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investing,經濟學Economics, 商業Business,麥金塔Mac, 法律Law…
站長公告:
關於此系列文章,小弟完成了一系列較完整且全面的論述:「我看Web2.0泡沫–更新版」與「從Google的獲利模式笑看長尾理論」
請對此主題有興趣的朋友點選連結前往閱讀,相信可以比下面較舊的文章對你更有幫助!
關於前一篇文章,沒想到引起超乎我意料的迴響
不但觀覽人數超過許多我過去的文章(當然,仍然離光月小姐那篇遠得很哩!),留言數量也是異常熱烈。
先感謝大家的捧場與指教。
不過我覺得,很多討論已經偏離我當初發文所設定的標的與方向,這點相當可惜。或許跟我表達能力不佳有關。
有網友建議我看看某位高人的這篇文章。
很可惜,我看完的感覺跟看Mr.6的文章一樣:「囈語喃喃」
充滿假設、充滿想像,還有一堆不知所云的斷言。
我想我只提醒幾個點,大家想想:
1.該位作者根本不懂法律,把競爭法問題與侵權行為問題等而視之,顯見其在此方面的無知。
競爭法問題多半是構成壟斷行為,企業於產業中到達相對成功地步時才會出現的問題。而這問題往往可以透過政治實力予以操控;
侵權行為問題則屬於個別之間之問題,不分何時何地,都可能發生。且提出者五花八門,少部份人只因幾個美國境內傳媒授權就以為問題解決,也是太過天真。事實上,現在YouTube不再是只有少少1千多萬美金的瘦小孩,而是身價高達16億美金的大肥羊,光如此就足夠吸引全球各地許多好訟律師的興趣了!畢竟糖果屋中的巫婆,也是等小孩養肥才宰。
特別當YouTube廣告收益與提供影片的社群間如發生擺不平問題時,可能出現的訴訟人數之多,那才真正的【社群力量】!
亦或者其他現在想不到的誘因,都可能引發訴訟。
有人以為我沒有進到法律人的義務,詳述侵權行為態樣或法學上的論述,就跳到結果。老實說,這樣的要求很奇怪,因為本案並非單一個案,而是一堆不同的隱性案例,當事人主體只有一方確定、另一方未明,何以法學評價?
況法律風險均須以【發生】為可能前提計算,例如Merck一案中也是先假設敗訴,提列準備金。
所以直接跳到侵權行為已成立的假設,恰如其分!
而該文作者甚至以為面對數位時代進步,法律須退步?顯然天真得近乎愚蠢了。
我曾以毒品為例,反駁這種論調。事實上Napster案中,退步的也是該公司,而非法律。
我認同目前世界上大部分智慧權法有過度保護權利人或權利過度擴張解釋的問題。但在法律見解未改變之前,這樣的風險隨意輕忽態度,難道這位仁兄以為處處都像中華人民共和國一樣是沒有智慧權法治可言的國家嗎?
2.【新經濟、新時代、新局面】的論調
這種新時代希望之火的論調,2000年.com熱潮我就聽過了;1980年代美股熱潮我也聽過;1929年美國經濟大蕭條以前也曾流傳;1926年法郎投機熱錢時期也盛行;17世紀英國南海投機熱潮,不也廣為歌頌過?
更早,還能往前推到荷蘭鬱金香投機潮呢!
鑑往知來,以歷史為鏡可以知興替!
至於那篇文章我的感想只有一句:老狗玩不出新把戲
醒醒吧,回到現實面。
我很久以前就為文【淺談網路核心價值以及網路搜尋】談過,網路應用容易傾向「分眾市場」,除非你能創造全新商業模式。
雖然我討厭微軟的Steve Ballmer,但他這次說得好:「如果你當它是未來的電視,那它就值那麼多錢;如果不是,就沒有。」
那麼我們進一步思考:「YouTube能成為下一代電視嗎?」
全球約有21億人口收看電視,其實只佔全世界總人口的35%。換句話說,全世界還有65%的人根本看不到電視。
而目前YouTube只有50萬會員,每月固定未重複造訪人數約2000多萬人,距離21億人口還有相當大的差距,而且必須注意的是 — 全世界21億看電視人口中,有多少人上網或能上網?
