難服眾,眾學者們與那些所謂網路大師的差別,我想只是多了幾分吊書袋的學術瘴氣。
我對公平會的決議實在無話可說。畢竟,再公平的決議,最後總是會出現不公平的聲音,而我,只是少數不公平聲音的發聲者。
在我來看和「打輸了怪對手太強」的思惟、台灣話「不能生怪鄰居」的俗話其實如出一轍。
除非你舉證說明對方不遵守遊戲規則,大欺小。否則一般商業競爭何來不公平之有?
許文龍選擇靠思考力另闢蹊徑,殺出血路;現今自稱受害的網路業者相較起來還真是不如前人啊!
補充一點,這次我沒有談【政府特許】與【Cartel】,因為這兩種獨占形式跟Apple iTunes & iPod 案差太遠,沒什麼好談的。有興趣的人自行查資料即可。
Apple iTunes DRM該怎麼看呢?
Apple是先在數位音樂隨身裝置 — iPod上面取得不錯的成績之後,才進入iTunes線上音樂販賣市場的。
但Apple成功的地位,一來既不是透過不當競爭手段取得(即上述的現實幾乎不存在的人為獨占),二來也非透過政府提供獨占權或與他公司聯合壟斷。故Apple的iPod與 iTunes地位即可肯認為「自然獨占」的成就。
而許多人(包括法律學者)對於獨占行為另一個常見誤解,在於他們似乎以為具有獨占地位的廠商,要進入新市場時均可以透過輕易濫用原本的獨占地位來達成。
但我們只要從簡單的經濟觀點切入,就會知道這樣的想法不切實際。
舉例來說,我們假設有一家鋼鐵公司,他是全世界自然獨占的鋼鐵公司;僅此一家,別無分號。全世界所有的汽車公司都得跟他們進貨製造汽車。
假使他們企圖心極高,打算把全世界所有的汽車公司都買下來,連汽車這邊都要創造獨占利益吃掉。那麼多數法律學者跟一般人都會認為鋼鐵公司鐵定可以輕鬆達陣,完成他們惡魔黨的邪惡計畫。
可是實際上你想想,如果他們真買下汽車公司,要如何極大化汽車這邊的獨占利益?
最合理的做法就是讓汽車公司進鋼鐵時,採用的是鋼鐵公司生產成本價,則汽車公司獨占利益才能極大化。
不過這樣他們不就等於只是把鋼鐵的獨占利益,移轉到汽車公司?這賠鋼鐵賺汽車的一來一往之間,除非汽車公司的獨占利益遠大於鋼鐵公司,否則根本就是做白工不划算。
對鋼鐵公司來說,他們想吃到汽車市場的獨占利益,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把鋼鐵售價提高;簡單的漲價行為,就可以讓他們不僅吃到汽車市場的部份獨占利益,凡是會用到鋼鐵的產業(像是模具業、機構業、土木業…等)通通雨露均霑,人人中招!這些加總起來,要超越單一汽車市場的獨占利益應該是相當容易的。
比起去買下全世界所有的汽車公司也來得輕鬆划算許多。
但真實市場也不可能讓鋼鐵公司無限制漲價或買下汽車公司享受利益,一來不可能買下全世界的汽車公司(太花錢了,況且既有的買完了也難保證不會再有新的);二來只要鋼鐵漲價幅度恰好等於汽車公司的邊際利益,那麼應用鋁合金、甚至高強度碳纖維等材料的汽車公司一定會冒出頭。如此一來,鋼鐵公司的獨占地位根本無法讓他們予取予求。
所以反托拉斯法的法理,根本上就建立在有問題的假設上。因為獨占地位並不如想像中的容易壓榨濫用!
