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不可能是「公共財」,它就是「商品」!

July 23, 2008
By 元毓

「反高學費運動」是個奇怪的運動,我上去他們的網站看看,果然是一堆不念書的小孩,高舉沒有思考過的左派思維,大玩政治運動。

其中他們一項關於反高學費的主張,是:

反對教育商品化、實踐教育公共化!

光這點就證明這些人根本沒念書,沒想過也不懂自己在講什麼。

首先,什麼叫商品化?

不知道,專門研究人類經濟活動的經濟學對「商品」這玩意本身也沒有嚴謹的定義。

基本上可以交易的都可以算是商品。我們可以這樣說。

這也表示,需要付出代價去換取的東西,就是一種商品。因此桌子是商品、椅子是商品、「馬殺雞」服務是商品、尊貴頂級豪華郵輪之旅也可以是商品…… you get the idea

要換取這些東西,不一定要透過金錢。你可以透過人情壓力、到垃圾場撿拾、自己花時間DIY….無論哪種方式,你都犧牲了某些東西,去換取你想要的東西回來。犧牲的與換取的都可以是有形、無形之物。

更重要的是,概念重點在「換取(exchange)」這件事上,誰出錢誰享受是另外一回事。

講完商品,我們來看「公共化」。

這下經濟學對於「公共財(public goods)」就有定義了:

公共財的定義是相對於私用財(private goods)而來,最主要特色在於同用性(concurrent use)。

舉個簡單的例子大家就懂:

一顆豐碩多汁、鮮豔欲滴的水蜜桃,我吃了,你就只能乾瞪眼;你吃了,我就只能直跺腳。
這就是私有財

電視裡正在播放的「我在墾丁天氣晴」,我一個人看,爽。一堆人一起看,劇情並不會變成我只能看到1/10。
大家還是能享受到一樣的片子。
這就是公共財

事實上public goods這個名字取得不好,翻譯也翻得頗糟。

因為既然這種東西的特色在於concurrent use,而concurrent字典給的解釋著重在– existing or happening at the same time–,也就是說,這玩意可以大家一起享用,而沒有人因此分不到或是享受得比較少。

像是牛頓三大定律,不會因為我學會了,世界上就消失了這個知識,只有我知道。你教給我,說到我懂之後,你也不會失去這知識。

其實,它的本質跟「公共」是不一樣的。

這詞,張五常翻得好,「共用財」。

有疑惑者可以再進一步想想公共廁所:
公共廁所絕對不是public goods,因為你不可能和我同時同地上同一個馬桶。
誰佔著茅坑不拉屎,其他人還是得在外面等著。

兩個概念都懂了之後,回頭看「反高學費運動」這愚蠢的主張吧。

首先,教育是不是商品?

當然是!

從私人的開始:小孩上補習班要不要繳學費?當然要,而且通常繳完學費櫃檯小姐的服務態度也會變。

上公立小學呢?也要繳學費啊!只是有部分是政府出的。

上大學拿全額獎學金?還是有繳學費,只是別人用獎學金的模式幫你繳掉了。

你還是用了某些東西,去換取了受教育的機會。

只是前面說過,「商品」的本質在於「換取」,至於誰出錢不重要。只要得有人犧牲某些東西,才能換取某些東西時,那就是「商品」。

這時我猜大概有好事的網友跳出來說:「啊~他們沒學過經濟學,他們的定義不一定要照經濟學….他們不是這種意思….云云」

這跟經濟學無關,而是他們在使用「商品化」這名詞時,有沒有想清楚「商品」究竟是什麼?

他們其實只是打骨子裡認定,一樣東西被「商品化」了就是不好,就是該被鄙視。可笑的是這些人身上穿的、腳上踩的、嘴裡吃的、手上拿的、屁股拉的,哪個部分跟「商品」無關?

教育起碼得有場所、有老師、有教材甚至設備來教導,這些東西都不需要代價的嗎?
既然需要,那就是商品的一種,無庸置疑!

再者,教育可能變成公共財嗎?

我們說過,公共財的一大特色:concurrent use

以我母校為例,我當年唸交大,我們系上在我就讀大一那一年總共收了120個學生。如果你想跟我當同學,那就得去競爭剩下的119個位子。不多不少,就是119。
誰佔走,就沒有了。
那一年我們系的供應量就是120個位子,這就像是百貨公司的精品限量促銷,120個就是120個,要買要快。

你想念U Penn的華頓商學院?可以,要就憑本事申請上,不然也可以像台灣某世家子弟,靠家裡捐個百萬美金,也是可以上。

但無論如何,大至國外名牌大學,小至你家社區的幼稚園,教育資源不可能concurrent use。

教育永遠像是大風吹:誰坐走了就少一個位子。

教育就是private goods,永遠也不會變成public goods。

這些反高學費團體的公共化,其實只是不想自己付錢。

他們主張「企業要負擔—課徵企業紅利稅、專款專用於教育」,根本就是要別人付他們的學費。

我想去紐約的Apple store搞一台iPhone 3G來玩玩,但是我不想付錢;我想去三井吃一客4千多的套餐,但是我不想付錢;我想去盲人按摩中心給他們「抓龍」一下,但是我不想付錢….

那誰付錢?

政府你要付錢!為什麼?因為我是學生,我最大,我理應要享有這些「免費」的東西。

這哪是「公共化」,這根本是「流氓化」!

難道政府付錢,教育就會變成免費嗎?

Milton Friedman說過:「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There is no such thing as a free lunch.)」

另外這些人還提到受教權?

狗屁不通!

這些人憲法課上課時,老師在講有沒有在聽?有沒有聽?有沒有聽?有沒有聽?

沒有嘛!

哪個憲法學教授也不會跟你說,受教權就是「政府得積極幫你出學費」。
所有的法學者談到受教權,都是針對他的消極意義。
比方說,你考上了我母校政大法律系,但是因為你長得醜,不准你註冊。

你就哇哇叫:「不公平啊!我雖然醜,但是我很聰明又用功啊!」

要是我母校真這樣幹,才叫剝奪了你的受教權。

各位如果不相信我舉的例子,那請看看我國的大法官怎麼說。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626號:

憲法第七條規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一百五十九條復規定: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旨在確保人民享有接受各階段教育之公平機會。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第七點第二款及第八點第二款,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之規定,係為培養理論與實務兼備之警察專門人才,並求教育資源之有效運用,藉以提升警政之素質,促進法治國家之發展,其欲達成之目的洵屬重要公共利益;因警察工作之範圍廣泛、內容繁雜,職務常須輪調,隨時可能發生判斷顏色之需要,色盲者因此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理由,是上開招生簡章之規定與其目的間尚非無實質關聯,與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並無牴觸。

大法官先是說將「有無色盲」列為入學資格,原則上是不行。但因為你是警校,學生畢業當警察職務上有判斷顏色之須要,所以你是特殊情況,沒有違憲。

也是著重在「受教權」的消極面。

憲法是這樣解讀的,哪是這些亂七八糟團體的胡亂解讀方式?

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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