過去.com熱潮犯的最大錯誤,就是以管窺天,誤以為自己與身邊人網路依賴度高,就代表全世界都這樣。錯了,大錯特錯。更離譜的錯誤就是,一般生活應用不是樣樣都能也都需要internetlize!
Mr.6後續文章中,一些充滿幻想的提議,跟過去.com熱潮中的花言巧語有何兩樣?
退萬步言,即便YouTube成功成為下一代電視替代品,成為下一代影音媒體大亨,又如何?
早在1991年,巴菲特就已經在年報中說明:「媒體公司的廣告壟斷美好時代已經過去!」,從而賣掉手中首都電視的大部分持股。
台灣有線電視開放後,也經歷了這種洪潮,老三台廣告收入急遽衰退的悲劇,是多少電視人難以忘懷?
整個影音媒體的產業,廣告收入根本不再是高毛利的代表,反而充滿煤礦工人般的苦情。
部份能有不錯獲利表現的媒體,多半靠的是自家自製節目販賣。
所以,對於這些公司來說,YouTube等於變相成為他們的新販售平台(且這平台還無須折舊,多好!)。可惜鑑於之前的侵權疑慮,在節目授權談判上YouTube也是受制於人,媒體公司必然不會讓它有太多甜頭。
我的問題就是,即便YouTube成為下一代電視,它又有多少能耐,可以創造超越其他媒體公司的獲利能力?
以為理論跟實務不相符的人,往往只代表他理論根本沒讀通。
光美國境內已經有多少電視台?連小小的台灣都有8、90台,YouTube了不起就是成為其中一員。如此的供需關係能讓他有多少議價能力?我也懷疑。
未來經營團隊我不清楚,但目前的經營團隊即便在景氣擴張期都無法獲利,怎又能經得起衰退期的考驗?
把選擇權還給觀眾是很不錯的點子,但是太多的選擇反而造成該產品的不易使用,這點Linux發展過程已經證明過。
YouTube遲早也會面臨這個考驗,從而出現觀眾人數瓶頸的問題。
最後,我再補充一點,Google的買入,只是一項併購案,但Google的名聲可不代表他們的決定是對的,更非不可質疑的。
最近可見的論述裡,多半不脫這種【名牌迷思】。我看不出這跟崇拜偶像、名牌的高中小女生,心態上有何不同?
YouTube是否是成功的公司,我已經自有定論。
可誠如立維所言,值得注意的反是「Google想要作什麼?」
這點才是目前懸而未解的疑問。
33 Responses for "再談YouTube"
我覺得Youtube的創辦人做出了一個符合大眾想要的影片分享服務
但是這個服務本身卻還有許多的風險並且如何繼續走下去也是個問題
YouTube會賣給google我認為剛好證明它是一個好產品(服務)
但做為一個經營者並沒有對該公司的未來要怎樣走有健全、樂觀的規劃與使命,如果做為一個投資者要投資該公司我也會慎重考慮的!^^
我有看你有關YouTube的這兩篇文章還有回應
的確就你所說的
很多討論已經偏離你當初所設定的標的與方向
不過”YouTube大成功?別鬧了!”這標題也不太恰當
應該是”Google花大錢買下YouTube值得嗎?”
或者是”Google是否能夠成功利用YouTube創造綜效?”類似這樣的標題
如果單純討論YouTube是否成功的話
就結果來看當然是極為成功
畢竟以那麼多的錢賣給Google
當初有參與的投資人都獲得了豐厚的回報
君不見那兩位創辦人發表感想時都笑得合不攏嘴
再說類似YouTube的視頻網站不只一個
而且也有比YouTube更早出現的視頻網站
但YouTube能夠獨佔鰲頭自然是有它的過人之處
光是這一點就不能否認YouTube在經營方面是相當成功的
你有法律方面的背景知識
的確是比我們一般人更了解YouTube將來面臨的法律風險
可是你會覺得你比Google的法務部還要更了解這些風險嗎?