回到Apple來看:
如果說Apple真的能夠利用iPod獨占地位拉抬iTunes進而獲取暴利,那底下的數字就會讓我們發現這種想法有多麼不切實際。

這邊我先申明一點:Apple年報中並未提供iTunes歌曲銷售額,僅提供「音樂相關產品與服務」的銷售額,所以上面的數字不能全當作是iTunes賣歌曲所得。但我們先姑且就當作是,高估iTuens銷售力。
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普遍均表示Apple的iTunes音樂販售歌曲有60% ~ 70%的銷售額得拆帳給唱片公司;20%則是給金流公司。
假設Apple實際能從iTunes分到的營業額只有15%;雖然Apple毛利有29%,但假設iTunes網路服務部份像Google一樣好賺,毛利高達32.8%(資料來自Google年報)那麼我們可以得出以下一表:
從這個表可以看出來,iPod只要漲5元,遠比Apple去搞iTunes好賺多了。光看2006年,iPod漲5塊錢Apple幾乎可以等於淨利的方式多賺1億9千7百萬美元;但是iTunes弄得這麼辛苦,還只分到8千1百萬的“毛利“。
特別是以iPod售價來看,漲個5美元對各式iPod售價只有6% ~1.4%漲幅的影響。我認為在iPod的品牌威力之下,這一點點漲幅幾乎不會影響銷售量。
跟上述鋼鐵公司一例同樣的邏輯:Apple如果真要濫用獨占地位,那他們直接在iPod部份漲價,遠比透過綁住搭售iTunes音樂來得更有利也更輕鬆。
反過來,上一篇我們就已經了解到iTunes對助長iPod銷售量的影響力微乎其微,因為現今iPod裡面並不需要非得用iPod音樂不可;而iTunes的音樂也不是只能在iPod上面聽,事實上還可以在電腦聆聽。
且只要在Google查詢【破解DRM(break DRM)】,細心找的人總不難找到破解程式。
故,一來Apple實際上沒有濫用獨占地位(請見上篇),二來多數獨占濫用行為純粹是想像中的產物,實際經濟活動裡並不容易達到,也沒有必要(這就是本文要說明的)!
接下來我們更進一步探討:
假設Apple為每一首線上音樂加上DRM的處理成本約0.01元,之所以這麼高是因為DRM不是一次寫好就高枕無憂;相反他們常常得更新版本以應付不斷推陳出新的破解技術。消費者搜尋並使用破解DRM軟體的成本也假設約每首0.005美元。
如此一來,每一首從iTunes下載的歌曲,其實消費者與Apple都承擔了一定比例的不必要成本。Apple為了讓唱片公司放心授權所支出的DRM成本,到頭來還是被消費者花時間破解。
一來一往間不但實際阻赫盜版效果沒有達到,反而還徒增雙方均承擔的0.015美元”經濟淨損“。
以Steve在年初Keynote宣稱iTunes已賣出20億首歌曲來看,無效的DRM設置創造了3千萬美金的淨損!
「既然無效,不如拿掉!」
對Apple與對消費者都是好事一件。
而唱片公司所擔心的銷售量下降,其實根本沒有意義,庸人自擾罷了!
因為DRM並沒有實際上的效果,有沒有其實都不太會影響銷售量;再者,Apple與唱片公司在銷售量這點誘因是相同的,換句話說,繼續衝高iTunes營業額,對Apple和唱片公司來說都是雙贏。所以唱片公司根本不需要擔心拿掉DRM營業額下降的問題,因為Apple比他們更擔心這件事!所以Apple都不怕,你唱片公司怕什麼?
我之所以敢說Apple比唱片公司更擔心iTunes音樂銷售量,原因在於前面我證明的一件事:「Apple iTunes對獲利的貢獻其實不如iPod銷售,而這兩者對彼此銷售量均沒有太大拉抬效果,更沒有獨占地位濫用的好處!」
因此,iTunes與iPod幾乎是兩個獨立的利潤中心,各自得搞定自己的問題。
所以,如果拿掉DRM,不但為買賣雙方省掉不必要的經濟淨損,對iTunes的銷售也沒有什麼負面影響。
另一方面,EMI在這場政治交易中,我認為目前看來會是最大的贏家。原因在於DRM拿掉對銷售幾乎不會有影響,可是卻能趁機換得看似合理的漲價(還記得Steve曾經罵過這些唱片公司貪得無厭嗎?);大家一時間可能以為拿掉DRM後EMI得面臨較高風險,所以漲價很合理。事實上EMI並未承擔更多風險(即便有還拉了Apple與其均攤),但卻能漲價賺取較高報酬,EMI不是贏家是什麼?
不過只要更多業者也願意加入DRM-free,很快地這個「溢酬」就會被抵消,一切又回到原點。EMI只是時間差上比其他人多賺一點而已。
唱片公司們,你們就願意這樣眼睜睜讓EMI一個人爽嗎?快醒醒吧!
