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Archives: 智財權

Wii改成投幣式遊樂機,極可能涉及違法

最近有新聞報導有一位先生將Wii加上投幣機制,改成投幣式遊戲機提供給玩具店、餐廳之類商家,供一般人玩樂。好像投多少金額就能夠玩上15分鐘。 這件事情極可能涉及違法。

Posted in 法律 | Tagged , , | Leave a comment

談談Apple iTunes DRM相關問題(下)

前言:本文同時刊載於【Taiwan CNET】上 三.經濟分析角度: 小弟的長期讀者可能了解我對公平交易法還算熟悉,但其實我打從內心不相信公平交易法背後大多數的經濟學想法與法理,更甭提我會相信公平交易法實際上能達成多少任務。 所以雖然我以前在法學院唸書時公平交易法拿了高分,但我還是得跟老師說一聲:「抱歉,你講的我並不相信!」 怎麼說? 因為公平交易法的重心之一 — 「處理獨占行為濫用」這部份,很可能是虛幻的。因為連獨占這件事情,其中一部份都可能只是神話! 獨占基本上可以分為「自然獨占」與「人為獨占」二種:

Posted in 法律, 科技相關 | Tagged , , , | Leave a comment

談談Apple iTunes DRM相關問題(上)

前言:本文同時刊載於【Taiwan CNET】上 Apple 的iTunes在全球線上音樂市場近乎獨霸的地位,同時iPod也取得將近62%的全球電子隨身音樂裝置的市占率。 從法律的觀點來看,無論是何者均達到獨占的地位。在前幾天Apple與EMI宣佈開賣DRM-free的音樂之前,每一首被下載的數位音樂其實都會附上一個DRM(Digital Right Management)。讓每首歌只能在一定數量的電腦或隨身聽上面播放。 近來法國或歐盟等歐洲國家開始批判Apple利用DRM進而濫用壟斷地位時,我們必須獨立思考:真有這麼回事嗎? 要處理這個問題,我想可以從幾個面向切入:

Posted in 法律, 科技相關, 經濟分析 | Tagged , , , , | Leave a comment

評Apple告茂嘉iPod shuffle仿冒一案(真相篇)

2004年Apple的iPod系列產品大紅,台灣有一家不肖渾帳廠商【茂嘉】想搭Apple iPod的順風車,推出幾款極度相似Apple iPod shuffle的產品,甚至其中一款初期還命名為【Super Shuffle】意圖混淆消費者。 圖一為其中一個產品Super Tangent與Apple iPod Shuffle的比較圖(前方為Apple iPod shuffle) 圖二為Super Shuffle 這應該是很簡單的一個案件,但是愚蠢媒體在被告有心操弄之下,打著愛國主義大旗搞下三爛卑賤手段,混淆視聽,做出非常不正確的報導。 聯合新聞網上「茂嘉打贏蘋果 衝擊iPod概念股」這篇報導簡直錯得離譜! 報導部份內容如下: 小蝦米也能扳倒大鯨魚,美商蘋果電腦和茂嘉科技近兩年來MP3播放器的法律爭訟,茂嘉已獲得初步勝利,這項判決可能影響到蘋果iPod 產品銷售,也可能連帶影響到iPod台灣概念股,如:英華達、廣達、華碩、鴻海、正崴等供應商。……民事訴訟一審也判茂嘉勝訴。茂嘉正委請律師團,向蘋果電腦求償1億美元,以彌補近兩年來的損失…. 而該公司亦發出新聞稿,講得一副義憤填膺的樣子,強調自己是本土企業打敗國際大廠,伸張遲來正義;新聞稿末了還強調:「茂嘉決以小蝦米之姿,堅決維護台灣企業的權利與尊嚴,為追求市場的公平正義而戰。」(引自該公司新聞稿) 真是好笑到極點,做賊的喊抓賊。 我先直接切入結論,嗣後再慢慢在法律面跟大家解釋。

Posted in 法律, 科技相關 | Tagged , , , | Leave a comment

給我中文化∼可以不可以?

Mac圈裡面常見許多「中文化包裹」,像是Jackc或是Deray,都是中文化的好手與大善人。 就法律面來看,一般認為,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以及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的定義: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Jackc、Deray、曉曉等人所製作的中文化檔案本身,都具有獨立的著作權,一樣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因此大家在使用上除非得到作者的同意,否則不得隨意散佈! 因此水果店們不可以自行下載這些作者的中文化軟體幫客戶安裝!不然都是違法的。

Related Posts with Thumbnails
Posted in 法律, 科技相關 | Tagged , , |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