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基新聞在本站已經講過無數遍,其實我也沒啥心思想要再多說些什麼。

不過看到這則新聞,有兩點想提一提:

1.新聞中一段:

明基執行副總王文璨昨晚說:「李焜耀續任董座當然沒有問題,不會因為被起訴而下台。」

我認為如果是因為可能涉及內線交易這方面法律訴訟,的確是等判決定讞之後比較好。因為公司經營階層並非政治人物,他們須負法律責任但無須主動負政治責任。

當然如果非經營階層的股東們願意聯合起來,開除掉這批經營階層那是最好!

但這屬於股東的積極決定;而非被動的只要涉及司法案件馬上就得辭職下台的消極規定。當然,一間公司要不要這樣做,這是各公司獨立決定即可。我想法律也不適合強制介入做全面性的要求,否則也可能違反正義和基本權相關問題。

不過就明基來說,一直以來我都主張李焜耀這批人早就該下台!原因不在於內線交易問題上,而是在於經營不善。特別是針對失敗的併購舉措。
達不到績效,或錯誤的決策,本來經營階層(特別是所佔股份不高的專業經理人)就是該下台以示負責。反過來,小股東自己也應該適當、積極地主張自身權益,甚至請求經營階層必須依法對公司有所賠償。

可惜這部份台灣的法律跟實務上都相當弱…只能任由小股東認賠,卻無太多機制可供捍衛自身權益。這部份的問題之大、之廣、之深,已經不是本文所能討論,只能約略舉例如:台灣人民普遍法意識太弱太差,不知如何主張權益甚至根本不知有權益;既得利益(如上市公司經營者)在國會可能有所耕耘,使得相關加重會計師、經營者法律上責任的法條難以訂定;媒體也多站在經營者一方(如每到股東會期間就見媒體大肆批評職業股東,我認為這是很扭曲的價值觀!但這問題也很複雜,因為職業股東也有真為自己權益發聲者,與想藉機詐騙敲竹槓者);台灣檢方對於金融經濟犯罪一向遲鈍無知,這除了實務上如此,回推到法學院多數商法老師資質太差也是因素之一!….太多了,族繁不及備載,罄竹難書啊…

2.新聞中另一段:

桃檢調查,李焜耀、李錫華和游克用等三人為鞏固經營利益,商議把員工分紅配股的股票,做為隨意調度的資金;並以員工當人頭,於91年間在馬來西亞設立克萊歐(CREO)公司;92年起,李焜耀等人陸續以人頭員工名義,盜賣員工分紅股票3.4萬多張,把8億餘元股款匯往海外克萊歐公司。

92年到95年間,李焜耀、李錫華、游克用等以共同或分別簽名,把海外資金匯回台灣,在明基股價偏低時,以外資名義購買明基股票,使得外資成為明基第九大股東,實際上「外資」均由李焜耀等人掌控。去年3月間,明基因投資西門子失敗,在重大虧損財報未揭露前,李焜耀等人以人頭員工拋脫持股,規避損失近5,000萬元;去年3月虧損重大訊息公布後,明基股價重挫,李焜耀等再以克萊歐公司名義回台護盤,製造外資搶進和交易活絡表象,使明基股價終止跌停。

此事真假,得等法院來斷定。小弟沒有置喙之餘地。
不過先姑且不論明基是不是真的這樣幹;就我所知,很多上市公司都是這樣幹!
換句話說台灣有一堆假外資:利用公司的資產偽裝成外國公司投資甚至炒作自家股票。

我想許多在股市打滾的前輩們比我更是了解。而這也是一種悲哀,不管對散戶或是對公司派當事人來說。

財富並非端視於我們手裡有多少,而是取決於我們真的需要和用了多少。

我的淺見以為:
一個人一生財務上有兩個命題:一個是能賺多少;一個則是要花多少。
前者在乎能力,後者在乎慾望。
唯有二種同時能管理得當之人,方能稱自己「財務獨立」,方能誇稱自己「隨心所欲而不踰矩」。

某些有錢的大老闆迷失於慾望之中進而走險,其實我並未看到他們富有在哪?
他們有錢,但不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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