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Dell標錯價事件結果

By 元毓

半年多前台灣Dell發生網頁標價錯誤事件
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出來了: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法官林呈樵審理戴爾電腦標錯價官司,認為有些網友是基於「落井下石」的心 態,想從中得利,也深知判決戴爾勝訴,可能被批評「為虎作倀」;但法院必須考量買賣雙方利益衡量,不能偏頗任何一方。
林呈樵強調,這只是本案當事人是國際知名的大廠商,與消費者有不對等的關係所致;如果案件的被告是個人網拍業者,他仍將秉持同樣的見解作判決。他認為,網 路標價販售的交易模式,只是「要約引誘」的性質。
他以自己是「網路鄉民」的經驗指出,有些網友得知戴爾標錯價,訂購商品是基於貪小便宜、給大企業一點苦頭的心態;還有些網友出自於「我也知道你不會履約, 但還可以賭一把,賭輸了也沒損失,賭贏就賺到了」。

顯然這位年輕法官頭腦清楚,值得稱許。
當時我先後寫了
關於戴爾電腦標錯價事件的短評
戴爾電腦事件(補充)
關於戴爾標錯價事件的再討論
三篇文章重點有二:
1.網路店家在網路頁面上的標價應該屬於「要約的引誘」而非「要約」;二者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2.解釋成「要約的引誘」其理由在於這樣對於整個社會的成本比較低。

美國牛肉與選擇的自由

By 元毓

這些反對牛肉進口的人,姑且不論他們的論點多麼振振有詞,美國牛肉又是怎樣劇毒致命。
這些人其實都有一個共通點,就是「不尊重他人的選擇自由」
這其實是在經濟學上、法學上反覆出現的問題。
總有一些人,認為自己的道德標準要成為普世價值,非得人人接受不可。
在牛肉案上,有些人認定了美國牛肉比台灣高速公路、比101煙火表演還更要人命,就想要動用公權力讓不這麼認為,或根本不在乎這件事的其他人得被剝奪選擇的自由。
「為了你好,所以我可以禁止你做某些事。」這種藉口在歷史上層出不窮。
結果我們用同樣的理由,禁止色情內容;用同樣的理由,處罰節目介紹美食或成功企業故事(美其名處罰商業化);用同樣的邏輯,我們禁止賭博、禁止吸毒。
但我們是否可以用同樣的理由,禁止他人開車上路?禁止他人坐飛機?禁止家庭主婦炒菜煮飯?
是否我們可否因為老毛一句蠢話:「知識青年到農村去,接受中下貧農的再教育,很有必要」,然後中國千萬青年學子正事不幹,也不管「相對優勢比較」或「機會成本」,一個個都跑去跟農民搶工作?結果換來的是一整代的知識斷層與無知。
為了科學上還不曉得究竟跟全球暖化有無關連的二氧化碳排放,然後一堆愚蠢的「碳足跡稅」、「節能省碳」政策一一出爐。(事實上連有無全球暖化這現象,科學上都還有得爭哩!)
這些舉措的結果是一度引起生質燃料風潮,造成糧食價格波動,影響了窮人的生計。
好些又要省碳、又要照顧窮人的蠢左派一時間尷尬得很,臉紅著不知該怎麼解釋自己搞出來的窘況。當然,我相信還有更多沒大腦的左派連這點體悟都沒有,繼續著又要照顧窮人、又要環保、又要提高最低工資…等各自相矛盾的主張。
這左派蠢,可以蠢到什麼程度?
竟然蠢到以為美國牛肉比台灣牛糞還要毒?!
我在美國看過不少蠢蛋,但也還沒看過有人蠢到不吃牛肉吃牛糞的!(新聞連結)

