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文同時刊載於【21世紀商業報導】
礙於報紙篇幅,很多東西我點到而已,更進一步的想法沒有談,因此文章有點淺也有點浮略。加上最近忙於準備TOEFL考試,大概也沒機會補充。特誌於前。

德國西門子公司爆發商業賄賂回扣事件,百年累積的信譽和模範生形象頓時大受影響。其實商業回扣賄賂事件不管是在哪個國家、哪種經濟制度裡面都屢見不鮮。

例如台灣也曾有某Y上市公司為了搶訂單,甚至不惜以股票交換或內線交易為條件,和競爭對手交易以換取某家大廠的代工訂單好滿足自身的業績需求(更甚者,滿足公司派想創造題材好在股票市場上炒作自家股票的需求)。

以上是筆者稱之「私對私」的舞弊現象;另一方面,還存在著「私對公」的貪贓,例如公務員索賄不管在哪個國家都時有所聞,甚至在許多民主國家還有利益團體(例如一群金融業者)力拱某位政客當選總統、國會議員後,要求政客透過公權力回饋資源。

換句話說,公司回扣賄賂事件,以身分來看可以小到單純職員搞鬼,大到經營股東帶頭做惡;以關係來看,也存在私對私、私對公兩種情形。

法律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有各種不同方式。例如職員收取回扣,基於僱傭契約,可能衍生出刑事背信罪和民事侵權行為、違約…等損害賠償責任。經理人以上則又因依據委任契約,多出善良管理人責任違反與忠誠義務違反等派生法律上之責任。公領域部份也有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的公務員受賄罪等。

而這類問題最麻煩也最難處理的就是隨著牽涉於其中的層級越來越高,「制度性犯罪」的比重將一層一層地加重,更加盤根錯節。 有基本常識的人大概都能了解公司員工收受回扣其實是一種侵害公司財產權的行為,同時也會削弱公司競爭力(從經濟分析觀點,這些賄賂都算是一種「交易費用」)。而聰明一點的公司經營者也多能發覺問題在於「誘因制度」設計之上, 許多私人公司規章多有一套防弊之法,但偏偏「徒法不能自行」,說是一回事而做又是另一回事的公司難道僅止於台面上出事的這些?筆者身邊的親身經歷,就曾碰見某公司的副總經理表面上對回扣深惡痛絕,實際上卻是透過特助暗示廠商不配合就別想拿到訂單。

關於回扣賄賂問題,我們可以從三個方向思考:

1.經濟分析角度來說,賄賂回扣也是一種交易成本。這個交易成本對企業整體而言,是個墊高成本,降低競爭力的因子。企業經營者勢必應與其對抗以確保企業之效率;反過來當此類成本高到使整體成本超過市場交易成本時,則企業為節省成本所存在的競爭優勢也將不復以往,這點可以參考寇斯的《廠商理論》

但我認為防弊之道沒個準頭,原因在於每家企業特性不同,可鑽的漏洞也不同。我們除了了解誘因設計的重要性之外,其實別無其他實質建議。我相信即便公司請了昂貴的顧問公司來協助解決,也很可能徒勞無功。因為許多枝微末節的執行面問題不是外人所能協助。 也就是說,防弊制度的設計並不難 。關鍵在於如何落實和與時俱進更新該制度的「執行力」!但如前所述,這個執行力將隨著涉案層次遞增而反比遞減,這點可不是顧問公司所能幫上忙的。

郭台銘曾說:「魔鬼都在細節裡。」我想是唯一值得經營者深思的。

2.關於私人對私人間的舞弊情形,我認為法律的涉入不宜過度主動;一般民法、商法的消極責任要求,以及由私人提起訴訟循法律途徑能保持通暢合理即可。

因為除非有人主動檢舉或紙包不住火,否則外界實在難以探知公司間的回扣賄賂問題。這類犯罪雙方都是共犯結構,一般而言共犯雙方不會自掘墳墓。這類隱藏在公司裡的訊息外界如要探知,成本十分昂貴。

許多人不了解【正義的代價是十分昂貴的】的道理,常對司法存有不切實際的幻想;司法本身也是個處處講成本和資源分配的體制,不可能對所有違法事項都主動處理。自然我們也不應該有一廂情願的幻想。

更重要的理由是,私人與私人之間的公司若存在賄賂問題卻放任之,其競爭力必將大幅受損,且財報上的盈利數字也不會好看到哪裡去。這樣的公司無論是位其所處之競爭市場,還是背後的股票資本市場,都會被淘汰掉。換言之,在市場可以處理,且私人法律途徑也通暢之情形下,沒有必要再鼓勵更多公權力介入,免得徒增困擾。

3.在筆者看來,公與私之間的舞弊行為才是多數人應該關心的問題!

因為公私之間通常不存在一個像私人公司間競爭的市場機制,舞弊的廠商、公務員反倒變成有競爭力的一群既得利益者。台灣砂石業者與政府長久以來一直就存在彼此取利的共犯關係,犧牲掉的則是國家水土保持的群體利益。

這些利益團體總是能得逞,原因在於組織良好的小型利益團體在政治程序中自肥的成本,其實是均攤到毫無組織的一般大眾。後者不但在單一議題上往往顯得無力,甚至對因均攤後顯得九牛一毛的損失渾然不知。

更進一步來想,這類共犯結構的關係,甚至形成另外一種奇怪的特性,使得制度性犯罪鑿斧得更深沈。即便有充滿抱負理想的新人加入,也難以脫身於其外,不是得視而不見,就是得加入犯罪結構裡。

這就很像是新加入幫派的年輕人,往往被迫在犯罪現場補上那要命的一槍。如果你膽敢拒絕,那很可能那一槍就要打到你自己頭上!一如清朝時有位大臣寫給雍正的朝書裡,表示很多官員因為制度性的問題「不得不貪」。現今西門子總裁和CFO假若真涉案於其中,難道僅止於個人私德問題嗎?

舞弊情事也是昂貴的交易費用,聚沙成塔起來不但可觀,還讓市場不再能以最有效率的方式,轉化投入的生產要素為商品或服務。

這個負面效果,不僅僅存在公務員收受賄賂這種小事上;大到利益團體透過支持特定政客以取得未來更多的政治資源分配也是一樣。許多先進國家裡看似難以置信的管制法規,其實背後都有利益團體著力的痕跡。

「政府不該管的事就放手」這無為而治本身就能為國家經濟創造無與倫比的競爭優勢;但諷刺的是既得利益團體會不斷透過明的管制法規、暗的賄賂手段來創造他們所想要的獲利。

無組織的一般大眾如果沒有司法協助,豈不是更任人魚肉?這也是為什麼我主張司法資源應該要更主動、更積極來處理公私之間的賄賂問題。因為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任何行政制度可以自清的!我們只能不斷壯大司法權獨立性與成熟度,好跟行政權抗衡。西方的三權分立概念,自然有其了不起的智慧值得我們多所琢磨。

結論:本篇東拉西扯的談了很多問題;其實每一個都可以深入研究討論,問題絕對不僅止於本文點到的範圍。像我暫且省略了道德倫理學、法學的探討。最重要的是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我認為賄賂回扣這件事情本身往往背後有更深層的制度性、文化性問題。我們在處理時千萬不能存有治標不治本的便宜心態。

希望本文能讓政治或商業的有志之士,在這裡多所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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