Google一定是有評估過這些風險
但為了將來的戰略目標仍然花大錢買下來
(或者他們已有腹案來解決這些風險)
還有你說過你強力反對”設立之目的就是只是為了賣掉”這種心態
well 這是你的意見自由
可是矽谷的每個人真要像你這種想法
那矽谷也不會有這麼多成功的科技公司
或者應該說矽谷有其特殊的創業環境
有創投居中撮合大公司買下小公司的技術
這樣可以降低創業的門檻
不必非要找到確定的獲利模式才能創業
再說有idea的創業家不見得是好的管理者
可以找專業經理人來管理
當然也可以賣給大公司來管理
還有我覺得你的分析有些地方也蠻有道理的
但你批評別人的地方有些不妥
不同意的地方可以提出來一一反駁
也不能直接對其他人或其他公司做人身攻擊
今天如果是你私密日記
你愛怎麼寫就怎麼寫 別人無權置喙
可是這裡畢竟是公開的網誌
還是稍微注意一下比較好
否則任憑你的見解再精闢
別人也不會真心接受你的看法
首先我覺得版主應該對於能引起如此熱烈的討論感到開心
我想每位部落客寫文章的目的除了表達意見外
更希望引起更多元的討論 才能激發出更多智慧的火花吧
不同的意見和觀點 應該彼此尊重、並且共存
我想這才是部落客的真正精神吧….
您的內容和觀點並無不妥
但可能表達的方式需要改變一下 誠如樓上這位大大所言
我也覺得您講話的口氣可以客氣些
直接指名道姓的將他人的文章指出來 然後批的一文不值、一無事處
並且還用了許多激烈的批評字眼
像是
很可惜,我看完的感覺跟看Mr.6的文章一樣:「囈語喃喃」
充滿假設、充滿想像,還有一堆不知所云的斷言。
1.該位作者根本不懂法律,把競爭法問題與侵權行為問題等而視之,顯見其在此方面的無知。
而該文作者甚至以為面對數位時代進步,法律須退步?顯然天真得近乎愚蠢了。
至於那篇文章我的感想只有一句:老狗玩不出新把戲
錯了,大錯特錯。更離譜的錯誤就是,一般生活應用不是樣樣都能也都需要internetlize!
Mr.6後續文章中,一些充滿幻想的提議,跟過去.com熱潮中的花言巧語有何兩樣?
還有一堆超多的問號………….????
以上的用語跟字句 只會更表露出自以為是 、狂妄 和 非理性
讓網友們更無法看出您的專業與原本文章的用意 徒增反感…
就為了來彰顯自己的優越 這跟你文中指出你不的那些人 沒兩樣
做人還是要謙虛點好…..
給XYZ,
我只對這裡有一點小看法。
–
首先我覺得版主應該對於能引起如此熱烈的討論感到開心
我想每位部落客寫文章的目的除了表達意見外
更希望引起更多元的討論 才能激發出更多智慧的火花吧
–
真的不是「每」個人都想這樣的,很多人的部落格只是要有個方便的工具跟「朋友、家人、同學」分享生活上的種種。有時口氣嚴肅、有時候語氣可愛、有時候耍耍白癡。不是「每」個人都想要激起討論激發火花,把部落格當成專欄來寫的。
有些人的家門不喜歡關,窗戶喜歡對著街落地大展,只是單純地接近天真而已。不能說發現人家在裡面批評電視裡的新聞或是罵罵雜誌的專欄,就跑進人家裡去教訓人家自以為是 、狂妄和非理性,已經造成我路人甲的反感了。
這畢竟還是私領域啊!
你說:
–
很可惜,我看完的感覺跟看Mr.6的文章一樣:「囈語喃喃」
–
可是一個是在自家覺得別人囈語喃喃,可你卻是跑進人家家裡說別人囈語喃喃,這種差異很大。我想如果你是在自己的部落格覺得別人囈語喃喃罵我想是很ok的。可今天您的情形,我只覺得你嚴重了。
就像版主沒有跑去Mr.6那裡去,教訓他一頓。這其中的差別,我想應該是很清楚才是。
是啊,站主是沒有到別人的地方教訓別人啊!
只是跑到別的地方把人引來,不僅可以創造高的點閱率,
還可以在自己的地方,
光明正大的修理別人一頓而已….呵呵
http://blog.yam.com/miula/archives/2254274.html
樓上的,Miula的blog是個有內容的blog,也是站長每天固定會看的blog
這樣的討論有何不妥?