從上空女郎談競爭準則,兼談Ticketmaster案

By 元毓

這不算是「新」聞了。
日前全運會找來了一個年輕可愛,身材勻稱的運動員(鄭淑支)在活動現場上空,展現人體彩繪與身體線條美。
這樣的活動馬上引來了台中市議員陳淑華與賴佳微以及現代婦女基金會姚叔文的指責。
陳:「這個做法非常誇張,而且女性半裸,尤其現場又是運動場合。」
賴:「她這樣上空貼胸貼,全運會上空貼胸貼彩繪的行為,不應該放在這樣子活動宣傳上。」
姚:「這種宣傳手法與運動會關連性不大,不僅失焦也引人非議,身為行政機關,應更注意兩性平權。」
關於兩性平權,我倒挺想問問,這位鄭姓運動員是被人拿槍抵著頭逼迫上台?還是自願的?若是出於自願,又與兩性平權何干?
過去我曾經寫過「從「殺很大」談言論自由」,裡頭我談到
…在婚姻市場、性相關市場(如酒店、阻街女郎、成人影片或遊戲)裡,訴求服務出售者(男女均可能)的青春肉體、性感體態、G奶、肌肉、英俊瀟灑亦或沉魚落雁,甚至更進一步訴求男性的才華、鈔票、資產,女人的貞操、純潔、幫夫運,都是真實世界常見的擇偶標準。
也就是說,在男女雙方各自採取了一些擇偶標準之後,這些標準也自然成為競爭的標準;為了取得美嬌娘、為了覓得好夫婿、為了生意興隆,無論男女都會在這樣的競爭標準之下想盡辦法讓自己能夠脫穎而出。
出神入化的化妝術、脫胎換骨的整型手術、不實用的跑車、擺明敲男人竹槓的情人節大餐….這些手段就會被採用。…
…不過在經濟學「自私的假設」之下,一個標準被選定了,不見得人人都會去遵守。通常會有兩種表現:一者嘗試鑽制度漏洞,另一者則是跳出來反對或試圖推翻該制度。…
…從經濟誘因角度來看,這些婚姻市場、性交易市場上後段班的人,是不是最有誘因去抨擊、反對這樣的競爭準則?
換言之,越是在某種競爭準則下難以勝出的人,就越有誘因去反對那個準則!(反之,越能佔到便宜的,就越會支持該準則)
下面是簡單的練習:

一群不知「言論自由」為何物的豬

By 元毓

台灣政府歷來對言論自由諸多箝制,即便民進黨這群當年號稱捍衛言論自由的人上台執政,也是頻頻出手干預。
前幾年,凡是不合執政當局利益的,往往被打為「不愛台灣」或「中共同路人」。
現在國民黨重新執政,腦袋更退化到蔣氏政權時代,依然在那邊「凡中必反」。
明明大法官在憲法解釋文第445號裡已經說清楚,言論形式某種程度政府可以管,但言論的內容政府在絕大多數的情形下是不能管制的(除了猥褻、教唆犯罪….)。
蘋果日報報導,台灣的TVBS、中天、東森等新聞台全程轉播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慶閱兵大典,竟然可能面臨新聞局開罰?
新聞局廣電處長何乃麒昨表示,新聞局初步認為有違法之虞;中國節目應先送審,三台若全程擷取中央電視台畫面,未先送審,呈現方式連貫,將罰4到20萬元。
這種腦袋裝屎的官吏,真是讓人搖頭。

Review of “Lor’s, Inc. v. Broadway-Hale Stores, Inc.(1959)”

By 元毓

With the progress on economics, we could find a lot of judgments, or even the law itself, were based on some erroneous and misguided legal and economic concepts, such as predatory pricing, competition, market definition, cost concept, etc.
Take “Lor’s, Inc. v. Broadway-Hale Stores, Inc. 359 U.S. 207, 79 S. Ct. 705, 3 L.Ed.2d 741 [...]

About Conspiracy

By 元毓

Many people imagine that businessmen could set in a room and come to a conspiracy decision to raise the prices up then increase their profits.
However, it’s really only an imagination.
It’s always not easy to form a cartel or collusive group in any business. There are some obstacles must be overcome with a critical tactic.
I wrote [...]

陳水扁等人貪汙、偽證罪等案件,一審判決主文

By 元毓

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本院95年度矚重訴字第4號、97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98年度矚
訴字第2號貪污等案件,業於98年9月11日下午4時整宣判。
【判決主文如下】:
(一)被告陳水扁(無期徒刑)
1、國務機要費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
陳水扁共同連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無期徒刑,併科罰
金新臺幣叁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
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終身。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
柒仟貳佰零陸萬叁仟柒佰拾玖元,其中新臺幣伍仟伍佰貳拾
陸萬柒仟零參拾伍元部分應與吳淑珍、陳鎮慧、馬永成,另
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玖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部分應與吳淑珍
、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2、國務機要費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後:
陳水扁共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
公權陸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肆佰叁拾伍元
,應與吳淑珍、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3、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
陳水扁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
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伍年;如附表
五之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共同所得財物新
臺幣捌佰捌拾柒萬肆仟元,應與吳淑珍、陳鎮慧、馬永成連
帶追繳新臺幣陸佰陸拾叁萬捌仟元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
[...]

回應網友”自由軟體的理念”