13 Responses for "談談Apple iTunes DRM相關問題(下)"
我也認為唱片公司是在音樂下載的滾滾洪流中抱著如浮木的DRM聊以為自慰呀^^
身為朋友,給點小建議
經濟學和推論的部份可能再多想想比較好,有不少地方太過 “Jump to conclusion” 而且只以理論的一小部份就來推論的問題,其實並不能支持你的論點的。多唸經濟很好,多思考也很好,但是在寫出來時,可能還是要嚴謹一點。
這篇只是我的思惟記錄
我不認為這篇的論點絕對是對的或推論是夠嚴謹的,也不會認為它可以是最後答案。
說不定像過去許多篇文章一樣,過了幾個月我又改變了想法。
但人本來就不可能把一切都研究透徹了才說出來,一個人真要如此那他永遠都說不出來了。
我寧願當一個常犯錯的「愛智之人」,也不想當不會犯錯的聖人
多謝你的建議,我還會繼續思考、繼續閱讀更多資料。當然,也就在心血來潮時繼續記錄下來。
以下是網友在OIKOS上面的回應,我覺得很不錯,就貼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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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 兄,
拜讀了你的文章之後,如果你不介意,我寫一下我的看法(與你的文章有所出入),如果說的不對,請多多包涵。
我提供一下我對 antitrust 的經驗,來自於我過去的公司,一家和政府打 antitrust 官司超過 10年的公司。 ^^”
留意以下和蘋果有沒有違反 antitrust 無關。我下面另外討論說明。
antitrust 最有名,也是最成功的案例是 Bell Lab,也就是今天的 AT&T (至少一部分是)。當時美國政府認為 AT&T/Bell Labs 獨占市場,而其商業行為大量扼殺小的對手,最後法庭上是引用經濟學理論(沒有記錯的話是 Adam Smith的理論,不是法律人的理論),判決把 Bell Labs 拆成很多小公司 (AT&T同時其中一個)。
這一案例對美國很多大企業的行為有很大的影響。不是說它們不再壓榨小公司競爭對手,而是它們很小心的去壓榨這些競爭對手,繞過法律的問題。其中有一些行為看起來很無聊,很官僚,其實就是為了避開不必要的麻煩。譬如說:台灣廠商打廣告用的一些字眼,這些美國公司連碰都本能碰,免得將來落在檢查官手中成為證據。
你提到的 「人為獨占」 其實是常發生的,但是不是如你所想像。
如果今天我的市占率是70%,我的競爭對手是 30%,我要壓榨它們最容易的方法就是把價格定在成本以下。但是不是所有營業額都需要虧本。我只要在和我的競爭對手打對台的時候那麼做就好了。
如果我的毛利是 20%, 而我殺價的情況是 -5%。預估這個殺價行為將會影響我本身20%的生意,但是將會把競爭對手的一半市場搶回來的話,那我的毛利將會是
R = 市占70%的業績
( R x (70%-20%) x 20% + (R x 20% + R/0.7 x 15%) x -5% ) / ( R + R/0.7 x 0.15)
= ( R x 0.1 + R x -0.02 ) / ( R x 1.215 )
= R x 0.066
大概保持 不到 7%的毛利。
但是我的對手就完蛋了。為了保持他手中的15%市占率,他可能需要把價格降的比我更低,至少一樣。這個情況下,他的 營業額會縮減一半,同時毛利變成 -5% 或以上。
營業額縮減一半的話,還有其他的意義:
1)公司的行銷費用基本上都是保持特定的 E/R 比例。 當 R (營業額)縮減一半的時候,E(行銷費用)也必須縮減至少一半。這代表這家公司可能不會有足夠經費去進行有效的行銷。舉個例子:打廣告至少需要 5 次才對消費者有廣告效應(想買)。行銷費用減少一半的情形下,不可能打3次,因為這樣等於沒有打。所以該公司必須犧牲特定區域的廣告。這樣將會嚴重的影響他長遠(下個季度)的競爭力。
2)他將沒有辦法維持他的固定成本與及開銷,可能需要動用公司的貯備資源,或必須大幅度的減低成本。減低成本除了減少不必要的開支,就是裁員了。這樣這一家公司在資源減少的情況之下,很可能再也沒有能力繼續競爭下去。
對每個季度必須做財報的美國公司來說,這種價格打壓只需要兩個季度就有很好的效益。
這樣的情況在 PC 界是很普遍的。但是現在的公司懂得如何去包裝這些行為,以逃避法律的責任。
*Dell 把 市占率作為企業目標的原因很顯而易見。
而歷史上一個很明顯的人為獨占案例就是微軟的 Internet Explorer vs. Netscape。
在大概1995-1996年代,Netscape 是 Browser 與及 Internet Server 的市場大哥大。微軟作為遲來者如何與它競爭呢? 很簡單:每台電腦都有 Windows,把 IE 做成 Windows 的一部分。把 IE 的 icon 放在最明顯的地方,而且不提供移除 IE 的方法。除了這個以外,還有殺手鐧:IE是免費的。
