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investing,經濟學Economics, 商業Business,麥金塔Mac, 法律Law…
前言:本文同時在【Taiwan CNET】上刊載
PCHome的詹宏志以及當初一起開記者會那些人拿網路流量等理由來認定兩家會壟斷網路市場將不利於產業間競爭的藉口,本來就存在著誤導大眾的操作(不管有意或無意)。
因為當你想要處理的是經濟事物時,從流量來看網站是非常不正確的角度。
這點我在【用流量算網站價值,對嗎?】這篇文章就已經提過。
企業鑑價如此,競爭法上所欲處理的經濟問題,自然也是如此。
這次公平會很明顯,根本不管你們瞎扯的那些流量問題;公平會直接看的是實質經濟問題:「兩家公司占台灣網路廣告營收比率」
為什麼看這個?
因為無名的營收除了會費之外,也只有廣告;Yahoo經營的其他營收來源項目,諸如拍賣、電子商務…等,無名並未經營,兩者在廣告之外並無重疊之營業項目。自然在公平交易法上的合併案件中無須考慮Yahoo的其他服務。
而從廣告營收市占率來看,很明顯無名的表現並不怎麼樣,跟他在Web2.0潮流下台灣網路人士所吹捧的名聲不成比例!
Yahoo的市占率高達57%以上,而無名才1.67%左右,老實說兩者的結合短時間之內並不會讓Yahoo吃了大力丸、紅蘑菇,瞬間轉大人變龐然怪獸(不過事實上不需要併購無名,Yahoo也已經是怪獸)。
換句話說,無名之於Yahoo有如老鼠之於大象,所以公平會援引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項做「有條件通過」我認為其實有點畫蛇添足,因為不管這個併購案成不成立,Yahoo自己一家都已經構成公平交易法中【獨占事業】的定義!(見第5條與第5條之一)
另外一個相當重要的概念,但許多人似乎不清楚的,就是:
公平交易法,也就是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並不是用來懲罰獨占的法律!
公平交易法懲罰的是【濫用獨占地位】的行為!
獨占本身並未有錯,事實上有經濟學家認為企業之路就是邁向獨占之路。而即便從法律經濟分析角度來看,獨占是個狀態,這個狀態並不存在外部成本,根本沒有處罰的道理。
會製造外部成本亦或擾亂市場遊戲規則的,是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該處罰的標的,自然是這些不當行為。
因此並不是兩家公司合併後會變大怪物,就一定要禁。
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甚至明白規定,如果兩家事業結合後對整體經濟之利益大過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則公平會是依法“不得禁止其結合“!
補充:根據我看過的經濟學論文,有些產業比較適合某些企業獨占,對消費者會比較有利。
事實上從民國84年到現在,公平會處理過的結合案件總共6,276件,通過核准的有6,047件,通過率高達96.35%!
主管機關並未存在某些人先入為主假設的「傾向否決合併案」態度。
關於公平交易法,延伸閱讀:
微軟不惜退出南韓市場?
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判罰微軟3,200萬美金!
20 Responses for "法律簡評:公平會有條件通過【Yahoo與無名小站合併案】"
引述:”因此並不是兩家公司合併後會變大怪物,就一定要禁。”
但不可否認的,若合併之後的結果會造成市場出現獨佔企業體,
則此時主管機關所做的決定將會傾向”否決”合併案,
畢竟,
獨佔企業濫用其市場主導地位魚肉消費者的例子,
實在太多了。
to PS4
請重看一次法條
合併結果及便會出現獨占企業,法律並未要求公平會傾向否定
重點還是該事業結合後可能對經濟競爭的影響性
根據我看過的經濟學論文,有些產業比較適合某些企業獨占,對消費者會比較有利。
事實上從民國84年到現在
公平會處理過的結合案件總共6,276件,通過核准的有6,047件,通過率高達96.35%!