你想太多了
不要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即使你不同意他的意見
給光陽125,
你的意思是說,如果你發現版主在某家書店看雜誌專欄有意見,你就可以跟蹤他回家,把他家搞得烏煙瘴氣嗎?
昨天YouTube已經因應JASRAC的要求,移除29,549 video,
這些檔案都包含電視節目,音樂,電影等侵權片段,照這樣的發展來看,將來YouTube還會砍更多的檔案….最後可能剩下自拍等無版權的video=.=
http://slashdot.org/articles/06/10/20/1349258.shtml
打擾了。我是個喜歡長文回應的瀏覽者。
事實上我並不贊同上述「BLOG是私領域」的論調,這種論調聽得太多,但其實非常匪夷所思、缺乏妥善思維。
怎麼說呢?如果今天一個BLOG他屬於完全封閉性質,亦即我這類外人不能輕易瀏覽的站台的話,那麼該站台理所當然是私的。但如果這個BLOG他已經對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數人」提供資訊或論點,那麼他其實應該就已經屬於公眾媒體的一部分了。永遠不要忘記,網路本身就是一種媒體,就好像自家電視,閉路電視的內容跟牽進來的開放線路的內容並不相等,濫用蓋台廣告的有線電視業者不能說「因為這是我家(我的服務)所以我蓋台有理」嘛。
所以任何人寫了任何東西都應該受到一定程度的公審。相對的,萬一你在自己的地盤審判了別人,你也必須接受別人來審判你的行為。這是很自然的。所以無論是在這邊指名道姓的Blogger毓毓先生也好,或者是對其言論做出反向評論的人也好,更或者像你我這類只會在Comment打嘴砲的人也好,全都有理。當然,因為這邊是Blog,是特定人士的地盤,所以Blogger也理所當然地有過濾跟刪除任何資訊、言論的權利,不過當然的他也必須接受這種作法的考驗。
因此,我無意批判Blogger的言論尖銳程度,但做出了這類言論,就必須為自己的言論負責。不過看了幾篇之後,毓毓先生在這方面應該是沒有問題的,看起來都是我們這些人在Comment Corner上嘴砲而已。
離題了,關於Blog本文的論點,其實這是完全以投資人的角度來思考的。雖然對於YouTube的服務內容評論略嫌不夠厚道,但其實都有他的根據所在。千萬不要忘記,一間公司最大的義務其實是為自己的股東賺錢,為了股東而犧牲消費者可能是一個壞公司,但是為了消費者或者任何名堂而犧牲了股東權益,那就是一間爛公司。獲利模式永遠是這類非傳統買賣市場創業行為最重要的一個課題,沒有一個合理且穩定的商業模式,幾乎沒有什麼好服務能夠穩定留存跟持續,因此,找到其平衡點其實非常重要。
身為一個USER,注重的是服務方便度,要不,爽度。最好什麼都棒,什麼都不要有限制,而且什麼都不要錢。或許我願意為良好的服務付出一點點報酬,但是每個人能夠接受的這「合理報酬」就又每個人都不一樣了。而確實,有些人願意付出點相對應的報酬,但「越便宜越好,最好不用錢」的消費者豈不大有人在,甚至可說幾乎人人皆是?例如我自己就是一個例子。說起來,就算是Flickr,如果沒有把BASIC跟PRO兩個服務做出功能上的明顯區隔跟限制,願意掏錢買PRO的人難道會有現在的數字嗎?現在的數字又難道算多了嗎?這不是因為大家不遵守使用者付費的概念,而是以經濟學理性判斷的原理而言,對一個正常思維的人類來說,選擇成本最低且最好的東西,原本就是天經地義的。
再寫下去就都要比本文長了(誇飾法),所以就到此停筆吧。長文失禮了。
我覺得 fafa 的回應才是匪夷所思。
太多一箱情願並且武斷沒有跟據的說法了。
例如︰網路就是一種媒體。這種說法根本沒有一個定論。今天高中同學弄的一個高中同學會的部落格,你說他是什麼媒體?一個國中生用火星文寫的心情記事這是什麼媒體?一個小學生的私人生活照片部落格,這又叫什麼媒體,乾脆眼睛看得到的東西,都叫做媒體好了。
天上的星座也是媒體,因為星座已經對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數人」提供資訊或論點了!大家都可以用他來預測明天是不要跟情人分手。
又,電視台、新聞報社跟網路的本質根本就不一樣。我不想用什麼沒有學過什麼領域就論點錯誤的說法,但樓上提到顯然才是匪夷所思、缺乏妥善思維。
文中又提到,「所以任何人寫了任何東西都應該受到一定程度的公審」。這簡直荒唐到極點了,公審噎,我想板主可以再來一篇法律觀點了。
我不知道高中一年級女生的私人戀愛心情,為什麼要受到一定程度的公審?我也從來沒有聽說哪一個人寫日記是要受到一定程度公開審判的。
BLOG 的原意就是 Web Log,搞到後來硬是被曲解窄化成報紙專欄的一種。甚至泛道德化到要接受任何人的公審。
還是只有這幾個字,
滑天下之大稽!