結果是 Netscape 由市占率 80% 以上 變成 低於 5%。後來買了給 AOL,也沒有辦法起死回生。到最後是關門大吉。AOL做了一件好事,就是把 Netscape 後來的原始碼捐給Open Source。Open Source 之後的 Netscape 就是我們今天熟悉的 Firefox。
這是一個很經典的 ’人為市場獨占‘。 任何一家Browser 開發商都沒有辦法完成微軟完成的事情。
而且很重要的是,微軟後續還證明了當初 把 Bell Lab 拆開的經濟理論是對的。該理論有提到說當市場由一個團體獨占(monopoly)之後,在沒有有效競爭者的情況之下,該團體將停止任何產品的創新活動。在當年 IE 與 Netscape 對打的時候,雙方的更新不停的推出,短短一兩年大家都更新到 version 5, version 6。然後呢?直到 去年 Firefox 大行其道,我們都沒有再看過 IE 的更新。
另外, 你提到自然獨占。
我的概念是自然獨占有兩種:
1)稀有資源 : 譬如說石油。但是這種獨占由於影響到整個市場/世界,所以都會被立法管制。譬如說石油有 OPEC,會管制產量,售價。如果其他國家不滿意,還可以透過 UN, WTO 等商談。基本上就是不允許任何人有機會理由這些稀有資源’綁架‘全世界。
2) Pioneer (市場先驅):就是說你是第一個經營這個市場的,所以成為獨占(暫時的)。但是在資訊與及科技發達的今天,這個獨占不會持久。而且很多國家都會有專利法令,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保障Pioneer們,當然條件是有時限,到時間了該項專利將會公開讓所有人自由運用而無須再付專利費。
微軟的 Windows 今天的市場獨占 不是自然的。當時有其他的競爭對手,但是都被干掉了。 Lotus, Word Perfect, DR Dos, OS/2, Corel, etc. 當初微軟和廠商談 OEM Preload Windows 的時候,條件還包含不允許其他與微軟競爭的軟體被 Preload 在內。
市場獨占 的 形成 只有 一個 原因:
就是一個企業成功的由它的競爭對手裡面把客戶搶過來。
這和考試不一樣。考試是你考你的,其他人考他自己的。可以有超過一個人一百分。
但是市場只有 100%, 有人拿了 70%, 其他人只有30%。
Antitrust 法律基本上考慮到:
1)市占率高的營業機構有沒有利用本身市場的優勢去壓榨小公司的生存空間。
- 這個主要是以上所討論的。
2)市占率高的營業機構有沒有利用本身市場的優勢去剝削消費者權益。
- 這個包含 Price Fixing (譬如說:幾家大公司聯合起來不合理的漲價)。
* DRAM廠商就做過這樣的事而被罰。
* 有沒有發現大廠商都有建議零售價?有沒有發現為甚麼蘋果Store只買這個建議零售價?這些都是由於法律因素而做的決定。
很多經濟學家也認為當一家企業達到獨霸市場的時候,政府必須插手,培養另外一家,或把現有的分開。經濟學理論上認為,如果市場是開放的,自由的競爭,最後一定是 2 Horses’ Race,就是會有兩個旗鼓相當的競爭者。普遍上也認為這樣可以保持市場的彈性,與及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最後,考100分的小朋友當然不該不處罰。自己考50分而又想辦法不允許其他人考高過10分的,就要想辦法去管教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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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接下來討論一下 ITS, Antitrust 與及 DRM 的問題。
1) ITS 有沒有影響 iPod 的 成長 與及 銷售量。
如果檢察官要認為蘋果有違反 Antitrust 的話,他們會看比較深入的資料。
首先,iPod 不是全世界一起開始熱,而是有階段性的。很不幸的,這個階段性與各國的 ITS 成立的時間很接近,除了 日本 與及澳洲。
第二,蘋果的 iPod 的行銷費用在全世界各地也是不一樣的。再一次,檢察官會發現,有 ITS 的國家iPod 行銷費用比較高。
第三,既然 ITS 不賺錢為甚麼還要經營下去?這個SJ也在公開場合說過了。原因是蘋果賺的錢在 iPod。
ITS 對 iPod 的影響遠大於很多人的想像。把 ITS 賣的歌曲除以 iPod 的銷售量只是一個平均數字。如果把各個國家的 iPod 銷售單獨調查,比對 ‘現時’ 的每天 ITS 歌曲銷售量比較,相信很多人都會改觀。
以上主要是說明 ITS 的確對蘋果 iPod 銷售有影響,而且蘋果內部也採取相應措施以便從這個影響之中得到最大效益。蘋果恐怕很難自圓其說。
在很多 antitrust 的案件,intention 遠比 actual result 重要。
2)買 CD 與及 買 ITS 歌曲有甚麼不同? EU 又在吵甚麼?