By 元毓

曾經寫過一篇「針對一則充滿錯誤觀念的留言的回應」。沒想到引來的留言同樣經濟觀念錯誤得很。

自由軟體的理念 :
我想自由軟體的理念應該是在於“充份利用現有科技”,而不只是單純的熱善好施而已
以洗衣粉或稻米來說,製作洗衣粉或耕種稻米都要投入成本,當然不能免費大贈送
但取而代之的是製作的配方及耕作的技巧是否能公開
方法雖然也要投入成本開發,但一旦開發出來只要遵照這個方法,就可以不斷重製
而以方法為基礎,進一步使用更高級的用料,這就是能賣錢的地方
以音響為例,10萬元的音響與100萬元的音響其實用的是相同的電路
那為什麼可以賣到100萬元?
那就是所謂的“用料”,將會影響音質的電路獨立出來、用上更高級的電容、佈線技巧…等等
基本電路並沒有太大差異,但因為實作的方法不同,就有了很大的差異
而將方法公開出來,其成本幾乎是可忽略不計的
以軟體來說,公開原始碼就像複製一個檔案一樣容易
而要運行原始碼也同樣幾乎不需要成本即可使用(硬要說的話就是電力吧)
所以自由軟體的理念就是希望能盡可能的利用這種科技的力量加速知識的傳播
因為這種技術的擴展成本幾乎可忽略,以大方向來看對人類全體是有益的
反之若加入商業循環,以個人觀點來看是可以獲利沒錯,但對整體來說是種阻礙
再次以洗衣粉來說,開放舊配方可能讓原本技術落後的同行迅速追上
但相對於全人類來說使用洗衣粉的品質都提高了
洗衣粉的開發者只能在用料上再下功夫,方法人人都知道,只是你肯不肯下功夫提升品質
消費者也不再是買到一團不知含啥配方的謎霧,而是可以根據經濟能力購買相對應品質的洗衣粉
簡單說明幾點:
1.這位網友第一個錯誤,在於「價格如何形成」觀念全盤皆錯。
價格跟產品本身差異或組成成分根本無關。價格純粹由需求決定。
的確,日常生活我們可以看到大多數產品都靠著差異化來提升價格,例如Apple與一般PC用的材料幾乎一模一樣,但是靠著優異的作業系統,Apple電腦或手機硬是可以賣得比較貴。
但別忘了,市場上還有更多是失敗的「差異化」。也就是說,有很多從工程角度來看更為優異的商品,卻不受市場青睞黯然收場。
產品本身的好與不好,並無法決定價格。
音響值10萬或100萬,不是因為音響本身有多好或多壞,而是消費者相信他付出的價格可以買到他相信的什麼。
舊金山第四街上相鄰的兩家檔次差不多的連鎖咖啡店 — Peet’s Coffe與Starbucks,同樣的本日咖啡,前者定價就是比後者少0.05美元。
請問差異在哪?組成成分又差在哪?你如何用你的理論解釋這個0.05的價格差異?

蠢官員的蠢作為

By 元毓

Dell標錯價一案,沒想到當大家以為逐漸風平浪靜之時,卻又跑出愚蠢的台北縣市消保官,硬生生地對Dell開罰100萬。
消保官斬釘截鐵地咬定,Dell沒有處理問題的誠意。
但消保官卻無法說明,或者無法給出定義,究竟「如何才算有展現誠意」?
事實上,消保官說不清、講不白的還更多,更讓人為他們的無知愚蠢感到羞愧:
1.先從法律面談:「北市消保官必須證明,消費者究竟損失了什麼?」
這是整個行政處分最詭異的地方。
我們攤開整部「消費者保護法」,從頭到尾所規範者,主要集中在兩大部分:
(1)企業經營者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可能對消費者產生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侵害。
(2)資訊揭露義務與契約上權利義務分擔是否符合平等互惠原則
我們再看看消費者保護法中,能讓行政機關消保官開罰上百萬的二個法條:
第 36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 37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Dell拒絕出貨,有卻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可能造成這樣的損害?或者已經發生重大損害?或可能發生重大損害?
消保官證明了嗎?沒有!我們沒看到消保官提出任何這方面法律上必要的說明。
我們只看到北市消保官在媒體上氣呼呼地大吼:「戴爾毫無誠意!」可是有沒有誠意,根本就不是個法律問題,更不應該成為法律上行政處分或舉措的依據。受過專業法律訓練的消保官,跟台灣的不少司法官一樣可悲;論理除了訴諸八股的道德情感之外,就沒料了。

何謂「隱私權」?值得一讀的美國案例

By 元毓

這個案例是我們法學院上課用到的一個。
是1905年,由喬治亞州最高法院的法官所判,其中主筆法官的意見精采絕倫之外,也鉅細靡遺。
這個案例我認為讀者需要觀察的,不僅僅是看到美國的法官是如何去闡述一個人權的內容,更重要的點在於,美國的法官在case law的制度下,如何從無到有的創造出一個該州法律上未有前例的基本人權,並反覆論證得出該人權的屬性、內容、界線…等。
比方說法官文中花了相當篇幅談隱私權帶有的財產權特性;隱私權與言論自由之間的潛在與實質衝突;隱私權為何屬於自然人權、絕對人權;隱私權受侵害為何要用侵權行為法來處理….等
可看出法官在創造法律時的戒慎恐懼,實在不是台灣的判決所能比擬。
這篇判決英文十分淺顯易讀,讀者有興趣的值得花點時間研讀一番。
ps.那些自以為智慧權不應該是財產權的蠢蛋,特別該好好拜讀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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