先跟Blogger道歉,在這邊吵起來了。如果您感到不悅或者不妥,煩請砍掉我個人的所有回應。
路路大人,首先感謝您的指教,但,我很抱歉也很遺憾的是,您的回應令我感到十分難以理解。您想強調些什麼呢?我不是想要質疑您的論點,我只是希望您在回應敝人的論點的時候,能夠至少看清楚我在說些什麼,並且認真先思考一下自己說的東西是否確實跟別人說的話有所關聯。也西望您在舉例的時候,儘量嚴謹。
先來解釋關於「媒體」的定義。基本上我不是很喜歡背書,但遇到這種質疑,我也只能稍微拿些資料取信於人了。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4%BC%A0%E6%92%AD%E5%AA%92%E4%BD%93&variant=zh-tw
姑且不論究竟WIKIPEDIA的公信力跟可信賴度這個早就被吵爛了的話題,無論如何請您自己看看。此外,您也可以參考我國教育部國語辭典的網路版。
http://dict.moe.gov.tw/cgi-bin/dict/GetContent.cgi?DocNum=17639&Database=dict&QueryString=%B4C%C5%E9&GraphicWord=yes
上面兩個連結都提到,網路(注意,為求嚴謹,我這邊提到的網路都是指Internet)是一種媒體。如果您想反駁這點,個人希望您至少該找出或者詳述任何完整的論調指出「網路並不是媒體」的這一點,畢竟我們不是牙牙學語的幼稚園生吵架。
前文沒有說得很清楚,在這邊補充。要「我個人」給媒體做出一個明確的定義的話,就是「讓人能夠對特定或不特定的群眾傳播、發散各種資訊的一種資訊載體」。我不認為這種定義有什麼錯誤或荒謬之處,如果您認為有,請舉出荒謬跟錯誤之處所在。
此外針對您的舉例做出說明。
我不清楚您所說「高中同學弄的一個高中同學會的部落格」,這是說「一個擺放跟同學會有關的情報的Blog」呢,還是「一個讓同學可以相聚、互相聯絡跟交流的Blog」。前者,理所當然是非常標準甚至可以說非常傳統的媒體傳播模式:由少數人提供並且整理資訊給其餘的特定群眾。後者的話呢?那也是一種媒體。那是一個發訊者同時身為收訊者的媒體,而這也正是網路異於舊有媒體的地方,但不因為這個跟舊媒體的相異點而讓人認為網路不是媒體,在邁入所謂網路世代之後,大家反而因此而感到高興,認為這是媒體的一種進步跟變革。相關的論述又多又雜,您不妨自己找。
至於「國中生用火星文寫的心情記事」,只要他寫在網路上,或者他用這個寫了個Blog,那該Blog當然是一種媒體。假設這個心情記事,一個不小心被出版成平面書刊,那樣算不算媒體?媒體是一種載具,不是內容。這個載具不因為內容高雅或低俗而使其變成不是媒體,正有如色情電視台還是電視台、以前有線電視有的「遊戲台」也還是電視台、或者我今天自費出版的同人誌即使沒有打上ISBN也是本堂堂正正的刊物。