買CD不是買歌曲版權,而是一個 ‘播放的授權’, 而 ITS 基本上也是一樣。這個沒有違反 Anti-trust.
EU (歐盟) 對 iPod 的不滿來自於:買了CD回家,可以用任何廠牌的 CD Player 播放,而買了 ITS 的音樂,一定要用 iPod 播放。(原因是 DRM)。
ITS 是現時最大的線上音樂通路商,也就是市占獨占。EU 擔心的是蘋果有沒有用這個優勢去打壓其他的 MP3?如果一個人決定要買一台MP3,同時也清楚知道以後必須改變習慣購買線上音樂。當他發現市場上最好(最大)的音樂通路是 ITS,而 ITS 只賣可以在 iPod 上播放的音樂時,他購買 mp3 的考量已經被 ITS 市場獨占的因素影響。
另外還有兩個因素要考慮:
a)如果消費者打算換成其他的 mp3,ITS 買到的音樂將沒有辦法播放。
(可以通過燒錄CD再Import,但是以來是extra work,二來這個可能是盜版的灰色領域,相信在法庭上蘋果與檢察官都不太原意討論這個)。
b)蘋果不原意把 Fairplay 授權任何其他人使用。 DRM 雖然都是 唱片公司的要求,但是 fairplay 的 licensing policy 應該是蘋果自己的決定。
蘋果把音樂加上 DRM 可能是出自與音樂公司要求,但是蘋果同時把握這個機會,決定不把 Fairplay 授權出去,得到好處的不是 ITS,不是消費者,是 iPod的獨家。
SJ 是太極高手,一篇文章把 DRM 的問題指出(也同時推到唱片公司身上),但是沒有說為甚麼 Fairplay 不可以 License 出去。EU 的要求是相容性,沒有 DRM 與及 Fairplay 授權 都可以達成這個要求。
3) DRM 有必要嗎?
個人的看法,DRM 就像早期 PC 上的 DBase 引用的 Copy Protection, 又或類似唱片公司的 Copy Protected CD,都是 法國大餐(多餘)。
要盜版的人自然會盜版,不要盜案的人自然買正版。加入 DRM 只是讓要買正版的人麻煩。盜版得人可是沒有感覺。為甚麼?因為一家烤肉萬家香,一人盜版萬人抄。
但是相信 DRM 有它的時代背景與及任務,就是在那個時候說服唱片公司開始線上銷售音樂。飛鳥盡,良弓藏,哦,不是,應該說希望現在它將功成身退。 ^^”
最後,為沒有留意新聞的網友做一個簡報:
蘋果(與及4家唱片公司)現在正式面對歐盟的反拖拉斯(antitrust)調查。但是只有一樣:歐盟各國之間的 ITS 是獨立的,而且價格不統一。歐盟合理懷疑 蘋果與及唱片公司 利用壟斷市場的優勢 來壓榨特定歐盟國家的消費者,要求他們付出比其他歐盟國家更高的售價。
蘋果已經正式說明:該設定是唱片公司的規定。基本上唱片公司是一個一個國家和蘋果討論授權與及價格問題。
到現在為止,蘋果沒有面對任何其他正式的反拖拉斯(antitrust)調查或起訴。
關於這位網友的市占率計算例子
我覺得存在可以討論的地方:
1.如同本文中我提出的奇美實業案例;競爭對手並不一定得為了維持這15%市占率,跟你一起玩殺價遊戲。
真實生活中,我也參與看過有傳統產業業者選擇自願放棄市占率,轉而追求提高毛利率。換句話說,這並不是原料市場,其實可以透過差異化走往大廠難以進入的利基市場。
在這個利基市場裡,大廠的市占率與規模經濟並不會比較有利。這是我的真實經驗。
2.本文中所假設之案例,競爭雙方的【規模經濟與規模不經濟大致相互抵消】,因此大公司和小公司生產成本相差無幾。
所以大公司殺價競爭所受到的單位傷害,其實跟小廠商是一樣的。
因此,才可以直接乘以倍數,說90%市占率廠商是1%廠商傷害的90倍。