完全看不出來你所謂的「傾向否決合併案」態度
謝謝毓毓兄的指教,但您似乎誤解我的意思了。
您所舉的例子,是指公平會原則上會通過結合案,有數據可考,此為事實。
但解讀此項數據,並無法當然反駁我的推論。
所有結合案→傾向通過(數據之意義)
導致獨占之結合案→傾向不通過(我的推論)
請您翻閱法條,只要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情形,均需提出申請,但並非所有案件均為結合後獨占之情形。換言之,申請案件眾多(無論案件是否造成獨占),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
如果要檢驗我說法,邏輯上應該要去看不通過的案件原因為何,若不通過的案件原因有很大一部分為獨占疑慮,那麼我的說法是有意義的,也反映出主管機關的決策思維。
我重申我的說法:公平會所未通過的結合案,原因可能是因為結合案會產生獨占企業,而獨占企業容易導致市場的無效率。
這可以請您參考最新的禁止結合案:好樂迪與錢櫃,
http://www,ftc,gov,tw/FTC_ADDS/upload/2005572/0960309_002_096e002,pdf
決定理由之第五點(一)(二),均提到獨占之疑慮導致禁止結合之決定。
另可參照,台亞衛星與弘開數位結合案
http://www,ftc,gov,tw/FTC_ADDS/upload/2005260/0950223_002_095e001,pdf
兩者結合根本不構成獨占,參照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公平會通過其結合案,應屬合理(家樂福與TESCO結合案亦同此理) 。
另外回應一下,法條上當然未要求主管機關對獨占事業做出禁止結合之決定,但我所說的是,對於獨占事業之出現,主管機關應抱持謹慎之心態,因此傾向禁止結合,自屬事理之當然。
最後,您所提到經濟學論文中,適合獨占之產業,在當代經濟學思維中,實屬少數,至少目前在台灣似乎已無此領域存在?可否請您舉出論文或適例。
以上意見,請不吝批評指教。
抱歉,連結網址有誤
以下為正確網址:
http://www.ftc.gov.tw/FTC_ADDS/upload/2005572/0960309_002_096e002.pdf
http://www.ftc.gov.tw/FTC_ADDS/upload/2005260/0950223_002_095e001.pdf
[…] 就知道這家公司盈餘再投資比例相當高,也就是真正經濟上(非會計帳目上)的盈餘其實很少,甚至小於零。更別提他們實質能賺到的自由現金流有多少。再加上【法律簡評:公平會有條件通過Yahoo與無名小站合併案】一文中,我們也發現實際上無名的廣告營收市占率只有1%多,跟它在Web2.0潮流下台灣網路人士所吹捧的名聲根本不成比例! […]
啊結果,回文了還是什麼都沒有回答啊,究竟哪些論文說獨占是對消費者比較有利的?
而且經濟上的盈餘跟獨占並沒有絕對的關係,無名的盈餘的確沒有多高,但是他在台灣網路免費相簿的市場市佔率卻是顯然的相當高的(當然我懶得手邊也沒有什麼數據可以使用)。
可以稍微,嗯,稍微就好,針對問題回答一下嗎?
我本來花了一個多小時寫了篇長文,打算有體系地回答PS4的問題
不過我對nestorius的態度蠻感冒的,我想:除非你是付錢給我的客戶,不然我並沒有義務回答任何人的問題。
因此,關於剛剛PS4的問題的回答長文,就算了;存在我自己的電腦裡就好
好吧,那請繼續你的經濟體系和一言堂吧
前面的討論感覺像是在討論兩個不同的問題。
一個問題是獨占企業使否能讓消費者獲益?
另一個問題是雅虎跟無名合併之後是否構成獨占企業?
由於如何認定獨占企業每個人都有一套說法,所以就不討論。
但針對第一個問題我是抱持比較悲觀的看法。
因為除非獨占企業是由政府把持(或慈善事業也算),不然以企業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立場來看,很難想像一個獨佔事業不會使用”操縱價格”來作為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手段,而操縱價格的動作很少有機會會讓消費者獲利。因此雖然獨占企業不代表該企業一定會操縱價格,但以實際案例來看,壟斷企業的確會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
不,獨占是一個狀態
有無濫用獨占行為才是公平交易法要管制的
而獨占定義公平交易法與相關案例,已經累積出一套完整且具體系的判定標準,因此不太會有「各說各話」的情形
獨占傾向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說法其實不容易成立,除了方法論上來說這只是直覺式批判之外,現實也存在許多反例,可以證明獨占地位維護之困難或Cartel本身維繫的不易(OPEC就是最明顯的例子)
以我最討厭的微軟來說,他們在作業系統部份符合獨占的法律定義,但就價格控制來看,其實微軟15年來並未漲價剝削消費者,即便他們的確在別的方面透過不當商業行為,濫用獨占地位逼迫人家接受一些不合理條件。
但就價格控制這一塊來看,他們並沒有。
這點就足以打破「獨占就會價格控制」的普遍說法。
這裡有我對此問題的一些看法,大致上看法是跟本文一致的
http://blog.miula.cc/archives/58
基本上,如同預期的,此案獲得通過,是因為此案目前看來,並未有傷害消費者權益的疑慮。
至於未來? 你怎嚜可以因為一個人未來”可能”做某些事所以現在就處罰他呢..?