「一個小學生的私人生活照片部落格」,那當然就無疑的是媒體了。並不是「眼睛看得到的東西,都叫做媒體」,無論如何,基準還是在於「公開」。如果今天我寫的日記只給我自己一個人看,那當然是我個人的日記,我並沒有想要傳播給別人知道。或許我輾轉給了幾個人看過,或者這其實是本交換日記,但因為我只是給極少數的小眾看,在這小眾之外的人根本就不會看到甚至不知道這份東西的存在。這種東西缺乏「傳播」性質,所以我不認為它是一種媒體。但是,如果這個小學生有什麼特殊事蹟或者遭遇,導致這份日記印成鉛字,那麼,這份日記就「跑上了平面媒體」。注意,並不是日記本身變成了媒體,日記本身只是「內容」,正確的說,是「內容被搬上了媒體」。而同樣的,如果他是在網路上開了個Blog,開放給所有找的到並且想看的人看的話,因為的確達到了傳播的目的(而且我認為這麼做的人本身就具有意欲傳播的意圖),所以「這個Blog」就成了媒體。但如果這個Blog是一個封鎖起來以至於只有自己或者再加上少數幾個人能看到的Blog,那麼,因為欠缺傳播本質,這東西就不成為媒體。
天上的星星真的「對許多人提供資訊」了嗎?有國小等級自然科學常識的朋友應該都瞭解,我們所謂的「星空」基本上只是一些天體在太空中極遙遠的距離,在可能數萬或者數十萬甚至更久遠的以前所發出的光芒,然後在太空中旅行這麼久時光後總算投射在地球上的一個拼盤。這些東西本身並不具備任何的資訊,只是一種具象。星星的排列要有意義,必須透過人類的再賦予,例如占星術也者。這其中,星星只是一種具象存在,占星術的結果是資訊/情報,而寫著「本日運勢」之類的報章雜誌電視節目或者網站使其讓別人也能看到,才是媒體。
電視台、新聞報社跟網路的本質何者不同?若果真有,希望您可以舉出他們的本質到底哪裡不同。事實上,無論何者,說穿了其本質不過就是「傳遞資訊」而已。無論他們的形式是透過紙張還是電視機,或者是透過電腦螢幕,更無論他們所傳達的對象到底是特定的群眾或者不特定的群眾,那些都不是本質,而是一種形式。再怎麼說,網路的初衷可不是讓您抓檔案跑P2P或者玩網路遊戲,而是最基本的傳遞資訊。前述那些不過就是些後來的衍生運用而已。為什麼電腦業界會被稱作「資訊業」?您不妨試著思考看看。
此外,公審這個詞彙確實原本是跟審判有關,但是現在使用的意義大多是指「眾人判斷某物的對否」,說實際點就是「大眾的批判」,而不是一個真正的法律名詞(我們都不是那一個時期的大陸人,不需要把問斬的犯人拖出去給眾人侮辱)。確實,一個人寫日記不需要受到什麼批判,但是當這個人拿著日記到處給人看的時候,對這日記內容有意見的人難道就沒有嗎?而這是為什麼會產生?原因正是因為「公開」。
最後BLOG這個字的確是由「Web Log」轉變而來,但我依然不知道您提到這段究竟想說些什麼。
我尊重,甚至願意捍衛您發言的權利,但是我希望您在發言的同時,也尊重別人發言的權利,並且在發言之前認真思量考慮自己所即將發出的言論。此外,我更希望您在「反對」的同時,能夠至少提出點說明,畢竟,我們應該都是知識水準至少擁有普通水平的人吧?總不能跟小學生吵鬧一樣,您說是吧?