網友的例子跟這個假設應該不同,因為他計算結果大公司毛利縮減到7%,但卻推估小廠商可能銳減到-5%。
因此兩個例子的假設基礎不同,其實不太能做比較。
補充一點,網友的例子大廠商如果毛利殺到7%,但小廠商卻跌到賠錢的情形
我會比較偏向認為這是大廠商有競爭力的表徵,而不會認為是惡意競爭行為
如果大廠商殺到平均成本以下,整體毛利都是負的,才較符合競爭法下,標準的惡意競爭
台灣的公平交易法最大的問題是沒有處理政府特許的企業,偏偏對人民傷害最大的就是這種企業(e.g. 中華電信,中油.. etc)
去管yahoo併無名就是典型的”無聊”
to bob
事實不然,公平會處理的案件裡,中油常常是被處罰的。被處罰次數多如牛毛!
請重看我文章然後記住:獨佔只是狀態,不具可罰性;濫用獨佔地位的行為才具有可罰性
中油是特許獨佔,不沒有錯;錯是錯在濫用獨佔地位行為
那位OIKOS的網友把我想說的都說出來了 XD。那也是我熟悉的經濟學上的獨佔。至於惡性競爭出現,那是在寡佔(Oligopoly)時,容易出現在價的競爭的現象,獨佔廠商沒有惡性競爭的必要。而價格競爭的降價法,短期價格降到短期平均成本之下,還是可以忍受的,就比誰撐得久,或是兩個一起死,或是A降價到他的短期平均成本(SAC)之下,但在平均變動成本(AVC)之上,他只要忍受固定成本的損失就好了,但若那個價格已降到B的AVC之下,那B就會退出市場。經濟學最基本的成本裡,如果市場價格低於平均變動成本或長期平均成本,那家公司是會退出市場的,而不會還在競爭。還有,獨佔裡的競爭中,應該說經濟學裡的競爭,廠商是會計算的,而不是盲目殺到成本之下。在獨佔裡,獨佔廠具有價格決定的能力,他只要降價到在他的AVC或AC以上,但那價格卻在對手的AVC之下,那麼對手也就別玩了。
另外,既然要談獨佔,把差異化扯進來不是更奇怪嗎?那已經變成獨佔性競爭了,獨佔性競和獨佔雖然只差幾個字,但是意涵卻是不一樣的。在經濟學裡產業的基本定義是裡面廠商生產出來的產品是能高度替代的。B若是走向niche market,或是說他的產品是做vertical differentiation,也就是以品質、功能等等之類的面向來跟A有所不同,這樣的現象也只能說那個市場根本還不到經濟學所說的獨佔的情況(B有15%的市佔是相當高的數字)。
另外,為什麼獨佔要避免,除了可能的濫用外,另外一個是人性,也是獨佔不可避免的弱點,獨佔會產生不效率。不效率情況有很多,一種是大家愛講的獨佔廠商的研發或是供給會怠惰等等,如果真要講經濟,獨佔廠商不會考慮市場真正的demand,而是把價格設在他自己的效益最大化的情況,這樣會造成明明有人想買卻因為價格太高而買不到,也就是這裡面有”Pareto Inefficiency”,表示市場上有可以不傷及另一人,而使其他人變好的機會在。
最後,規模不經濟會產生,是指AC不會因為規模持續擴大而一直下降,還會有上升的情況。不能直接推論大廠的成本就一定和小廠一樣。而且那不是你案例裡的假設,你在解釋人為獨佔時一開頭就這樣定義,其實這和獨佔並沒有什麼關聯性,也和經濟學上的獨佔定義有點距離。
又,經濟學有很多時候被人批評的地方,在於理論是空中樓閣,建立在完全虛幻的假設。在理論中適度的假設是必要,就像獨佔,獨佔性競爭,寡佔等等其實都有其假設,但是不能隨意假設,否則根本就沒有討論的可能性,因為只要在我假設的情況下,我說的一定是對的。例如假如火星有空氣、水等等供人生存的物質,人就可以在火星生存,這一定成立,但不實際。
經濟學的概念有不少可以很直覺,但是有很多東西如果不了解其背後意涵和推導(經濟很數學),是很容易用錯的。尤其專有名詞,都有其嚴謹的定義,在用的時候,最好小心為上。
