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草莓學運的荒謬與可笑

本文於 Monday, November 17th, 2008 at 12:42 am刊出,置於 法律條目.
By 元毓 -- 列印本文 列印本文

就用本篇說說我身為一個法律出身但卻非主流的法律人,怎麼看這場鬧劇吧!

一. 神聖化的學運是可笑的

我的立場我在一開始就講明白。

學運跟一般社會運動本質上沒啥不同,只是組成份子可能略有不同。

假如一個學運的主張,是愚蠢昧於事實的,卻只是因為學生、教授身分使得該活動就神聖不可批判,這才荒謬可笑到令人無法接受。

這次的「野草莓」,參與者似乎處處散發的就是這種自以為高貴的睥睨,真夠噁的。

二. 談談憲法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45號,首度明確地將台灣的集會遊行權切成兩部分來探討,在邏輯上以及法律上皆精采之作!雖然內容概念抄襲自美國大法官的看法甚多,但仍然值得鼓掌。

而台灣媒體還是一樣維持「失智」本性,從沒來有談過這個1998年就已經談得很清楚的概念。

當年的大法官一刀將集會遊行問題切成兩大塊:「內容」和「形式」

大法官表示,集會遊行中群眾主張的「內容」,政府不得干預。
當年的問題就在於政府事前審查群眾遊行主張的內容,凡是「涉嫌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一概不准。
大法官的意見即,民眾高興主張什麼是他們的基本自由權利,政府管不著,也不能管。一旦管了,就是違憲!

但另一方面,民眾用什麼「形式」來進行集會遊行,政府就可以在「保障集會遊行活動之和平進行」與「避免影響民眾之生活安寧」這兩個前提之下進行管制。
比方說,抗議群眾不可以拿土製炸彈出來表達訴求,或者抗議群眾不能主張要到總統府內、軍事基地內遊行主張訴求。
換句話說,集會遊行的手段、地點、時間,政府是可以在基於上述兩的前提之下,去行使公權力的。

這就是為什麼集會遊行的時候,警方可以用拒馬、封鎖線圍出管制區,或擋開不同訴求的群眾。

講大白話,就是政府有權畫出一個區域,你群眾在裡面要說啥都可以,但是你不能越界。越界我公權力就能進來。

這背後的邏輯說穿了,就是你愛說啥都可以,言論自由的目的就是要讓你有自由把主張說出來,看能不能影響他人或是博得多數人的認同。集會遊行是一種讓「說話音量變大」的有效方式(起碼媒體會去採訪,等於免費上電視廣告宣傳),不過你不能藉由集會遊行來影響他人的自由或權利。

比方,邱毅當年帶頭用宣傳車衝撞司法單位,這就違法犯規了!這已經跟言論自由無關,而是「形式」根本不合法!
所以活該邱毅被關進監牢,這本是該付出的法律責任。

同樣地,那些把陳雲林圍在飯店限制人家人身自由的,或者追打中國記者的,當然都是違法!

這部份我就不贊成我自己的憲法教授–廖元豪老師,最近文章的主張:「把一個基層異議者的抗爭場域,誤當成自強活動或嘉年華式的「慶典」、「儀式」,從而自覺或不自覺地以「秩序」、「裁量」當作衡量集會遊行權的基本標準。」

我認為集會遊行的本質就是一種意見表達方式,不代表透過這個手段就取得某種正當性,可以片面侵害他人權益。民主的本質是你透過這個手段來表達意見讓多數人聽到,但多數人不見得要認同你的意見。當然你更不能影響到其他人的基本人權,包含「拒絕聽你意見的自由」。
因此,在表達形式上為維護他人權益的一些管制舉措當然會應運而生;我無法接受一個失序的社會運動有其正當性說它手段是可接受的。
表達意見的同時,尊重他人聽與不聽以及其他自由的目標,自然會是一種秩序與圭臬的追求。

而這個社會不僅僅存在基層的聲音,富人往往更常淪為民意強姦的對象,這也是廖老師眼界不及之處,但這是題外話了。

順帶一提,大法官還認為偶發性集會遊行的情形,「二日前申請的規定」是違憲的;換言之,偶發性集會遊行根本不存在「許可制」或「報備制」的問題;這就是為什麼紅杉軍末期還有部分人堅守在總統府附近搖國旗,不需要申請(偶發性集會的解釋範圍可以很廣的)。

從大法官的邏輯,我們回頭看陳雲林來台馬政府的舉措。

拉出管制區,在陳雲林活動區域要求群眾離開,這都是合乎憲法的。群眾拿汽油彈被逮、攻擊行為被逮,通通都是合憲合法。

群眾拿國旗被阻止,這是違憲的,因為群眾要主張什麼,那個主張內容警察是不可以管的。就算你要拿台灣國國旗(真他媽有這鬼國家的話),警察也是管不了的。所以,你議員、立委跑來作秀,拿的是競選旗幟,警察當然也管不了。
我們的警察一開始跑去管國旗,也是犯規了。

法律面的東西我希望能盡量講得簡單,複雜深入的就先跳過。關於集會遊行與言論自由的界線,基本上就是大法官畫下的那條線,我個人相當欣賞。

接著我們就來看這群不念書的野草莓主張:

三. 邏輯這麼差,台政大水準還真爛啊!