FAFA那個”公審”兩個字有點不妥XD
路路對”媒體”解釋很奇怪XD
我是不懂”媒體”的確切定義
不過既然我公開讓大家閱覽本Blog,自然要受到讀者的「檢驗」(我不覺得是公審耶)。我猜這應該是fafa想表達的意思吧。
公審就法律上的定義來看,比較是法庭上的事情。像美國就是人民公審制。
但單純對網路發表的言論有意見…應該無涉法律,只是單純的意見發表。所以稱「公審」,至少我會感覺怪怪的。
那麼應該是我用詞錯誤,抱歉。也感謝二位。在此為我的不謹慎而道歉。無論如何正如前文所述,寫些什麼東西,只要你不涉法,就不會被要求法律上的責任(亂寫些東西被關切的也是有的)。
但無論如何,任何意見只要在這類公開的地方提出,都必然有受到任何人的批判的可能,也應該要接受這些批判。看不下去這些批判的Blogger自然可以大刀一揮至少砍去在自家的留言之類,但這種行為自然也會被別人所批判,可能別人也會在自己的Blog或者其餘的什麼東西來批判這種行為。
任何東西只要公開了,就已經不是私領域了。如果覺得「不想被干涉」、「不願意被批判」,那麼一開始就不該公開。
我比較覺得這是對辭彙認知不同,而有的現象
哲學上常去討論語言、字彙的極限性或認知差異性,很有趣
這就像我的用語風格屢遭批評或是被看不爽,其實也是一樣。
所以你不用想太多。
FAFA 說的任何東西只要被公開就不是私領域,這是非常有問題的說法。當然FAFA 可以有他的個人的意見,但是在 FAFA的第一篇文章中提到別人有不同的意見便士欠缺妥善思維這一點,其實跟路路後來批判他的說法,滑天下之稽意思是一樣的,所以FAFA提到「我尊重,甚至願意捍衛您發言的權利,但是我希望您在發言的同時,也尊重別人發言的權利,並且在發言之前認真思量考慮自己所即將發出的言論。此外,我更希望您在「反對」的同時,能夠至少提出點說明,畢竟,我們應該都是知識水準至少擁有普通水平的人吧?總不能跟小學生吵鬧一樣,您說是吧?」
而且路路很明顯地是以FAFA那種與他意見不一樣,就是欠缺妥善思維的態度進行反諷而已。
FAFA 的說法其實是非常模糊可笑的,公開的定義是什麼?FAFA 講得含糊不清,彷彿只要東西上了網路,就被稱做媒體,就是公領域,就可以被公開。
我最不想做的就是,叫人家回去多唸書這種說法,但是 FAFA 既然願意這樣做,我想那我也可以很不客氣地說,請回去研究基本的媒體與法律論述再來發表文章會比較好一點。不是拿著字典,謔稱對方小學生就可以掩飾自己滑稽的鬼扯淡。
版主願意公開,並不代表,所有的 BLOGGER 都願意公開。
「電視台、新聞報社跟網路的本質何者不同?」這樣的問題你都不知道,哪不就同你說的「小學生」的說法一樣?套你自己文章內的說法:「相關的論述又多又雜,您不妨自己找。」
我要再強調一次,即使相關的論述又多又雜,這些概念都沒有一定的定論,尤其是大家都贊成不一定要從法律的角度出發的同時。
我的概念很簡單,網路上有公有私,我之前提到的媒體的疑問,是從FAFA那個荒謬的「公領域」走下來的媒體。
而BLOG也是,既然稱為網路日記(日誌),(天啊,又來一個 FAFA 善於謔稱為小學生的東西了,WEB LOG叫做網路日記很難懂嗎?),就是一個有公領域、私領域的分際。
舉個簡單的例子:
自己申請網路空間、域名,不主動加入連結的高中女生只與家人朋友分享的戀愛心情,或是小學生的火星文大頭貼那是私領域。
中國時報的記者線上部落格專欄是公領域。
並非「所有」的部落格,都可以先用媒體之名冠之,然後一概論為公領域!
以上。
撇開彼此不好的語氣的部分,我個人比較傾向贊成路路的說法。
咦。哈哈,我也想聽聽看fafa大大為什麼像我這種有自己部落格但是只是寫一些五四三的給同學看的東西,為什麼要被當作公領域要接受公審啊?哈哈,好奇怪哦。
所謂的公領域,是指”物理上公開的地方”,還是”擁有者自行公開的地方” ?
就FAFA的文章來看是前者,就路路的文章來看是後者。
所謂的媒體,是指”傳播資訊的媒介”,還是”電視新聞台、報紙、無線新聞電台、網路新聞等等”?