我想我前面所講的藉由”操縱價格”達到股東利益最大化的說法可能是太粗糙了,應該說成藉由不同的手段(包括操縱價格、商業策略)來達到”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而在經營企業時”股東利益最大化”不一定會等於”消費者利益最大化”這才是是問題所在。
如果以微軟的例子來說,微軟免費贈送瀏覽器對於其他競爭廠商來說不就是一種操縱價格的方式。價格操作不僅是正向增加價格迫使消費者買單,同樣也可以藉著降低價格讓其他競爭者無力負擔而退出市場。
我覺得像這樣的例子,或許短期內消費者可以獲得利益,但長期下消費者失去了其他的選擇反而會造成消費者的利益受損。以微軟的例子來說就是IE6長達五年的壽命(2001-2006 from wikipedia),如果不是因為市場上還存在Firefox或是Opera等產品,我想IE6可能可以撐個十年都說不定,我想這樣的情況絕非使用者之福。
至於OPEC的例子又是另一個問題,先不談參與opec國家彼此的利益衝突。世界上還有其他的產油地區/國家沒有參加OPEC,而且當OPEC過度提高油價時也同時會促進開發其他替代能源的動機,在這種情況下過高的價格反而無法增加OPEC會員的長期利益。
我同意Miula以及毓毓對於獨占不等於消費者權益受損的看法,但實際上在我的印象裡,我很少看到處在獨占狀態下的企業不會損及消費者的利益。而且前面所提到的OPEC或是MS對我來說或許都不能算是獨占企業而僅能算是寡佔。我心目中的獨占應該比較類似中華電信市話業務或是台灣電力公司等缺乏其他競爭者的產業。
所以初步上我們有了共識
那接下來的問題就是我看Muila的共同看法:「怎麼可以因為一個人未來”可能”做某些事所以現在就處罰他呢..?」
許多獨占都存在不少擾亂市場經濟的外部行為,這是具備可罰性。
但是在未從事該行為之前,就以「有這個可能性」為理由而禁止其合併
在法律學理上是完全違反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的。
甚至從經濟學分析上來說也講不通。
因此我跟Muila看法一致,就是如果沒有「不當追求超額報酬的行為」,那麼單純獨占不應該被禁止。
由此推之,如果無法「超越合理懷疑地」斷定這兩家事業合在一起一定會濫用獨占地位,則單純「可能會」的推測不應該放到法律認事用法的考量裡。
錢櫃與好樂迪一案就是存在「超越合理懷疑」的事實讓公平會深信他們一定會濫用市場行為,才被禁止合併;並非單純因為獨占地位而被禁止。
不過我說過這篇分析文不貼出來,所以就點到為止
我一直好奇,「Yahoo的市占率高達57%以上,而無名才1.67%左右」這個數字是誰計算出來的?
這數字是公平交易委員會受理本案,調查時所採納的【台北市網際網路廣告暨媒體經營協會(IAMA)所推估之資料】
好吧!
不過IAMA也是推估的!
但是他們的推估能說服官方機構–公平會相信,不像網路上一些大師,講的東西扯到我想只有笨蛋才會相信。
個人對於作者專精的學養感到欽佩有餘,但是在廣告大餅分食的槍口下,這些不論是法律條文的制定學者,或是眾公平會諸公們的紙上談兵,個人認為才是社會上假公平的起點。
對於那些不曾在網路業界討生活的人,光是從法理邏輯的演繹,實在很難服眾,眾學者們與那些所謂網路大師的差別,我想只是多了幾分吊書袋的學術瘴氣。
我對公平會的決議實在無話可說。畢竟,再公平的決議,最後總是會出現不公平的聲音,而我,只是少數不公平聲音的發聲者。
[…] 所以某位網友在我這裡留言: […]
[…] 就知道這家公司盈餘再投資比例相當高,也就是真正經濟上(非會計帳目上)的盈餘其實很少,甚至小於零。更別提他們實質能賺到的自由現金流有多少。再加上【法律簡評:公平會有條件通過Yahoo與無名小站合併案】一文中,我們也發現實際上無名的廣告營收市占率只有1%多,跟它在Web2.0潮流下台灣網路人士所吹捧的名聲根本不成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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