1.我文中所舉例子採用的定義都是參閱過書本,並非我自己發明瞎掰
2.基本上傳統經濟學會用平均成本、邊際成本角度來看壟斷獨占,不過這個觀點錯得厲害。monopoly其實跟成本無關;反而多半來自於商品本身之特質。
我本文要說明的就是,傳統對獨占的觀點並不正確;單純惡意競爭的方式並沒有辦法讓你取得獨占地位。
該網友所舉的例子並非惡意競爭,而只是單純競爭行為。
再者,獨占市場不可能沒有競爭,因為市場的本質就是競爭;如果有經濟學教科書在講述獨占時忽略這點,那本書就可以丟了。
即便是100%的獨占企業,其實也無法排除潛在競爭者。
傳統經濟學的假設會把這個排除,但這樣其實就昧於現實了。
因此本文提的假設是經過修正的,雖然是抄書的,但也是比較具可能性的假設;只是在這樣的假設之下獨占或濫用獨占行為都不太可能成立,更枉論傳統的錯誤假設?
3.法律上定義的獨占,根本不管商品性質是否高度同質亦或存在差異性。同樣地,經濟學上定義的壟斷獨占時先假設商品可高度替換其實是多此一舉,因為即便商品不可替換,也可以存在惡意競爭行為。
所以這點我認為法律定義得比較對,反倒是傳統經濟學錯了。
4.經濟學批判獨占多半著眼在「無效率」上,但這點往往也有問題
可以多讀點書,即可了解錯誤在哪
5.其實該網友對歷史有著多數人的誤解。
微軟IE的成功不能完全歸功於他們的搭售行為;其實Netscape自己的不爭氣問題更大,查查史料就可知實情。
沒時間講解太多,但我既然學過競爭法,自然對傳統經濟學處理monopoly的方式熟悉;不過我不認為傳統經濟學的觀點是對的。
相反地,許多反對壟斷管制的學者提過的想法反而較有說服力。
以上文章算是我咀嚼多位學者思想後的產物,但還很不成熟
我才疏學淺,沒有那種說服力~哈
看了這麼多的討論,還是沒辦法解釋中華電信再有線網路的獨占性。
固網已經開放這麼久了,市話及ADSL的價格還是由中華電信再主導阿!
且中華電信利用ADSL的獨占性確實有哄抬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兩倍以上(參考這裡:http://hosting.url.com.tw/cht.html )。
所以獨占性的確會影響產品的價格,及限制競爭者的加入;進而影響自由競爭及消費者權益。
中華電信可分為兩部份:mobile業務跟固網業務
前者目前台灣市場是三強鼎立,所以中華電信未有獨占地位;而事實上來看,中華電信既有的固網業務並未能任其拉抬或剝削另外一個mobile市場。
這點是本文在討論的焦點。所以本文的邏輯一樣可以解釋這部份。
但中華電信的問題在於固網本身。
他們的建置成本幾乎都是由政府拿人民納稅錢蓋的,尤其是尚未開放的Last Mile。新進的固網業者在這部份難以與之抵抗。
如果考慮歷史因素,單就中華電信在固網部份來說,這部份的獨占地位根本不是本文所聚焦的「人為獨占」或「自然獨占」
而是本文明言排除的【政府授權】式的獨占。
這種獨占及其相關問題都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所以自然無法解釋。
【Wal-Mart開始銷售無防拷技術的音樂】
最近不少公司開始販售無DRM的音樂;沒想到連Wal-Mart都跳進來了,本文最後我所點出的現象,越來越多唱片公司以及音樂販售通路商似乎也看到並有所行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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