就FAFA的文章來看是前者,就路路的文章來看是後者。
呵呵
我想版主既然有開放comment就是表示別人可以評論ㄚ
他也在一些站廣告他的blog
所以應該也不用扯到什麼公領域私領域啦
是他自己要人家comment的ㄚ
他也沒規定要怎麼評論
問題只是他作好準備接受別人的評論了沒
客氣叫”公評”,不客氣叫”公審,公幹……
所以版主也不用覺得怪怪的
因為這也是你說的”語言、字彙的極限性或認知差異性”
But i think u r not ready
of course, it’s my personal comment
呵呵
我覺得 selina 網友很奇怪,一直把跟板主的私人恩怨扯進每一個討論。真的沒有必要這樣吧。
我覺得 Selina 這種說法「所以應該也不用扯到什麼公領域私領域啦」,不但過分而且很沒有水準。
FAFA的言論雖然我不贊成,但是就像FAFA講的「我尊重,甚至願意捍衛您發言的權利」。
Selina 有什麼權利較大家閉嘴呢?這裡是板主的空間他都沒事了。何況,selina 一直在針對板主個人(而非論點)進行攻擊。
這實在喧賓奪主,又囂張跋扈。
看了幾篇討論覺得其實討論的內容很有趣唷。
不過最後有位S網友的看法突然讓我想到一件事。
麥當勞算是一間希望大家都進來吃他東西的店(公領域亦或是私領域?),可是你不能放狗進麥當勞大便,但是麥當勞的老闆想要放幾條狗進去大便或是歡迎他自己的朋友進去大便倒是沒有問題。
呵呵呵呵,好有趣的話題哦。
呵呵
LiYuChen舉的例真有趣
麥當勞是希望大家去吃,他又不是開廁所的
當然不能帶狗去在吃餐的地方大便
(我是沒帶狗去過啦,但我想應該要上還是可以在廁所上啦)
麥當勞當然可以帶狗在吃餐的地方大便
但那就看有沒有人會想再去摟
我覺得你舉的例真的有點牛頭馬嘴
呵呵
comment就是commentㄚ
我只是說他既然可以認為他的語氣解釋成字彙跟語言認知的差異性
何必覺得人家說的公審說法怪怪的呢?
另外,我可沒說大家閉嘴吧
不知路路是從哪一句認為我說大家閉嘴?
我只是表達對這個topic跟版主態度的看法而已
呵呵
S,你眼睛瞎了嗎?我有引用你說的話。人家 LiYuChen 給你臉你還不要臉勒!
這裡是板主自己申請的域名,花錢架的,你要來這邊大便,人家請你回去你還不肯走,知不知道羞恥心阿。
你就像是那種帶狗進去焦張跋扈的小人啦。
說過的話還不敢承認,無恥兼下流,每一個主題都要吵到跟板主的私人恩怨,好好的一個話題又被你給搞臭,請都還請不走。
呵呵,請大家熄熄火,S 網友看不懂我的說的沒關係啦。他在這邊跟板主吵架是吵有名的,哈哈哈。
我是說阿,如果我開一家餐廳,你就不能進來我的餐廳大便,這樣我就可以請你出去了,就像你現在在這裡做的事一樣。不過我自己跟我朋友高興在我自己開的餐廳怎樣是我的事,你要怎樣可以回你自己的部落格去,怎樣批評都可以。這樣講很白了吧。
不過路路網友,別這麼衝吧,弄傷身體不好阿,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抱歉抱歉,我只是覺得他撒野的有一點過分了。
我覺得 FAFA 說得公開接受批評也是有道理的。不過,我想聽聽看大家的討論就是,公開接受批評的程度是否可以無限上綱?
像 Selina 因為之前跟板主有私人恩怨,然後對板主的批評提出
「因為這也是你說的”語言、字彙的極限性或認知差異性”
But i think u r not ready
of course, it’s my personal comment」
But i think u r not ready 這樣類似暗示要板主閉嘴關戰別談的字眼是否恰當?我個人並不以為是這樣。
前面提到的餐廳的例子蠻有趣的,不過,路路真的太嗆了。
我想這個討論串已經跟原文主題差太遠了
所以到這裡就好。
我還是希望留言跟主題盡量能有相當的關係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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