看看野草莓的訴求,怎麼看邏輯怎麼不對,整個也就顯得可笑。

1.主張陳雲林來台有眾多反對聲音同時,請也尊重支持他來台的聲音。更應該要尊重任何國籍的人,踏入中華民國領土均依憲法享有基本的自由權。

警察在陳雲林身邊畫出警戒區,本屬應當。不管你要支持或抗議他,依照大法官解釋445號的邏輯,隨你愛怎麼講都行,但是你不能在實質形式上去影響到別人的自由。

一群人圍住晶華飯店,或者要半路堵人,這都是超越了「單純主張言論」的範圍,我不懂這群野草莓書是唸哪去了?文中半點未提。

2.警察打人、阻止國旗,執行勤務過當,這票裡面有法律人的學生團體,怎麼忘了「法律訴訟」這麼基本的人民權利行使方式?
你們真的那麼正義凜然,那就應該要透過台大、政大的法律服務社,免費為這些你們眼中受到警察欺壓的人,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提出訴願、行政訴訟啊!

告到那些執勤過當的員警降級離職,清理警察素質。

官方網站上不是詳述了一堆警察濫權的故事?那就想辦法去蒐集證據、提起訴訟啊!

你們有法律知識,握有司法武器。你拿著武器不用,也不會反擊,只會透過街頭政治運動來奢望達成目的?社會改造是沒有特效藥的,相信革命、群眾運動的下場就是整個社會都付出龐大的代價,無論是經濟或文化,也不侷限在現在,往往更禍延三代。

該不會陳水扁這個法律人立下的典範太成功,而且還是現在進行式,讓這些法政學生們一個個都群起效尤,不管程序正義、不管法律了吧?

你們是唸法律的耶,還是在學校太混了,忙著跟政黨的外圍學生組織眉來眼去,忙著早早替自己的政治前途鋪路,忘了這些基本必修課程內容吧?

3.要主張修法,那你們的抗議對象應該是立法院,怎麼看都不會是行政院或總統府。

修法單位是立法院,有政治系跟法律系學生組成的團體,不會連這點常識都不知道吧?要修法,請找混吃等死的立委。

立法院離蔣廟不遠,走過去不用20分鐘。不知道方向的話請往台大醫院方向「直直走」就可以了!
反正人也不多,立法院停車場夠坐的。而且還有一些樹蔭,避風擋雨遮陽光,附近尚有好吃的涼麵店跟排骨便當店,處理民生問題也方便。

馬政府愚蠢的「股市跌幅減半」政策、「國安基金護盤」政策以及「減碳」政策,比起警察職權行使過當更是會動搖台灣經濟財政根本的狗屎政策,才是更該被批判的。

因為這三個政策沒有法律責任可以談,了不起就是不痛不癢的政治責任。
警察濫權我前面說過了,就去告死那些爛警察,那是有法律責任的。
法律系的不會連「法律責任」、「政治責任」的內容跟實現手段都搞不清楚吧?

看來還真搞不清楚,野草莓官方網站上,我只看到他們哀怨地嬌喘一聲:「行政院的高官或馬英九沒有正視我們….」,我還熊熊看成是酒店小姐「王董你怎麼這麼久都沒來看人家…..」的照樣造句哩!

你主張修法,那你的「人客恩公」應該是立院「袞袞豬公」吧!

4.端看他們主張內容,是也提到了大法官解釋445號,怎麼就沒講清楚「形式」、「內容」兩個分野呢?
怎麼就只取你們需要的部份來談呢?

現場很多抗議民眾本身也犯規違法了,例如衝撞推倒拒馬的,警察的逮捕當然是合法正當,怎麼你們又不談了?

你們也學「一個中國,各自表述」,搞起「一個解釋,兩種主張」的政治手段啊?太賊了吧!

另外你們的主張「…..驚覺集會遊行法當中存有大量不當箝制人民言論自由的規範在,當中的癥結即在於集會遊行法裡面充斥了太多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別開玩笑了,哪部法律沒有「不確定法律概念」的?那我們要法官幹嘛?不就是要處理不確定法律概念如何適用到真實世界?反過來,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存在也是為了讓法官有審判空間。

你們要批判這部份被過度限縮或過度擴張解釋,請公幹眾法官。

要改要修法,請到立法院。

結論:
這個馬政府要拼經濟,有一堆舉措通通施力在錯誤的地方,只會作物理學上的「負功」。我在討論金融風暴的文章裡面也會慢慢提到,從經濟學與法律分析方面怎麼看這些東西。

但是同樣20幾歲的人,我看野草莓一整個就是不念書的可笑笨蛋。
主張的東西膚淺、沒邏輯不談,還搞錯對象、搞錯責任歸屬?

我為我的看法作一個簡單的表述,至於歷史面、政治利益面等一些談起來就冗長、沈重的東西,我也跟親友談過了,這裡就不重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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